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看板ask-why作者 (怎麼啦)時間13年前 (2011/07/15 23:10), 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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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1q3z9c7 (雞霸)》之銘言: : 婚姻關係中雙方約定「不得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 既然是雙方約定則旁人無從置喙(就跟SM不構成傷害罪一樣) : 然而問題在於 : 如果某方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呢? : 台灣目前採「雙願離婚制」 : 對於單願離婚者則沒有任何配套(除非對方有具體的違約或犯法行為) : 就好像你不想工作了,但老闆仍有權逼你繼續一樣 : 實在不太人道 : 這時就會產生「物化」的問題 : 因為不願離婚者已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 這才是問題所在 你這邊說:當婚姻中的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時 因為不願離婚者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這是物化了人而且是「問題」所在 言下之意就是認為婚姻關係應該可以隨便拋棄 不問婚姻關係中另一方的意願、過失、責任等問題? 這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婚姻關係是一般社會中家庭生活的基礎 各種親屬、繼承、財產、身份(國籍戶籍)等等法律關係都圍繞在婚姻關係發生 婚姻關係的開始與結束都應慎重考慮意願、責任、義務等問題 很現實的 幾乎全世界各國都有女性在就業職場上的薪資低於男性的現象 在台灣 2002年女性薪資平均低於男性28% 勞動參與率也低於男性兩成 換句話說 在女性的經濟地位弱勢的情況下 放任男方想離婚就離婚的話 就等於是坐視薄倖男子可以任意遺棄糟糠妻 所以台灣的法令中規定了法院判決離婚的要件 並且採取無過失方才能提起離婚的原則 如此才能保護經濟弱勢方在婚姻中的地位 將之視之為問題 卻不問背後的背景脈絡 實在是不太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2.31.149.209

07/16 07:40, , 1F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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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0:26, , 2F
離婚傷害權益的程度大於贍養費時 人家可不可拒絕離婚?
07/16 20:26, 2F

07/17 01:17, , 3F
舉例?
07/17 01:17, 3F

07/17 01:17, , 4F
違約就付違約金 只有黑道才會脅迫你不得違約吧
07/17 01:17, 4F

07/17 09:25, , 5F
豪門媳婦的繼承權比剩餘財產請求權有價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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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9:27, , 6F
你的觀念太狹隘了 違約後的處理方式太多種 沒這麼單調
07/17 09:27, 6F

07/17 10:30, , 7F
哈 繼承權 這就是你所謂的愛與忠誠嗎??
07/17 10:30, 7F

07/17 10:32, , 8F
嗯 消波塊、碎木機、樹海、內華達……的確很多種
07/17 10:32, 8F

07/17 20:52, , 9F
我的問題你回答了嗎? 請問可不可以拒絕離婚?
07/17 20:52, 9F

07/17 21:33, , 10F
我不想工作 老闆可以拒絕我的辭呈嗎?
07/17 21:33, 10F

07/17 22:23, , 11F
可以 勞基法15、16條 就說明了辭職應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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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2:24, , 12F
不過你都亂比喻的 尤其你應該不懂勞基法 誰知道你講啥
07/17 22:24, 12F

07/18 00:32, , 13F
那太好了 只要我提出預告就能離婚囉?
07/18 00:32, 13F

07/18 09:45, , 14F
你到底在表達什麼東西 你愛怎麼辭職跟離婚有何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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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1:54, , 15F
「沒有不能解除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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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1:55, , 16F
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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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2:25, , 17F
解約跟違約不同 片面解約是特殊情況 不是通則
07/18 12:25,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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