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構想] 關於廢死的想法
※ 引述《ralf3711222 (winner007)》之銘言:
: 我想 大家除了憤慨的討論死刑的問題之外 是否應該理性的思考一點
: 生命得之不易 你是否有權利奪走他的生命
: 在我看來 確實 也許 在台灣可以變成一個死刑犯
: 可能都已經 泯滅人性 或許到你我都覺得不可思議的地步
: 但是 回過來想 這是一個生命 它有著無窮價值 就像看他奪走其他人生命一樣
: 你贊成奪走他的生命 平心而論 是不是你也缺少了人性
: 我不贊同犯罪 但是 不贊成死刑不等同於贊同犯罪
: 在我看來 甚麼假釋 都要廢除 甚麼鳥蛋假釋 我看不懂 你講再多我都不想懂
: 因為那根本就是屁 三年就三年 五年就五年 為什麼可以提前
: 你因為犯重罪 被判了十二年 餘是 六年後因為假釋就出來
: 那被你害死 妻離子散這些人呢 就算你十二年後都不一定傷口可以癒合
: 六年就出來 那被害者呢
: 我覺得應該像美國有些州一樣 他因為沒有死刑 不想讓你出來
: 所以也沒甚麼無期徒刑 直接就判你 有期徒刑200年
: 好挖 你表現好 期滿一半可出獄 只要你期滿100年就讓你出獄
: 其實他的原因讓我很可以接受 因為 法官會說 通常應給予死刑
: 但是 不給他死刑是因為 要讓他為他所做的事贖罪 不能讓他一死了之
: 所以應當終身監禁 所謂 終身 就是終其一生 沒有甚麼假釋
: 所以 假釋這種東西 才真正難以理解 說難聽的話
: 那只是想把他弄出來的一個爛理由 他犯罪 為什麼要想辦法弄他出來害人
: 這才是真的毒瘤 至於死刑 死不能解決問題 關到死 我覺得才有道理......參考
假釋的目的有二:
一 由於受刑人在監獄中有良好表現已經達「再教育的目的」,因此希望能早日讓他重
新接受社會生活。
二 監獄的處所很少,因此為了舒緩監獄過度擁擠,造成獄政與受刑人再教育的不便,
所以才建立這種制度以舒緩監獄人口。
死刑,之所以讓我覺得不好的原因,在於人們與政府根本不仔細思考「死刑」的意義,
人們認為「人權團體」都不是被不懂人間疾苦,不知受刑人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痛楚,
然而,殊不知,死刑這種東西是一個很奇怪的刑罰,尤其在現代刑法學中,
刑罰不被當作是「報復」,而是「教育」與「預防」,因此特別考慮「罪責能力」,
而「罪責能力」,年紀低於七歲與高於八十歲,以及精神障礙而喪失辨識能力,
反而不受死刑、無期徒刑;但是,正常人若違反死罪卻是會被處死,感覺似乎很不合理。
死刑的目的,不就是要「與世隔離」,不然就是「應報主義」、「撫慰被害人心理」,
然而,有一些無罪責能力者,如精神障礙者或成兇鬥狠的年輕人,反而容易再犯
但是法律卻不會對他們處以極刑,正常人卻因為常常一時的衝動或生活困難而做
法律卻不原諒他。如果刑罰是預防主義,又說是平等,
為何精神障礙可以免死刑,但是正常死刑犯卻必須被處死。
憲法保護民的基本權利,又賦予立法機關可以在必要時立法限制之,
生存權是憲法所保護的,應可限制之,但死刑卻是剝奪,而非限制,豈非「違憲」?
台灣人,常常會說:「廢死刑,是保護加害人。」但是社會卻幾乎不會加害人家屬機會,
現在,實施犯罪的是加害人,非其家屬,為何要由那些加害人來承擔這些?
況且有些加害人在獄中,有悔意了,但社會卻完全不給他機會,那何必有「教育刑」觀念?
死刑並無顯著證據說明,能夠抑制犯罪,台灣重大犯罪的犯罪反而難以抓到犯人,
況且有時候,真正會危害社會的,是高知識份子的智慧型犯罪或經濟犯罪,
所危害的事更多的人,危害的作用時間也越長,但他們也頂多無期徒刑,甚至無罪!!
所謂:「竊國者侯,竊銖者戮」,法律不是要平等的保護所有人嗎?
人權,只要是人,就應該有人權,不管是加害人或被害人,也包括他們的家屬。
今日的台灣社會總是用有色的眼光看待加害人家屬,卻會同情被害人家屬,
殺人的加害人家屬又要賠償給被害人家屬數額龐大的賠償金,也亦成為他們生活負擔,
但是加害人家屬也是被害人啊!難道社會真的就如此容不下任何罪人的妻女子孫嗎?
如果,台灣是個能夠對加害人家屬,對被害人家屬,對被害人,對受刑人,
都能用關懷的角度去看待,仔細的看著那些受刑人為何會變成犯罪的人,
不在利用有色的眼光去看待他們,用更實物的方式補償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
否則,我反對在台灣繼續存在「死刑」。
因為說真的,台灣從不把人當人看,動不動一句「殺人償命」,把人視作工具,
政府有了死刑,可以任意妄為的駝鳥心態(不行教育的就給他死),
我覺得,台灣人想要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還很久遠.......
別問我,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屬的話會怎樣,我不相信在這種情況之下,我還會很理智。
因為早已存在報復心態,根本不適合討論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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