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看板ask-why作者 (怎麼啦)時間13年前 (2011/07/16 20:17), 編輯推噓5(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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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首先 婚姻是以身份為核心 而不是以性行為為核心 : : 而會涉及到性行為 : : 則是因為傳統上有一個既有的觀念是 : : 夫負責撫養 妻提供性與生育的 : : 所以性行為往往伴隨撫養責任來討論 : : 倘若性行為與撫育責任、經濟義務、身份關係脫勾的情況下 : : 原則上國家法令並沒有什麼涉入個人隱私的空間 : : 然則 只要在婚姻雙方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的大環境下 : : 性行為與財產自然是婚姻中雙方義務的關鍵 : : 你所謂婚姻「物化」性行為 就是指說婚姻中預期將性行為對象限縮至配偶 : : 婚姻中弱勢的女性因為提供性以及生育、照顧家庭功能 : : 因而在離婚時得以享有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權 所以是「物化」性行為 : : 那照你這樣說 : : 不物化的作法就是任憑經濟弱勢的女性被有錢男人玩免費的 : : 玩膩了就甩掉 這樣就沒有物化的問題了 對嗎? : 這件事情我沒有針對男or女。限縮性自主是對男女都限縮,撫養責任應該也是吧 ?? : (這不只是物化女性,也物化了男性,被物化的是 "性",不是男或女) : 難道婚姻契約上有 "夫負責撫養 妻提供性與生育的" 這種規範 ??? : 對不起我對婚姻規範不大了解...但真的有的話不是太扯了嗎 ??? 這是哪國的平權阿 ?? : 既然不是站在把性物化的觀點,弱勢的女性也沒有被男人 "玩免費" 的問題, : 因為性本來就不應該被契約交易或限制,他是出於性自主與男人發生性關係, : 而不應該是因為經濟弱勢...不然婚姻照這樣的想法就變成長期買/賣春了... : 把限縮限自主的部分拿掉,離婚還是可以財產分配,這對男女都公平, : 而且經濟弱勢的也不見得就是女方阿 ~ : 實際上的情況是,在忠誠的原則下走入婚姻,不應該有法條 "明確限制性自主", : 也就是說,結婚後假如其中一方外遇,而另一方無法接受,可以離婚處理就好, : (然後進行財產分配,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財產是 "物") 而不是有一方要被抓 : 去關吧 ? 畢竟外遇一方只是實現自己的基本人權阿 ~ 沒錯 根據平等原則 法令不應該針對男女有所不同 而且所謂忠誠義務也沒有明文規定 然而忠誠義務是普遍存在的 因為身份本身就會帶來各種義務 不過我還想請教一下 兩夫妻從白手起家就一起奮鬥 太太奉養公婆、照顧小孩 讓先生打拼賺錢 結果先生賺了錢 就在外面養女人 回來把糟糠妻趕走 請問一下 你認為這種狀況 該先生有沒有道德問題? 該不該面臨法律問題? : : 結婚權建立家庭權本身就是一個基本人權 :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就是在保障這個基本人權 : : 所謂「預設」的忠誠義務 : : 就是說普遍說來人們會因為愛而對配偶忠誠 : : 這裡的忠誠包括了心靈支持、性行為專一、經濟撫養、身份依附等等 : : 這本身就是一個基本人權 : 那個 "忠誠義務" 是明定的 ??? : 性自由並沒有危害的結婚權,是危害到 "普遍來說的忠誠義務", : 但 性專一/心靈支持 這兩件事情不是都應該要出於自由意志的選擇嗎 ?? : 但 "義務" 應該是不能選擇的吧 ?? 忠誠義務沒有明文 因為不同的宗教與社會 對忠誠義務的內涵仍有差異 但是在一個穩定的社會文化中 對婚姻的忠誠義務大都是很實際而穩固的概念 而且對很多有這樣忠誠義務的人來說 危害忠誠義務就是危害婚姻 當人們的行為危害了忠誠義務 自然就是破壞了婚姻的基石 所以法院也可以因此來判決離婚(所謂的離婚十要件) 即使忠誠義務並不是明文白紙黑字 然而若個人並沒有做到這些義務(滿足離婚要件) 法院就可以解除這段婚姻關係 由此可見 這些忠誠義務跟婚姻是一體的 : 這麼問的話..... : 那進入婚姻的人難道就是為了限縮對方的性自主 ? : (因為佔有慾而進入婚姻?) 所以呢?一般人是因為愛與忠誠而進入婚姻的 你醜化成別的概念「佔有慾、限縮性自主」後又如何呢? 請問你到底認為婚姻是什麼? 就是兩個沒有血緣的人打算一起分財產? : 我覺得我想法裡的癥結點是 : 我們接受 性被契約 => 性被物化 => 可以性交易 : 但我們的觀念裡面卻是 "接受把性契約,不接受性交易" : (結婚做愛是光明的,買春做愛是可恥) 那你把對結婚的錯誤想法改掉不就得了? 只要你不要把結婚當作是對性的契約 就沒有這種衝突了 : 另外可以性交易不見得代表性被物化, : 因為性交易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決定的... : (跟工作一樣) 喔 所以花錢發生性關係不是「物化」 而離婚分剩餘財產是「物化」性行為 那政客賄選也沒有「物化」投票行為 而政策包套了提昇人民權益「物化」人民主權? 教主跟教眾斂財也沒有「物化」信仰 而立法成立宗教法人就是「物化」信仰意義? 我怎麼覺得被你講「物化」根本就是個好事 沒有「物化」反而都還比較可恥 : 但如果主張婚姻關係也是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決定的, : 卻不能解釋為什麼我不能只選擇婚姻中性之外的其他關係成立就好。 : 也就是道德觀念上是 "包套的",而法律上就像上篇說的,只要加註契約, : 好像就沒有什麼矛盾了...所以法律沒問題,有問題的好像是道德觀感嚕 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2.31.14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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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是指佔有的觀念 性交易頂多是量化性價值 沒什佔有之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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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遇和糟糠妻或弱勢沒什絕對的關係 那和新鮮感才比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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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ke在問基本人權的矛盾 你用社會道德來回答 很像雞同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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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物化也不懂這位aloke的物化 何必來亂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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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無論是基本人權還是社會道德都是aloke自己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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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的本質就是希望佔有 故限制性自由比性交易其實更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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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應徵工作也是在量化你的能力腦力價值 就沒人在批物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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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0:56, , 8F
你的論證沒有一句通的 要從何說起真是很苦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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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0:57, , 9F
所謂物化 一般而言是從馬克思講勞工的異化開始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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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物化一直都是在講體制與觀念將人的價值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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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0:59, , 11F
物化拿來講佔有 那真是您獨特的創見 也沒什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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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00, , 12F
佔有就佔有吧 完全佔有排他的婚姻制度從康德就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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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01, , 13F
今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內含就是佔有及排他 這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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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答並不到位啊 原波問的是 為什要限制無礙他人的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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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11, , 15F
第二 法律是否應規範性自主權 因為不是自願的感情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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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13, , 16F
男女朋友在進入婚姻前也不見得會找他人xx 感情要兩願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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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15, , 17F
而很多人在講物化女性身體 但卻沒什人批物化男性勞力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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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物化含佔有觀念是常識 沒想到Oike老大的定義都和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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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一句來 婚姻內對第三人性行為妨礙了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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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法律不規範感情 也不能強迫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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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講「物化女性身體」 我認為是「女體價值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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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2:31, , 22F
按照你的定義是「佔有女性身體」 請問誰的觀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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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2:33, , 23F
另外有關男性勞力物化的論述在馬克思傳統裡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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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2:33, , 24F
你沒接觸不代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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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5:06, , 25F
輿輪有幾個人讀過馬克思?確實沒什人質疑物化男性能力腦力啊
07/18 15:06, 25F

07/18 15:08, , 26F
所以我才說量化性價值不算物化佔有才算 不然男性也一直被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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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5:09, , 27F
然後原波就是在問為什妨礙了配偶 結果你自己把這當前提來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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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5:11, , 28F
你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別人並不認為 也沒解釋只說他想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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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3:12, , 29F
現代民事婚姻本質如此 否則請問婚姻就諸位看來為何物?
07/19 03:12, 29F

07/19 04:06, , 30F
然後 價值市場化與佔有 兩者觀念差很多 根本不能通用
07/19 04:06, 30F

07/19 04:08, , 31F
好吧 就算是來講佔有就佔有吧 佔有又怎樣?有什麼不好
07/19 04:08, 31F

07/19 12:16, , 32F
樓上 愛不是占有啊 愛又不是東西 人身自由是東西嗎 怎麼占有
07/19 12:16, 32F

07/20 08:33, , 33F
婚姻佔有的是配偶雙方身份人格的佔有
07/20 08:33,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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