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 我的問題就卡在,為什麼普遍的觀念可以接受
: : "我們契約約定你只能跟我發生性行為" (婚姻關係)
: : 卻不能接受
: : "我們契約約定你跟我發生付費的性行為" (性交易)
: : 這中間被 "交易" 的都是性行為阿...
: 婚姻關係原則上是身份契約
: 其中的財產關係、性行為等等都是附加在身份之後的
: 所以背後的觀念不是「約定性關係對象」 而是「忠誠義務」
: 在台灣的法令中 忠誠義務並不限定於性關係的單一上
: 當配偶知情的情況下 發生婚姻外性行為並不必然犯罪
: 比如說王永慶的多房配偶 侯佩岑的爸爸等等
: 所以婚姻關係並不是僅僅是約束性行為對象的契約
: 而是身份改變所衍生的責任義務
: 另一方面 你說普遍「不接受」性交易契約是什麼意思?
: 是說大家看不起買春嗎? (有嗎? 買春不是都還可以選上議員)
: 還是說法令有限制買春交易嗎? (有嗎?都說買春不犯法了)
: 換句話問 你到底卡在哪裡?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9792/IssueID/20110715
假如不是普遍不接受性交易,現在也不用討論各縣市要不要設紅燈區吧 ??
: : 對於生命我們就很一致,不管有沒有契約約定,
: : 我們都不會允許一個人去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 ~
: : (所以你付錢或求別人殺你,別人也不會就可以合法的殺你,
: : 所以醫院只會讓你 "安樂死",不會 "幫助你死",所以死刑
: : 要被討論要不要廢掉...)
: 台灣醫院什麼時候可以安樂死了?
: 台灣至今仍然不允許安樂死、加工自殺、協助自殺
不好意思,我把安樂死用錯了,我的意思是醫院頂多提供安寧病房,
而不會 "協助你死亡",也就是你說的加工自殺跟協助自殺。
: 但是死刑仍然在執行 仍然在允許國家去剝奪個人的生命
: 奇怪了 這裡哪裡一致了? 前面明明很一致的地方就會卡
: 這裡明明不一致 你怎麼只要看到有人在討論廢死就不會卡?
你是對的, "死刑存在" 跟 "加工自殺" 應該要並存,但卻沒有並存 ~
那這也是個矛盾的問題 .......
: : 言論自由也是基本人權,當然這不代表就可以隨口亂講話,
: : 但不是說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
: : 性自主的問題為什麼不能這樣套 ???
: : "雖然我不同意多位性伴侶,但我誓死捍衛你找性伴侶的權力"
: : (同不同意多位性伴侶是另外一回事)
: : 因為目前我們是是 "立法剝奪已婚者自由找性伴侶的權力"
: : 應該說婚姻契約關係包括很多部分,例如債物、財產,但那些都
: : "非基本人權",婚姻契約中去約定這些怎麼分還可以接受...
: : 但性自主被這樣約定,不就是互相物化了對方嗎 ?? (把 "性" 當作財產來擁有)
: : 我們也不會在婚姻契約裡面訂定結婚後就什麼話不能講,什麼地方不能去吧 ?
: : (言論和行動的自由阿)
: 因為性自主的問題跟國家公權力的關聯不大呀
: 言論自由是因為國家有很強的誘因去壓制妨礙言論自由
: 當國家有能力因為人民亂講話就殺人 人們才會去誓死捍衛這個自由
: 然而婚姻中的性自主 這主要是私領域的部份
: 沒有錯 確實通姦罪在台灣還是刑法論罪
: 但是已經是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而且是一年以下輕罪
: 更何況一直有通姦罪除罪化的討論
: 如果你聽到廢死的討論就覺得法令對生命權的看法很一致
: 那有通姦罪除罪化的討論 你不是也應該認為法令根本就不限制婚姻性自主?
我的立場是站在通姦除罪化阿
我認為
"婚姻不該契約性自主,因為性自主屬於基本人權"
前面提到這個基本人權懷孕的情況下或許會危害到另外一個基本人權 (小孩的)
後來想一想這樣也不通,因為如果是這個考量的話,那未婚性行為也不該被允許...
(不然懷孕怎麼辦?)
通常我們限縮基本人權都要有一個理由,那個理由往往是因為觸犯到別人的基本人權,
但性自主這部分似乎沒有迫害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權阿 ~
: : e兄提到的離婚的方式來 "奪回性自主",不過離婚不會離一半,奪回性自主的
: : 同時財產可能也被均分了 ~ 這樣看起來還是把性跟物視為一類的不是嗎 ?
: 國家沒有權力強迫個人要進入婚姻
: 進入婚姻是個人自願的選擇
: 在婚姻中 原則上社會預設的忠誠義務是包含了不與配偶外人發生性行為
: 然而如果確實有人在婚姻中跟配偶達成協議
: 容許與任一方與外人發生性關係
: 依照台灣的法令 這樣並不犯罪 而且這樣的婚姻仍然受法律保障
: 如果你確實認為跟許多人發生性行為是你不可或缺的權力 而且與你的配偶達成協議
: 國家法律並不介入 也沒有所謂「剝奪」已婚者性自主的問題
所以為什麼預設的忠誠義務要包括到性的部分呢 ???
限縮這個基本人權有觸犯到哪個基本人權嗎 ?? (除了小孩之外,雖然好像也不通)
: : 再繼續想,假如社會允許買春,那是不是我們會變成已婚者不能買春,未婚者
: : 可以買春 ??? 還有什麼其他東西是已婚者能買,而未婚者不能買的例子嗎 ??
: 已婚者買春 原則上只要配偶沒有提告也是沒事的
: 未婚者買春按照現行的法令更是一直都沒有問題
: 換句話說 只要你有個容許你買春的配偶 買春並不會有什麼問題
humm 這你也是對的,法律嚴格說起來也不算限制了性自主 ~
限制你性自主的是你的配偶 .....但法律成了他的工具....
後來又想到
雖然 "工作" 也是在沒有危害其他基本人權的情況下契約限縮行動自由
但這可以成立是因為我們是在可以自由意志下選擇要不要契約的情況下契約的,
也就是工作的契約內容是可以談的,但婚姻限縮性自由卻是包套的 ~
不能選擇婚姻但不限縮性自由 (其實好像只要結婚的時候讓配偶先簽一張
同意書就可以了?可以這樣做嗎?可以的話那就只剩道德觀感跟人權矛盾的問題了)
不好意思,如果講得很跳針的話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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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oke 來自: 111.240.7.103 (07/16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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