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謹就朱家安先生"死刑誤判的理路"一文略作回應。
我個人認為,因為看到某些層面有問題
於是針對這個問題去做討論如何處理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行為
應該做的是從整個社會對於判刑的問題去進行從上到下的思考
對於判刑的人我們對他們的考量究竟是什麼?
是為了要懲罰他,還是希望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然後衍生出對於歧異部分的共識
不使用犯罪來討論是因為儘管理論上只有犯罪的人會被判刑
但實務上因誤判而被判刑的人不論多謹慎的設計依然無法避免這種狀況
因此不論是誤判或是真正犯罪的人我都把這問題稱作被判刑人的問題
而被判刑的人不論是誤判或是真正犯罪的人會有三種反應
1種是認為判決過重,1種是認為自己無罪,1種是認為判決過輕
如果是認為判決過輕希望求處死刑
如果目的是為了懲罰他,那麼就算被判刑人想死
我們也不讓他死,這是基於懲罰受刑人的目的
而如果我們目的是希望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那麼就算他想死,我們也一樣不會讓他死
雖然這裡牽扯到有關受刑人自身權利的問題
但我個人認為我們沒有結束他人生命的權利(此處不討論安樂死的問題)
因此就算受刑人想死,我們也實在無法替他實現
而如果是認為判決過重認為自己不應該被判處無期徒刑(此處假設已經廢除死刑)
如果目的是為了懲罰他,我們就可能不讓他有假釋的權利
如果是希望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們就可能保障他有假釋的權利
因此差異點在於我們對於判刑的目的是什麼,而關於誤判的問題也在這裡
從我們討論出對於判刑的目的後再來談接下來的制度
對於較輕的判刑我認為社會對於受刑人的目的應該是兩者都有
但爭議的部份應該在於對於較重大的判刑我們的態度了
是即使如此也願意給他機會還是就不願意了呢?
我想在此也能夠展現一個國家對於自己人民的態度
要先釐清我們對於判刑的目的以及對被判處重刑者人民的意向為何
才能夠再接下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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