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我的問題就卡在,為什麼普遍的觀念可以接受
: "我們契約約定你只能跟我發生性行為" (婚姻關係)
: 卻不能接受
: "我們契約約定你跟我發生付費的性行為" (性交易)
: 這中間被 "交易" 的都是性行為阿...
婚姻關係原則上是身份契約
其中的財產關係、性行為等等都是附加在身份之後的
所以背後的觀念不是「約定性關係對象」 而是「忠誠義務」
在台灣的法令中 忠誠義務並不限定於性關係的單一上
當配偶知情的情況下 發生婚姻外性行為並不必然犯罪
比如說王永慶的多房配偶 侯佩岑的爸爸等等
所以婚姻關係並不是僅僅是約束性行為對象的契約
而是身份改變所衍生的責任義務
另一方面 你說普遍「不接受」性交易契約是什麼意思?
是說大家看不起買春嗎? (有嗎? 買春不是都還可以選上議員)
還是說法令有限制買春交易嗎? (有嗎?都說買春不犯法了)
換句話問 你到底卡在哪裡?
: 對於生命我們就很一致,不管有沒有契約約定,
: 我們都不會允許一個人去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 ~
: (所以你付錢或求別人殺你,別人也不會就可以合法的殺你,
: 所以醫院只會讓你 "安樂死",不會 "幫助你死",所以死刑
: 要被討論要不要廢掉...)
台灣醫院什麼時候可以安樂死了?
台灣至今仍然不允許安樂死、加工自殺、協助自殺
但是死刑仍然在執行 仍然在允許國家去剝奪個人的生命
奇怪了 這裡哪裡一致了? 前面明明很一致的地方就會卡
這裡明明不一致 你怎麼只要看到有人在討論廢死就不會卡?
: 言論自由也是基本人權,當然這不代表就可以隨口亂講話,
: 但不是說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
: 性自主的問題為什麼不能這樣套 ???
: "雖然我不同意多位性伴侶,但我誓死捍衛你找性伴侶的權力"
: (同不同意多位性伴侶是另外一回事)
: 因為目前我們是是 "立法剝奪已婚者自由找性伴侶的權力"
: 應該說婚姻契約關係包括很多部分,例如債物、財產,但那些都
: "非基本人權",婚姻契約中去約定這些怎麼分還可以接受...
: 但性自主被這樣約定,不就是互相物化了對方嗎 ?? (把 "性" 當作財產來擁有)
: 我們也不會在婚姻契約裡面訂定結婚後就什麼話不能講,什麼地方不能去吧 ?
: (言論和行動的自由阿)
因為性自主的問題跟國家公權力的關聯不大呀
言論自由是因為國家有很強的誘因去壓制妨礙言論自由
當國家有能力因為人民亂講話就殺人 人們才會去誓死捍衛這個自由
然而婚姻中的性自主 這主要是私領域的部份
沒有錯 確實通姦罪在台灣還是刑法論罪
但是已經是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而且是一年以下輕罪
更何況一直有通姦罪除罪化的討論
如果你聽到廢死的討論就覺得法令對生命權的看法很一致
那有通姦罪除罪化的討論 你不是也應該認為法令根本就不限制婚姻性自主?
: e兄提到的離婚的方式來 "奪回性自主",不過離婚不會離一半,奪回性自主的
: 同時財產可能也被均分了 ~ 這樣看起來還是把性跟物視為一類的不是嗎 ?
國家沒有權力強迫個人要進入婚姻
進入婚姻是個人自願的選擇
在婚姻中 原則上社會預設的忠誠義務是包含了不與配偶外人發生性行為
然而如果確實有人在婚姻中跟配偶達成協議
容許與任一方與外人發生性關係
依照台灣的法令 這樣並不犯罪 而且這樣的婚姻仍然受法律保障
如果你確實認為跟許多人發生性行為是你不可或缺的權力 而且與你的配偶達成協議
國家法律並不介入 也沒有所謂「剝奪」已婚者性自主的問題
: 再繼續想,假如社會允許買春,那是不是我們會變成已婚者不能買春,未婚者
: 可以買春 ??? 還有什麼其他東西是已婚者能買,而未婚者不能買的例子嗎 ??
已婚者買春 原則上只要配偶沒有提告也是沒事的
未婚者買春按照現行的法令更是一直都沒有問題
換句話說 只要你有個容許你買春的配偶 買春並不會有什麼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2.31.149.209
推
07/16 01:50, , 1F
07/16 01:50, 1F
→
07/16 01:58, , 2F
07/16 01:58, 2F
→
07/16 01:59, , 3F
07/16 01:59, 3F
→
07/16 05:56, , 4F
07/16 05:56, 4F
→
07/16 05:58, , 5F
07/16 05:58, 5F
推
07/16 13:27, , 6F
07/16 13:27, 6F
→
07/16 19:38, , 7F
07/16 19:38, 7F
推
07/17 01:21, , 8F
07/17 01:21, 8F
→
07/17 09:28, , 9F
07/17 09:28, 9F
→
07/17 10:32, , 10F
07/17 10:32, 10F
推
07/17 11:44, , 11F
07/17 11:44, 11F
→
07/17 11:45, , 12F
07/17 11:45, 12F
推
07/17 11:48, , 13F
07/17 11:48, 13F
→
07/17 22:48, , 14F
07/17 22:48, 14F
推
07/18 15:18, , 15F
07/18 15:18, 15F
→
07/18 15:19, , 16F
07/18 15:19, 16F
→
07/19 03:11, , 17F
07/19 03:11, 17F
推
07/19 12:22, , 18F
07/19 12:22, 18F
→
07/19 12:24, , 19F
07/19 12:24, 19F
→
07/20 08:27, , 20F
07/20 08:27, 20F
→
07/20 08:28, , 21F
07/20 08:28, 21F
推
07/20 14:18, , 22F
07/20 14:18, 22F
→
07/20 14:19, , 23F
07/20 14:19, 23F
→
07/20 17:01, , 24F
07/20 17:01, 24F
→
07/20 17:01, , 25F
07/20 17:01, 25F
→
07/20 17:03, , 26F
07/20 17:03, 26F
→
07/20 17:04, , 27F
07/20 17:04, 27F
推
07/20 21:31, , 28F
07/20 21:31, 28F
推
07/20 21:34, , 29F
07/20 21:34, 29F
→
07/20 21:38, , 30F
07/20 21:38, 30F
→
07/20 21:39, , 31F
07/20 21:39, 31F
推
07/20 21:46, , 32F
07/20 21:46, 3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