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謹就朱家安先生"死刑誤判的理路"一文略作回應。
這邊引用市長的連結 http://www.taedp.org.tw/story/2741
原載於司法改革雜誌第102期,2014年6月號
文/朱家安(哲學哲學雞蛋榚老闆)
我想對其中部分內容來討論
===============================朱先生原文=====================================
四、可能有誤判,就不能懲罰嗎?
A:「死刑應該廢除,因為我們不能在有誤判風險的情況下,還動用公權力懲罰人民。」
B:「那豈不是所有懲罰都要廢除了嗎?因為不管判什麼罪,我們都無法杜絕誤判啊。」
在網路上的誤判討論中,這是很常見的回應,而且它是有道理的。若我們要基於誤判來用
自由刑(有期或無期徒刑)取代死刑,那麼,我們就必須說明,為什麼同樣可能誤判,我
們可以接受制度當中有自由刑,但不能接受有死刑。
一個常見的說法是,死刑和自由刑的差別在於,自由刑有「可回復性」:一旦我們發現誤
判,正在受自由刑的人尚有釋放的機會,而若人被處決,則無從挽回。然而:
五、坐牢了光陰一樣不回來
B:「就算是自由刑,也沒有『可回復性』,因為我們無法把光陰還給被誤判而白白坐牢
的人。因此,若要因為缺乏可恢復性廢除死刑,應該也要一併廢除自由刑。」
對於這種說法的常見回應,是從「失去光陰」和「失去生命」之間的價值差異著手,試圖
說明:失去光陰很嚴重沒錯,但丟掉生命,則是更大的代價。然而,對於冤囚來說,到底
是一次失去生命比較痛苦,還是被關十幾年再出來面對與自己脫節的社會比較痛苦,恐怕
也很難衡量。
縱使如此,我並不認為,從誤判的可能性來看,死刑跟自由刑的代價比起來真的是五五波
。我認為人有一個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即「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權利。
歷史上,有一些人直到死都無法得到應得的清白,一輩子被整個社會誤解和仇恨。這種遺
憾非常巨大,以致於我們可以用「死不瞑目」這樣強烈的字眼來描述它。著眼於這一點,
我相信,開放自己脫離冤屈的機會,是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的權利,國家不可剝奪之。因此
,在誤判不可能百分之一百避免的情況下,我反對死刑。重要的是,同樣的理由並不構成
我去反對自由刑,因為自由刑並沒有剝奪人「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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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原文=====================================
第四點死刑與自由刑的差別在於「可回復性」
在第四點的討論集中於「尚有釋放的機會」
到第五點討論延伸,或者是更明確的指明為「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
然而我必須要提出一點質疑
要求有「可回復性」的原因乃是因為司法判決無法做到零風險
也就是零誤判的可能性
因此自由刑比死刑的好處在於
即便被冤枉的時間無法在回覆
至少可以看到冤枉被洗清的瞬間
但,如果在於零風險的前提之下
自由刑仍然有可能會發生死在監牢之中(真正不可假釋的無期徒期,必須老死在牢中)
或者服役期滿(可假釋無期徒刑),回到社會之中,最後也是死了
若兩者狀況其冤屈在死前都並未被平反就死去了
試問,何來可以「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可能?
請問如果我們將廢除死刑之後
我們可以將上述兩種情況的可能性降到零嗎?
若答案為非,那麼,接著我們是不是該討論自由刑刑期的問題
是否要以該犯當時年齡去抓個平均值
如台灣人均壽為八十四歲
疑犯為六十歲
我們最多只能關他二十四年,避免他死在牢內?
但事實上均壽是平均值
我們仍無法避免有些人未達均壽前就死去
那麼我們的刑期應該訂多少年比較適合?
還是乾脆廢除自由刑會不會更乾脆一點?
在此也不用跟我討論發生機率高低問題
因為所謂可回復性就是在原本風險極低的誤判情況之下所提出的
既然朱先生也接受青春光陰失去後不可回復
繼而提出所謂「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
可是我們卻在自由刑施行的狀況之中仍然發現
事實上「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也有可能在極~~~~低的風險之下有可能失去
即風險不為零
既然我們可以反對極低的誤判讓死刑使人們消失「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基本人權
又何以去支持在極低誤判且極~~~~低可能下
自由刑的冤獄者仍舊會失去「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的基本人權呢?
真正要討論「可回復性」
我個人認為僅有罰款的「可回復性」又比自由刑高些
因為失去的青春光陰無可回復性
自由刑的冤獄者只是多了一些機會可以親自看到自己洗刷冤屈
但罰款的金錢卻可以完整的回歸
即便有物價通膨通縮的影響之下
仍是可以用數學計算
讓二十年前冤判罰金一百萬,在二十年後以同等價值的金額做為賠款
且同樣具有較高機會「親眼看到自己洗刷冤屈」,且不必要在監牢裡面看到
即便是在極~~~低狀況下被罰金者在死後才沉冤得雪
家屬仍可獲得等值金額
如同遺產一般的價值意義
這都是自由刑所無法給予的人們的意義
如此
以「可回復性」作為前提
我們是否應該要廢除死刑的同時,也必須廢除自由刑?
且在考量死後才洗冤,賠償金當事人也用不到的狀況下
連罰金罰鍰我們都必須考慮廢除?
不要給與犯人處罰,這樣的可回復性是不是最高?
(名譽傷害也難以恢復,所以也不能判他罪)
最後
我只想說
誤判的問題還是需要回歸救濟申訴管道與判決的機制來下手
而非從最末端的刑罰來妄想解決較為源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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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08.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3519652.A.D13.html
推
10/17 12:53, , 1F
10/17 12:53, 1F
不可免,但甚麼樣的刑罰是我們多數人可以接受的?
若今天全台多數人反對死刑
不管理由為何
等於是大家認同的處罰方式
那就廢除死刑
然而在直接民意未曾表達之下(公投)
在間接民意(代議士)所制定的刑罰公投並未廢除
法務部長,或者法官利用各種稀奇古怪的理由為免犯人判決死刑,或執行死刑
請問,這些人憑甚麼?
他們這些人少數的正義明顯的凌駕在
經由民意(間接)所制定的刑罰之上
※ 編輯: hamasakiayu (61.31.108.73), 10/17/2014 15:39:53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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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5:35, 2F
→
10/17 15:37,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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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5:38,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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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辯,死刑誤判的機率與重罪犯再犯率相比
你說誰高誰低?
就說你不要拿機率來比
台灣的誤判率也不是50%,80%在跳的
一樣是相當低的機率
如果今天自由刑無法達到零風險
你憑甚麼要求死刑零風險?
你有資格保證自由刑必然可以讓被害者親眼看到沉冤得雪?
你要反對死刑我沒意見
但你拿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反對,我當然會質疑
且死刑誤判,在判決之前必須經過三審定讞
中間還可以非常上訴
期間翻案,請問為什麼看不到自己的沉冤昭雪?
「可回復性」是一個議題
冤獄誤判是一個議題
死刑存廢又是一個議題
為何非要把各個議題混在一起討論
因為死刑不具可回復性,又有冤獄誤判
因此我們必須要廢死
同樣道理
因為自由刑不具可回復性又有冤獄誤判
因此我們必須要廢自由刑
這兩段的意涵內容是一模一樣的
何以不討論冤獄誤判的現行救濟管道的缺失
是否有更好或者相對好的方式來替代?
就說,從最末端的刑罰來妄想解決較為源頭的問題
要達成效果是很困難的
→
10/17 15:43,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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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在這具體是指甚麼?
是指死刑議題不該用公投來決定嗎?
人民的民意不能用在決定自己國內要用甚麼樣的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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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5:47,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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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5:48, , 7F
10/17 15:48, 7F
如果我就個案這樣說
你或許可以這樣反駁我
我沒有特指對象
說我干擾獨立審判
請問哪裡?
又,法官的判決內容不是可以公評之事嗎?
如此,陳水扁所謂實質影響力說,馬英九的大水庫說
我都不能批判?
否則就是干擾獨立審判?
我所說內容是
以有現行死刑罰則的狀況之下
法務部長,或者法官利用各種稀奇古怪的理由為免犯人判決死刑,或執行死刑
這種行為,這種人憑甚麼?
不是因為法律的專業素養表示該犯不該被判死
而是自己原本就沒打算判死
或者簽署死刑執行
我可沒特指某案,或某人
專指有上述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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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5:50,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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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5:51,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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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明顯地把兩件事搞在一起
我並沒有主張以全民公審的方式處理法律案件
而是以民意決定國內要有甚麼樣類型的刑罰而已
全民公投為要死刑,要鞭刑
請問干擾了甚麼獨立判決的機制?
立法權跟司法權分立,這應該沒問題吧 = =
※ 編輯: hamasakiayu (61.31.108.73), 10/17/2014 15: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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