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謹就朱家安先生"死刑誤判的理路"一文略作回應。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朱先生您好:
: 看了您的文章,我還是有幾個問題想說:
: http://www.taedp.org.tw/story/2741
: 1. 您說"自由刑並沒有剝奪人'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
: 可是誠如我昨天所說,"阿扁要是死在獄中怎麼辦?"
: 阿扁也沒有被判死刑啊,但是一樣可以被關到死;
: 這點我跟阿苗(苗博雅)也講過了,
: 阿苗說: "如果沒有死刑,江國慶早回家吃團圓飯了",
: 我說: "如果沒有死刑,江國慶搞不好還在當阿扁"...
: 從阿扁的例子來看,自由刑其實也有同樣的剝奪可能性,
: 所以您的第五點,以台灣的情況是難以成立的。
哈囉,感謝你的意見。我覺得第一點比較有代表性,所以先說明第一點,看看是否能
連帶釐清我們關於二、三點的爭議。
自由刑並沒有剝奪人「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這點我是肯定的。因為就
算定罪之後沒有刑罰,連關都沒有,人一樣會死,而只要人掛掉了,「親眼看到自己洗刷
冤屈的可能性」就沒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可能性並不是被國家剝奪的,因為
國家沒有加速他的死亡。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死刑是剝奪「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而自由刑沒有。
有人可能會說,有些自由刑受刑者受到的待遇很不人道,這可能敗壞他的健康、加速
他的死亡。這一點我同意,我也同意這件事情是取決於現實情況。但是這並不表示
我們應該在「剝奪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這件事情上對死刑和自由刑
同等觀之。
要阻止自由刑造成「剝奪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的效果,根據我上面的說
法,就是讓受刑人受到人道待遇,盡量不要讓自由刑加速他的死亡。而要阻止死刑造
成「剝奪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根據死刑的定義,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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