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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TTHappy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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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對方律師濃縮兵力 主守他客戶只是不法持有 不是不法占有12/24 13:35
5F→: 用這辯詞 想說不該當侵占罪中不法"所有"的要件 即不成罪12/24 13:36
6F→: 抱歉上2行打錯字 不法所有12/24 13:38
16F→: 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 嫌犯才盜領~只是我才疏學淺 希望先12/25 18:29
17F→: 搞懂法律上所謂"所有"的權利表現型態會有哪些?才能比對12/25 18:30
18F→: 破斥對方律師的(看來像)硬拗--因為檢察官很呆(從她訊問12/25 18:31
19F→: 的角度而言 不贅述)我方只好自立自強"分析到讓檢方理解"12/25 18:32
20F→: 因此請版上專家們解答了 我再據以寫補充狀敘明給檢方12/25 18:33
31F→: 嫌犯是並不住在被繼承人家的出嫁者~偕其配偶趁亂取走12/26 01:18
32F→: 被繼承人的金融證件盜領存款(亦即總遺產)一空 然後裝死12/26 01:19
33F→: 請問對於裝死抵制的人怎麼讓其完成遺產分配?所以將無罪?12/26 01:20
34F→: 其中應有可破解處?有勞思考銳利網友破解律師說法的破綻~12/26 01:22
35F→: 另外還有一個疑問:就類似本案的情事 意謂盜取亡者證件而12/26 01:23
36F→: 盜領遺產成功 最順是其他人都不知 順利侵吞~再不濟:1.對12/26 01:24
37F→: 方(受害人=其他繼承人)告這條刑事告不成 2.告民事來分割12/26 01:24
38F→: 好吧若法官判分割-屆時還錢-啟示大家先侵害再說!12/26 01:26
39F→: 算來算去都合算 順利的話大賺不順的話也沒事?道理怪怪的12/26 01:27
40F→: ps.對了 所以我文章一開始才問 那麼 怎樣才算是12/26 01:30
41F→: 不法"所有"的相關情況~懇請舉例吧--不然 大家只提示這類12/26 01:30
42F→: 不是所有 那類不是所有--囧-懇請那就告訴我哪情況算成罪12/26 01:31
43F→: 至少讓我體會一下 不然這一條罪立法出來根本完全用不到?12/26 01:32
4F→: 我困惑於:那麼 若行為人以數次舉動 分別破壞同一被害人12/21 11:57
5F→: 位於不同縣市的數個房屋 也就僅成立一個毀損罪嗎?謝謝~12/21 11:59
9F→: 各位 我是請教有無道管條例吊銷證件的適用 不是問刑法面11/08 23:24
22F→: 請問 某甲不認為自己擁槍犯法 某日某乙來搶某甲的槍未遂09/19 04:51
23F→: 某甲前往警局控告某乙搶槍 因而被警知悉--某甲這算自首?09/19 04:51
4F→: 不是某丙領到的公款 是某丙從親有雨乙丁手上拿到的奠儀04/10 12:44
5F→: 友與04/10 12:44
6F→: 某丙主辦喪禮費用 事後有公款支應 那某丙手握的各方奠儀04/10 12:45
8F→: 難道就變成某乙私產?我是搞不懂這點法律規定 因此請教啊04/10 12:46
10F→: 嗯嗯 那麼不是遺產 所以要另外打官司請丙返還/分配囉?04/10 12:47
11F→: 或是(若要省民事裁判費)另行提刑事侵佔告訴為宜?04/10 12:48
14F→: 謝謝各位大大 小結論:1.某丙的公教喪葬補助是其權利04/10 12:59
15F→: 乙丁對這方面無意見 2.奠儀方面 某丙拿了至今裝死行為恐04/10 13:00
16F→: 涉及侵佔 3.奠儀非遺產 跟分割遺產訴訟無關-這應沒錯吧?04/10 13:01
27F→: 補充:丙在偵查庭已向檢方表明擅自領取死者甲的金錢 供作04/10 18:17
29F→: 辦理喪葬費用-依其工數 奠儀跟喪葬費更無關 更該吐出吧?04/10 18:18
30F→: 供述04/10 18:18
31F→: 雖然其供述是逃避侵佔遺產的脫罪詭辯 但總之反而顯示其04/10 18:20
32F→: 一攬子據為己有的奠儀 該吐出吧(很多是具名給其母:乙的)04/10 18:21
36F→: 瞭解 丙的友人給丙的就是丙的權利 但很多卻是包給乙的04/10 19:29
37F→: 因丙先前聲稱自己出錢辦喪葬 所以向乙收走包給乙的白包04/10 19:30
38F→: 後來因為丙滿嘴謊言 所以這方面不知可否對丙提告?04/10 19:32
39F→: 不過有幾個問題 提告各分民刑事嗎?乙似乎不想告丙刑事..04/10 19:34
42F→: ex.民事的不當得利返還?04/10 20:08
47F→: 謝謝T大的說明 突然想到 乙丁交給丙時並未錄影 若丙撒謊04/10 20:58
48F→: 乙丁"並未"交付--舉證上 乙丁說服得了法官採信囉?好像難04/10 21:00
49F→: ...這樣的話 是否乙丁在舉證上啞巴吃黃蓮 無奈?04/10 21:01
3F→: 請問U大 共同委任 要"多付"一筆律師費嗎?因先前只有甲跟04/04 17:23
4F→: 該律師簽訂..按那律師先前口吻 乙加入委任 要另收費樣子04/04 17:24
6F→: 敬覆U大 該律師意思是要另外收費 所以甲乙才煩惱這波折~04/04 17:34
7F→: 當初甲跟律師談時思慮不周忘了乙 今乙這邊委任將另花費04/04 17:38
10F→: 甲的律師在起訴狀中預計原告會寫甲與乙 並敦促甲轉告乙04/04 18:56
11F→: 也請個律師--甲乙覺得平這樣豈不白多花5~6萬 像挨了悶棍04/04 18:58
12F→: 因分割本身簡單 就是各自1/3 甲已請 乙再請 根本浪費錢~04/04 19:00
13F→: 但因乙很古板不想進"衙門" 甲因此煩惱另有何妙方可解套?04/04 19:02
6F→: 因為這種"工資"一年也有幾十萬 宜存進銀行帳戶 需有名目03/07 14:15
19F→: 文中說的張子目前只有兼職打工無正職 應可擔任照顧工作?03/07 16:11
20F→: 誠如hi網友所說 這是為了合法節稅規劃 看護工資抓剛好03/07 16:12
21F→: 每年所得稅免稅額內 因此確實會比看護費行情低 請問:03/07 16:13
22F→: 國稅局不想通融這種家人照顧的特殊行情 而認為在避贈與?03/07 16:14
23F→: 所以張子總之只能無償照顧長輩 否則付工資也需按市價付?03/07 16:16
31F→: 張家長輩已有輕微失智..但v3說的有理 沒勞健保的"工作"03/07 18:12
32F→: 也很奇怪 所以可能真的違反勞基法?那麼不能這麼做了....03/07 18:13
19F→: 張父因為罹患失智症 到後期恐怕失去意識能力 無法主張?12/13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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