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婚姻關係中雙方約定「不得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既然是雙方約定則旁人無從置喙(就跟SM不構成傷害罪一樣)
然而問題在於
如果某方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呢?
台灣目前採「雙願離婚制」
對於單願離婚者則沒有任何配套(除非對方有具體的違約或犯法行為)
就好像你不想工作了,但老闆仍有權逼你繼續一樣
實在不太人道
這時就會產生「物化」的問題
因為不願離婚者已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這才是問題所在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因為現在小三、砲友的議題在社會上正夯 ~
: 讓我想到個問題...
: 性自主應該也屬於基本人權吧 ?
: 那為什麼法律和道德都要規範一個人結婚/交往後就不能有性自主
: (不能跟名義上的對象外的人有性行為) ?
: 這樣的觀念不就像是契約約定擁有對方的基本人權嗎 ??
: ..如果是這樣,同時又不開放買春賣春 不是很怪嗎 ?
: 既然性自主可以被契約約定 (像物一樣的被擁有,而不是基本人權),
: 這樣拿來買賣也不奇怪不是嗎......
: 請問這問題出在哪邊呢 0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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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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