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謹就朱家安先生"死刑誤判的理路"一文略作回應。
※ 引述《krisnight (krisnight)》之銘言:
雖然不是回我的文章
不過內容還是有牽扯到
請容我自己拉椅子跳進來囉
: 哈囉,感謝你的意見。我覺得第一點比較有代表性,所以先說明第一點,看看是否能
: 連帶釐清我們關於二、三點的爭議。
: 自由刑並沒有剝奪人「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這點我是肯定的。因為就
: 算定罪之後沒有刑罰,連關都沒有,人一樣會死,而只要人掛掉了,「親眼看到自己洗刷
: 冤屈的可能性」就沒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可能性並不是被國家剝奪的,因為
: 國家沒有加速他的死亡。
所以這邊與死刑與自由刑的「可回復性與不可回復性」無關
而是討論到國家是否有權利剝奪人類某些基本人權的問題
: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死刑是剝奪「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而自由刑沒有。
: 有人可能會說,有些自由刑受刑者受到的待遇很不人道,這可能敗壞他的健康、加速
: 他的死亡。這一點我同意,我也同意這件事情是取決於現實情況。但是這並不表示
: 我們應該在「剝奪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這件事情上對死刑和自由刑
: 同等觀之。
一樣與可回復性無關
無論是國家權力剝奪
或是任何其他原因(如:自然死亡、意外事故或者是謀殺)
自由刑的受刑者
一樣有可能遇到在平反前就失去「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
問題一樣是在於國家是否有這個權力可以殺伐與奪
: 要阻止自由刑造成「剝奪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的效果,根據我上面的說
: 法,就是讓受刑人受到人道待遇,盡量不要讓自由刑加速他的死亡。而要阻止死刑造
: 成「剝奪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根據死刑的定義,是不可能的。
這段一樣是承認自由刑僅能降低未能親眼所見洗冤的風險而已
同樣無法保證百分之百一定能看到自己洗冤
如此,我們很清楚的理解你原文之中所謂「不可回復性」
事實上對你所支持的自由刑之中一樣無可避免
差別只是在於國家權力究竟可以到甚麼程度的問題
也就是在「可回復性」的前提之下
死刑與自由刑並沒有差別
皆無法達到百分之百
只是一個可能只能拖十年二十年,或者少一點五年六年的
一個可以拖三十年四十年的差別罷了
對因為誤判不為零,想要達到零風險的人而言
都沒有意義
所以在廢死議題之上,「可回復性」
包含其延伸出的「親眼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皆不成立
接著談到國家權力的問題
若說生命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
那麼自由權算不算人類的基本人權呢?
如果生命權國家沒有權力可以剝奪
那麼自由權我們為何又可以接受國家有權力將之剝奪呢?
不自由毋寧死
有人視自由更勝於生命
今天你跟我說,你覺得生命權非常重要,國家沒有資格剝奪
當別人出來跟你主張自由權比生命權更重要,國家更加沒有資格剝奪
我們能夠如何解釋中間的差別?
能證明生命權的的確確比自由權還要高貴
遇過許多廢死的朋友如此主張
死刑讓犯人一了百了
無期徒刑讓犯人關在牢中生不如死,會更加的痛苦
我不理解增加犯人的痛苦從人權的角度來看算是甚麼
對立意為教化的刑罰又代表甚麼
只加上不可回復性這個角度來看
人們在自由刑之中是否損失了更多難以彌補的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08.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3770892.A.2D9.html
推
10/20 10:11, , 1F
10/20 10:11, 1F
→
10/20 10:11, , 2F
10/20 10:11, 2F
屬不屬於國家的權力範圍
個人的主張皆不同
有些人願意授權給國家執行死刑
有些人不願意
有些人甚至覺得自由權都不該授權給
像這種個人主觀抉擇的問題
我以為訴諸公投比較合適
以民意決定民眾自己要授權給國家到甚麼程度
至少,就死刑與自由刑的可回復性來看
沒有刑罰>自由刑>死刑
兩者都不是百分百可以保證
→
10/20 10:12, , 3F
10/20 10:12, 3F
或許因為你不是反廢死的人吧
有許多支持死刑的人主張以牙還牙
雖然不能讓犯人受到相同的對待
至少讓他們付出類似的代價
這時多少就會有廢死的朋友出來
以真‧無期徒刑會讓犯人更痛苦
希望藉以說服支持死刑的人
推
10/20 12:23, , 4F
10/20 12:23, 4F
公開場合也不見得沒有,到八卦版上看就一堆了 = =a
→
10/20 12:53, , 5F
10/20 12:53, 5F
→
10/20 12:56, , 6F
10/20 12:56, 6F
→
10/20 12:56, , 7F
10/20 12:56, 7F
→
10/20 12:58, , 8F
10/20 12:58, 8F
→
10/20 12:58, , 9F
10/20 12:58, 9F
推
10/20 13:25, , 10F
10/20 13:25, 10F
結果你還是有聽過了嘛 = =
→
10/20 13:25, , 11F
10/20 13:25, 11F
光是「酷」字,你的認定就不見得跟我的認定相同了
你要認為死刑邏輯上就是一種酷刑
我也大可認為自由刑也算是一種酷刑
你又如何證明我的認定是錯誤,而你的才是真理?
既然我們無法評論誰對誰錯
那不如就取社會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來制定規定
推
10/20 13:56, , 12F
10/20 13:56, 12F
→
10/20 13:58, , 13F
10/20 13:58, 13F
→
10/20 13:58, , 14F
10/20 13:58, 14F
其實要怎麼主張我都沒意見
反正不論如何主張其邏輯也都不是完美無瑕
既如此,那就給人民公投,看要授權到甚麼地方吧
→
10/20 16:44, , 15F
10/20 16:44, 15F
→
10/20 16:45, , 16F
10/20 16:45, 16F
是的,的確不能排除有這種人
但我們也不能排除寧願給關也不想死的人
所以我必須接著問
那麼自由刑的意義何在?
→
10/20 16:45, , 17F
10/20 16:45, 17F
→
10/20 16:46, , 18F
10/20 16:46, 18F
→
10/20 16:47, , 19F
10/20 16:47, 19F
差別在於一個剝奪生命權,一個剝奪自由權
請問這有甚麼問題嗎?
目前在間接民主所制定的規定之下
台灣使用罰錢、監禁與死刑三種刑罰
將需永久隔絕於社會,且欲求其生而不可得者處以死刑
請問又有甚麼問題嗎?
你要廢除死刑,認為國家不能擁有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權限
我沒意見
但實際執行層面上
請尊重目前多數人希望台灣能保有死刑(民調結果)
如果對這個民意有所質疑
很可以進行公投來一決勝負
讓人民自己決定要授權多少給國家
若覺目前鳥籠公投窒礙難行
也很可以請代議士修法處理
至少把台灣目前所沒有的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先修出來
支持死刑的人,我想至少會有很大部分願意改變立場,試著接受廢除死刑
事實上,這種刑罰很可以不用成為廢除死刑之配套
先行立法執行
把目前無期徒刑與死刑的改成無期徒刑(可假釋)、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與死刑
多個選項給法官選很困難嗎?
在目前需永遠隔絕於社會者,僅能有死刑這個選項的狀況之下
我會傾向多個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會比較好
至少別的不提
可以杜絕重罪犯3%再犯率的可能
且也沒有讓他們死亡
算是台灣社會目前最大公約數吧
推
10/21 01:40, , 20F
10/21 01:40, 20F
在自由刑造成失去親眼所見洗刷冤屈的可能→非國家責任
死刑造成失去親眼所見洗刷冤屈的可能→國家責任
然這兩句話皆不是從「可回復性」的角度去論述
即無論是否為國家之責任,自由刑都存在的其不可回復性(包含親眼所見洗冤之權)
而是在論述國家權力究竟可以到甚麼地方
有沒有資格剝奪人類生命權,或者朱先生所說「親眼所見洗刷冤屈的可能」之權利
我接著論述到要授權國家多少權力,是包含生命權,自由權,還是僅有自由權而已
這應該不是一個人,或少數人來決定
可以採用公投,或者是代議士修法的模式處理
如果以上內容有誤解的地方
煩請指教
※ 編輯: hamasakiayu (61.31.108.73), 10/21/2014 09:31:55
→
08/12 04:25, , 21F
08/12 04:25, 21F
→
09/13 19:46, , 22F
09/13 19:46, 22F
→
12/29 02:27,
7年前
, 23F
12/29 02:27,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