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看板ask-why作者 (你不懂我的煩)時間13年前 (2011/07/17 12:11), 編輯推噓9(9030)
留言3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18 (看更多)

07/17 02:32,
推一個..君知我心阿 T_T
07/17 02:32

07/17 09:45,
樓上你的腦袋真是太奧妙了 真不曉得你腦袋怎麼轉的...
07/17 09:45

07/17 10:11,
http://0rz.tw/qptYv 釋字554 參考一下吧
07/17 10:11
感謝 o 大提供這個資訊 ~ 這樣問題更明確了 連結好像有點問題,我幫大家把內文轉過來 ~ ---------------------------------------------------------------------------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 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 ,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 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 性自主受約束的理由是因為要保障婚姻,而結婚也是人格自由, 所以性自由會破壞婚姻 => 破壞配偶的人格自由(結婚) => 基本人權牴觸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 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 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 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 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 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 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有所不符。 => 通姦罪的存在是認為 "維護婚姻" 比 "性自主" 更重要,合乎比例原則, 而不是因為通姦罪的存在沒有妨害到性自主。 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刑 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然刑法所具一般 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 尊重之法意識,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仍有其一定功效。立法機關就當 前對夫妻忠誠義務所為評價於無違社會一般人通念,而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亦非不 可期待之情況下,自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矧刑法就通 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輕罪;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 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同條第二項並規定,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與憲法上 開規定尚無牴觸。 => 因為有 "宥恕" 而且是 "告訴乃論" 的關係, 所以通姦罪已經是在低限的狀況下限制性自主。 -------------------------------------------------------------------------- 我可以接受法律目前的規範大致上沒什麼矛盾,這個法律也是過去以來社會道德 的實現....但我不滿的是這個既存制度底下的觀念阿 ~ 我覺得是很鴕鳥的心態 明明知道 "限制性自主" 這種行為是讓感情關係名存實亡,(我以經不想跟你做愛, 但是礙於規定,只好繼續跟你做愛) 但是卻立這種法來讓大家來遵守 ~ 然後觀念上一方面強迫這種 "感情基礎已消失的性關係持續存在", 另一方面卻又不能接受買春 (無感情基礎的性關係)。 => 當然,你如果要說社會上並沒有不能接受買春,我是覺得這問題很明顯...... 大家買了 ipad2 會公開在網路上說,但是買到一夜春宵就要臉遮起來才敢說。 另外我得再強調我從頭開始就沒有針對性別...我說的對男對女我都接受, 所以您先前提到一些比較有女權受到欺壓意味的例子,我也都站在女權那邊, 我認為丈夫外遇是他的自由,當然也就接受妻子紅杏出牆是他的自由。 但我要強調 => 我維護配偶的性自主權,不代表我個人就接受配偶外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6.72 ※ 編輯: aloke 來自: 111.240.16.72 (07/17 12:19)

07/17 12:21, , 1F
處罰通姦是真的沒什意義 因對簿公堂讓人坐牢 關係也早就破裂
07/17 12:21, 1F

07/17 12:23, , 2F
法條並沒有保障到它想保護的法益 執行法條反而破壞那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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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2:24, , 3F
民法的罰錢還比較有實質意義 起碼保障到配偶和小孩的資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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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6, , 4F
也許你應該想的是,婚姻關係從來就不只是合法的性關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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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6, , 5F
還有你說丈夫外遇是他的自由,他也接受妻子紅杏出牆,但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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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7, , 6F
我想的不是不只是,而是不應該是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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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7, , 7F
有沒有想過,如果妻子根本不想外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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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8, , 8F
問題不是在外不外遇,而是婚姻應該綁在感情基礎上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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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8, , 9F
竟然不是,那你第一段說通姦只是強迫性關係就不成立了,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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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8, , 10F
性關係上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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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8, , 11F
這裡想保障的顯然不只是"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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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29, , 12F
是誰說婚姻應該是綁在感情基礎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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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30, , 13F
如果硬要把婚姻關係和感情做連結,那法律是不是要阻止相親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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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30, , 14F
婚還有購買外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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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38, , 15F
相親或外籍新娘他們的感情關係是在婚後 不代表婚姻非繫於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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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39, , 16F
事實上 婚姻的前提本來就在夫妻感情和小孩 和性權利關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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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1, , 17F
但法律只能保障家庭的資源分配權 無法保障感情 當然也包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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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2, , 18F
法律只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可不強制你同居或履行性關係 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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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7, , 19F
那是你的看法,婚姻關係本來就有需履行性關係的義務在。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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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7, , 20F
不履行性關係而被判離婚的案件可是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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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9, , 21F
事實上現代婚姻關係的社會性功能非常多,單純從性或是財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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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9, , 22F
樓上 就法律管不到啊 它又不能強制你同居或性交 只能判你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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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0, , 23F
討論都是不足夠的。舉例來說,較傳統一點的家庭對於離過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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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會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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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感情或小孩 或只有感情沒小孩 沒必要結婚 要錢也可直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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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0, , 26F
這樣就是管得到,不然法院憑什麼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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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1, , 27F
有沒有必要不是你自己覺得就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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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1, , 28F
不必結婚就可以有性關係或財產關係 那你說婚姻和兩者有關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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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2, , 29F
沒有婚姻關係卻有小孩,社會上會怎麼去看你和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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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3, , 30F
不必結婚就沒有婚姻關係,那來家庭?你自己講的是在家庭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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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3, , 31F
提下,現在又扯沒有家庭的狀況,是又忘了自己講過什麼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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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4, , 32F
婚姻的前提本來就在夫妻感情和小孩和性權利關係不大 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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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6, , 33F
gamer又開始番了 判離婚就是代表法律管得到?什麼鬼東西啊 XD
07/17 13:56, 33F

07/17 13:58, , 34F
不知為何 覺得你程度愈來愈差了 常常在不知所云 看不懂又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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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9, , 35F
相親或外籍新婚 婚後沒有感情你覺得能維持多久 還拿這來論證
07/17 13:59, 35F

07/17 14:02, , 36F
性獨佔和感情沒有絕對關係才是真的 可以純生理 或同時愛abc
07/17 14:02, 36F

07/17 15:00, , 37F
你還是先整理一下自己想說什麼吧,不然誰也看不懂。
07/17 15:00, 37F

07/17 21:23, , 38F
樓上有看懂原波的問題嗎?你沒有看懂 當然也看不懂我的回答..
07/17 21:23, 38F

07/17 21:32, , 39F
9245召妓與婚外情一文 勸你再看一遍 就懂人家想問的到底是什
07/17 21:32,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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