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9792/IssueID/20110715
: : 假如不是普遍不接受性交易,現在也不用討論各縣市要不要設紅燈區吧 ??
: 看你對「不接受」的定義是什麼吧
: 就算是新修正的「娼嫖皆罰」也只不過是罰三萬
: 大概等於說一次性交易(專區外) 政府可以對雙方抽三萬
: 既沒有前科 也不用上法院
: 更何況現在這條修正也還沒過
: 照立法院的效率來看 拖到大家都忘記 然後直接社維法80條失效還更有可能咧
: : 我的立場是站在通姦除罪化阿
: : 我認為
: : "婚姻不該契約性自主,因為性自主屬於基本人權"
: : 前面提到這個基本人權懷孕的情況下或許會危害到另外一個基本人權 (小孩的)
: : 後來想一想這樣也不通,因為如果是這個考量的話,那未婚性行為也不該被允許...
: : (不然懷孕怎麼辦?)
: : 通常我們限縮基本人權都要有一個理由,那個理由往往是因為觸犯到別人的基本人權,
: : 但性自主這部分似乎沒有迫害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權阿 ~
: 我對於你認定的「婚姻以契約限縮性自主」的概念感到很麻煩
: 首先 婚姻是以身份為核心 而不是以性行為為核心
: 而會涉及到性行為
: 則是因為傳統上有一個既有的觀念是
: 夫負責撫養 妻提供性與生育的
: 所以性行為往往伴隨撫養責任來討論
: 倘若性行為與撫育責任、經濟義務、身份關係脫勾的情況下
: 原則上國家法令並沒有什麼涉入個人隱私的空間
: 然則 只要在婚姻雙方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的大環境下
: 性行為與財產自然是婚姻中雙方義務的關鍵
: 你所謂婚姻「物化」性行為 就是指說婚姻中預期將性行為對象限縮至配偶
: 婚姻中弱勢的女性因為提供性以及生育、照顧家庭功能
: 因而在離婚時得以享有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權 所以是「物化」性行為
: 那照你這樣說
: 不物化的作法就是任憑經濟弱勢的女性被有錢男人玩免費的
: 玩膩了就甩掉 這樣就沒有物化的問題了 對嗎?
這件事情我沒有針對男or女。限縮性自主是對男女都限縮,撫養責任應該也是吧 ??
(這不只是物化女性,也物化了男性,被物化的是 "性",不是男或女)
難道婚姻契約上有 "夫負責撫養 妻提供性與生育的" 這種規範 ???
對不起我對婚姻規範不大了解...但真的有的話不是太扯了嗎 ??? 這是哪國的平權阿 ??
既然不是站在把性物化的觀點,弱勢的女性也沒有被男人 "玩免費" 的問題,
因為性本來就不應該被契約交易或限制,他是出於性自主與男人發生性關係,
而不應該是因為經濟弱勢...不然婚姻照這樣的想法就變成長期買/賣春了...
把限縮限自主的部分拿掉,離婚還是可以財產分配,這對男女都公平,
而且經濟弱勢的也不見得就是女方阿 ~
實際上的情況是,在忠誠的原則下走入婚姻,不應該有法條 "明確限制性自主",
也就是說,結婚後假如其中一方外遇,而另一方無法接受,可以離婚處理就好,
(然後進行財產分配,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財產是 "物") 而不是有一方要被抓
去關吧 ? 畢竟外遇一方只是實現自己的基本人權阿 ~
: : 所以為什麼預設的忠誠義務要包括到性的部分呢 ???
: : 限縮這個基本人權有觸犯到哪個基本人權嗎 ?? (除了小孩之外,雖然好像也不通)
: 結婚權建立家庭權本身就是一個基本人權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就是在保障這個基本人權
: 所謂「預設」的忠誠義務
: 就是說普遍說來人們會因為愛而對配偶忠誠
: 這裡的忠誠包括了心靈支持、性行為專一、經濟撫養、身份依附等等
: 這本身就是一個基本人權
那個 "忠誠義務" 是明定的 ???
性自由並沒有危害的結婚權,是危害到 "普遍來說的忠誠義務",
但 性專一/心靈支持 這兩件事情不是都應該要出於自由意志的選擇嗎 ??
但 "義務" 應該是不能選擇的吧 ??
: : humm 這你也是對的,法律嚴格說起來也不算限制了性自主 ~
: : 限制你性自主的是你的配偶 .....但法律成了他的工具....
: ...話說法律是只管法律管得到的
: 如果你根本就沒有愛與忠誠的意願 你本來就不應該也不必進入婚姻關係
: : 後來又想到
: : 雖然 "工作" 也是在沒有危害其他基本人權的情況下契約限縮行動自由
: : 但這可以成立是因為我們是在可以自由意志下選擇要不要契約的情況下契約的,
: : 也就是工作的契約內容是可以談的,但婚姻限縮性自由卻是包套的 ~
: : 不能選擇婚姻但不限縮性自由 (其實好像只要結婚的時候讓配偶先簽一張
: : 同意書就可以了?可以這樣做嗎?可以的話那就只剩道德觀感跟人權矛盾的問題了)
: : 不好意思,如果講得很跳針的話請見諒 ~
: 你要這樣做也是可以啊
: 不過這樣你又是為何要進入婚姻? 因為想要離婚時分財產嗎?
這麼問的話.....
那進入婚姻的人難道就是為了限縮對方的性自主 ?
(因為佔有慾而進入婚姻?)
我覺得我想法裡的癥結點是
我們接受 性被契約 => 性被物化 => 可以性交易
但我們的觀念裡面卻是 "接受把性契約,不接受性交易"
(結婚做愛是光明的,買春做愛是可恥)
另外可以性交易不見得代表性被物化,
因為性交易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決定的...
(跟工作一樣)
但如果主張婚姻關係也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決定的,
卻不能解釋為什麼我不能只選擇婚姻中性之外的其他關係成立就好。
也就是道德觀念上是 "包套的",而法律上就像上篇說的,只要加註契約,
好像就沒有什麼矛盾了...所以法律沒問題,有問題的好像是道德觀感嚕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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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7.103
※ 編輯: aloke 來自: 111.240.7.103 (07/1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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