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 這件事情我沒有針對男or女。限縮性自主是對男女都限縮,撫養責任應該也是吧 ??
: : (這不只是物化女性,也物化了男性,被物化的是 "性",不是男或女)
: : 難道婚姻契約上有 "夫負責撫養 妻提供性與生育的" 這種規範 ???
: : 對不起我對婚姻規範不大了解...但真的有的話不是太扯了嗎 ??? 這是哪國的平權阿 ??
: : 既然不是站在把性物化的觀點,弱勢的女性也沒有被男人 "玩免費" 的問題,
: : 因為性本來就不應該被契約交易或限制,他是出於性自主與男人發生性關係,
: : 而不應該是因為經濟弱勢...不然婚姻照這樣的想法就變成長期買/賣春了...
: : 把限縮限自主的部分拿掉,離婚還是可以財產分配,這對男女都公平,
: : 而且經濟弱勢的也不見得就是女方阿 ~
: : 實際上的情況是,在忠誠的原則下走入婚姻,不應該有法條 "明確限制性自主",
: : 也就是說,結婚後假如其中一方外遇,而另一方無法接受,可以離婚處理就好,
: : (然後進行財產分配,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財產是 "物") 而不是有一方要被抓
: : 去關吧 ? 畢竟外遇一方只是實現自己的基本人權阿 ~
: 沒錯 根據平等原則 法令不應該針對男女有所不同
: 而且所謂忠誠義務也沒有明文規定
: 然而忠誠義務是普遍存在的 因為身份本身就會帶來各種義務
: 不過我還想請教一下
: 兩夫妻從白手起家就一起奮鬥 太太奉養公婆、照顧小孩 讓先生打拼賺錢
: 結果先生賺了錢 就在外面養女人 回來把糟糠妻趕走
: 請問一下 你認為這種狀況 該先生有沒有道德問題? 該不該面臨法律問題?
既然雙方有愛與忠誠,怎麼會發生這種事?
: : 那個 "忠誠義務" 是明定的 ???
: : 性自由並沒有危害的結婚權,是危害到 "普遍來說的忠誠義務",
: : 但 性專一/心靈支持 這兩件事情不是都應該要出於自由意志的選擇嗎 ??
: : 但 "義務" 應該是不能選擇的吧 ??
: 忠誠義務沒有明文 因為不同的宗教與社會 對忠誠義務的內涵仍有差異
: 但是在一個穩定的社會文化中
: 對婚姻的忠誠義務大都是很實際而穩固的概念
: 而且對很多有這樣忠誠義務的人來說 危害忠誠義務就是危害婚姻
: 當人們的行為危害了忠誠義務 自然就是破壞了婚姻的基石
: 所以法院也可以因此來判決離婚(所謂的離婚十要件)
: 即使忠誠義務並不是明文白紙黑字
: 然而若個人並沒有做到這些義務(滿足離婚要件)
: 法院就可以解除這段婚姻關係 由此可見 這些忠誠義務跟婚姻是一體的
: : 這麼問的話.....
: : 那進入婚姻的人難道就是為了限縮對方的性自主 ?
: : (因為佔有慾而進入婚姻?)
: 所以呢?一般人是因為愛與忠誠而進入婚姻的
: 你醜化成別的概念「佔有慾、限縮性自主」後又如何呢?
: 請問你到底認為婚姻是什麼? 就是兩個沒有血緣的人打算一起分財產?
既說愛與忠誠,那不需要外在約束兩人自當長久,相反的,在不信任或不愛對方的情況
下,才有必要以法律去限制對方的個人自由,你不是自打嘴巴嗎?
: : 我覺得我想法裡的癥結點是
: : 我們接受 性被契約 => 性被物化 => 可以性交易
: : 但我們的觀念裡面卻是 "接受把性契約,不接受性交易"
: : (結婚做愛是光明的,買春做愛是可恥)
: 那你把對結婚的錯誤想法改掉不就得了?
: 只要你不要把結婚當作是對性的契約 就沒有這種衝突了
如果他是錯的,你應該要提出原因說明之。
: : 另外可以性交易不見得代表性被物化,
: : 因為性交易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決定的...
: : (跟工作一樣)
: 喔 所以花錢發生性關係不是「物化」 而離婚分剩餘財產是「物化」性行為
: 那政客賄選也沒有「物化」投票行為 而政策包套了提昇人民權益「物化」人民主權?
: 教主跟教眾斂財也沒有「物化」信仰 而立法成立宗教法人就是「物化」信仰意義?
: 我怎麼覺得被你講「物化」根本就是個好事 沒有「物化」反而都還比較可恥
這是無限上綱東拉西扯
1.政客賄選是人民無知,難道感情也是無知的產物?
提昇人民權益,人民很高興,哪裡物化了???
2.斂財是不當收取財物,怎麼沒有物化信仰?
宗教法人又不是物,哪來的物化信仰意義???
你根本完全以主觀思想扭曲aloke的說法
: : 但如果主張婚姻關係也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決定的,
: : 卻不能解釋為什麼我不能只選擇婚姻中性之外的其他關係成立就好。
: : 也就是道德觀念上是 "包套的",而法律上就像上篇說的,只要加註契約,
: : 好像就沒有什麼矛盾了...所以法律沒問題,有問題的好像是道德觀感嚕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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