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從這裡應該可以看到,
: : 提出疑義的法官認為關鍵在於婚姻責任應當限於私法(民法),而不及於公法(刑法)。
: : 所以大法官才會解釋說因為婚姻的義務為普遍社會所期待(屬於公法的範圍)
: : 通姦罪設為告訴乃論、輕罪,
: : 就已顧及了婚姻責任以私法為重的特性(故不違憲)。
: : 所以你反對的是什麼觀念?
: : 上面轉引的聲請書理由應該已經講白了 法令跟婚姻都無法改變與限制配偶間的性自主
: 上面的聲請書最後一段,
: ".....另一方面刑法(或配偶)又以通姦罪威嚇他方配偶不得與人發生性行為,
: 此時無異以婚姻為名,變相對個人之性行為之自然需求施以禁錮,實有違反人性
: 尊嚴之虞。"
: 也就正是我不滿的地方,
: 而理由的部分認為 "為婚姻的義務為普遍社會所期待(屬於公法的範圍)"
: 這個義務包括到 "只能與配偶發生性關係",是我不能接受的理由 ~
現代婚姻的概念就是夫妻兩者的人格自主、平等、排他的完全佔有
透過這個人格的佔有 性行為也是彼此排他的佔有
所以若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 就妨礙了這個排他佔有 也就是破壞婚姻的本質
這裡我們再說明一點 婚姻在民法中有更豐富的法律意義
比如說財產、撫養責任、身份、繼承等等
即使配偶寬宥而不能提告刑239 甚至未來真的刪除刑239通姦罪的規定
在民法1052 仍然將配偶與外人合意性交(不是通姦罪的姦淫)列為離婚要件
就是說明民法中的婚姻義務裡 確實包括到「只能與配偶發生性關係」
現在我想請教一下 請問你認為民1052的規定 是否令你不滿?
: : 所以你是不是認為社會道德觀念貶低買春 而讚許或強迫跟無感情的配偶發生性關係?
: 這也是我覺得道德觀矛盾和一廂情願的地方 ~
: : 然而社會道德原則上不是這樣去評價的
: : 而是從個人的行為是否承擔其應有的責任 還是逃避責任來評價的
: : 去買春如果並沒有火山孝子、拋妻棄子之類的
: : 一般道德上只會覺得這人好色、欲望難以滿足而已
: : 但是婚外情、外遇的問題則是違背了自己應盡的責任
: : 也因此社會道德上的評價是更低劣的
: : 另一方面 社會道德有沒有去讚許或強迫配偶間一定要發生性關係?
: : 很顯然的 社會道德比較在意的是對其他人的責任
: : 小孩有沒有照顧好、公婆有沒有奉養
: : 一般來說 社會道德也沒有在在乎配偶間有沒有發生性關係這種事...
: 上面這段我都同意
: 所以嚴格說起來,道德和法律上都沒有 "強迫跟無感情的配偶發生性關係"
: 這我也完全同意。
: 但道德和法律上,都 "限制已婚者跟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的權力" ,
: 是我不滿的地方。
: 當然如果採取前文大法官的回覆,自然法條解釋上都沒有什麼矛盾沒錯...
: 這我也同意。(只是我還是不大能接受大法官的回覆,我比較贊成聲請書寫的)
: : 性行為本來就是隱私 不管是未婚打手槍 已婚行房 還不都是偷偷來沒在講的
: 已婚男女之間有性行為不用說大家都知道,所以被知道了也不奇怪。
: 但你朋友有沒有買春/賣春,可不是看臉看身分就知道阿。
你這邊這兩句話是想要說明
已婚男女性行為因為被法律與道德接受 所以是公開的 而買春則是隱蔽的
我認為都是隱蔽的 所以無法以之判斷社會價值是否接受此二行為
: : 這樣說吧 就是你認為你配偶有權外遇 可是你不接受他行使這權力
: yes
: 但當他強硬要行使這權力時,我應該無權阻礙他....反過來也是,當我強硬要
: 行使這權力時,配偶也應該無權阻礙我,但法條卻可以讓他實現阻礙的目的。
我國的婚姻制度採取嚴格的要式結婚與判決離婚
所以其中一方要離婚時,另一方可以透過要式的法條來阻止離婚。
而婚姻關係的本質乃夫妻雙方人格自由、平等、排他的獨占
排他的性行為則是此一獨占的展現
配偶當然有權事前預防你破壞婚姻 還有事後求償 來維護其應有的權益
: : 而一般社會認知上認為配偶無權外遇 發生了應該受到處罰或譴責
: : 你不認為一般社會認知是比較清楚簡明的嗎?
: 就好像配偶要求我不能買韓國手機,但我硬要買的話,他應該頂多是跟我離婚,
: 財產分一分,他買他的 HTC,我買我的 Samsung,而不應該是可以把我抓去關吧 ???
不同意財產處分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啊
不過你完全不給錢的話他倒是可以跟你離婚 還可以用加重遺棄罪把你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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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2.31.149.209
※ 編輯: Oikeiosis 來自: 62.31.149.209 (07/1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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