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看板ask-why作者 (雞霸)時間13年前 (2011/07/15 11: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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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中雙方約定「不得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既然是雙方約定則旁人無從置喙(就跟SM不構成傷害罪一樣) 然而問題在於 如果某方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呢? 台灣目前採「雙願離婚制」 對於單願離婚者則沒有任何配套(除非對方有具體的違約或犯法行為) 就好像你不想工作了,但老闆仍有權逼你繼續一樣 實在不太人道 這時就會產生「物化」的問題 因為不願離婚者已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這才是問題所在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因為現在小三、砲友的議題在社會上正夯 ~ : 讓我想到個問題... : 性自主應該也屬於基本人權吧 ? : 那為什麼法律和道德都要規範一個人結婚/交往後就不能有性自主 : (不能跟名義上的對象外的人有性行為) ? : 這樣的觀念不就像是契約約定擁有對方的基本人權嗎 ?? : ..如果是這樣,同時又不開放買春賣春 不是很怪嗎 ? : 既然性自主可以被契約約定 (像物一樣的被擁有,而不是基本人權), : 這樣拿來買賣也不奇怪不是嗎...... : 請問這問題出在哪邊呢 0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83.184 ※ 編輯: e1q3z9c7 來自: 114.24.183.184 (07/1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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