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共 18 篇文章

推噓3(3推 0噓 7→)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oke (你不懂我的煩)時間13年前 (2011/07/15 03:31), 編輯資訊
4
0
0
內容預覽:
因為現在小三、砲友的議題在社會上正夯 ~. 讓我想到個問題.... 性自主應該也屬於基本人權吧 ?. 那為什麼法律和道德都要規範一個人結婚/交往後就不能有性自主. (不能跟名義上的對象外的人有性行為) ?. 這樣的觀念不就像是契約約定擁有對方的基本人權嗎 ??. ..如果是這樣,同時又不開放買春賣春

推噓14(14推 0噓 62→)留言7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時間13年前 (2011/07/15 07:0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先說個基本的點 買春在台灣不犯法. 犯法的是買雛妓或是還在婚姻關係中的通姦. 所以你說的「很怪」並不成立. 而其次 所謂的基本人權中包含了人格權以及婚姻家庭權. 性自主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但是也是婚姻家庭權的一部分. 婚姻關係中要求雙方有忠誠義務 這是限縮了性自主 但並沒有剝奪性自主權. 在婚姻中 個
(還有8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1q3z9c7 (雞霸)時間13年前 (2011/07/15 11:46), 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婚姻關係中雙方約定「不得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既然是雙方約定則旁人無從置喙(就跟SM不構成傷害罪一樣). 然而問題在於. 如果某方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呢?. 台灣目前採「雙願離婚制」. 對於單願離婚者則沒有任何配套(除非對方有具體的違約或犯法行為). 就好像你不想工作了,但老闆仍有權逼你繼續一樣.

推噓3(3推 0噓 48→)留言5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oke (你不懂我的煩)時間13年前 (2011/07/15 12:27), 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我的問題就卡在,為什麼普遍的觀念可以接受. "我們契約約定你只能跟我發生性行為" (婚姻關係). 卻不能接受. "我們契約約定你跟我發生付費的性行為" (性交易). 這中間被 "交易" 的都是性行為阿.... 對於生命我們就很一致,不管有沒有契約約定,. 我們都不會允許一個人去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 ~
(還有498個字)

推噓6(6推 0噓 11→)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時間13年前 (2011/07/15 23:10),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你這邊說:當婚姻中的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時. 因為不願離婚者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這是物化了人而且是「問題」所在. 言下之意就是認為婚姻關係應該可以隨便拋棄. 不問婚姻關係中另一方的意願、過失、責任等問題?. 這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婚姻關係是一般社會中家庭生活的基礎. 各種親屬、繼承、財產、身份(國
(還有167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