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構想] 關於廢死的想法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今天就算出現了「絕對無期徒刑」
: 1. 支持死刑的人還是會希望「處死」哪怕至少「可以判死刑」
絕對無期的先決條件是犯人不會被放出來。
看看台灣現在的制度與殘缺不全的配套...自然支持死刑者(如我)不可能能在這樣的
門檻前棄守吧?
政府自己做的民調都顯示人民七成支持死刑,只有在配套完善(如前文所述)的情形下
才剛好有過半支持廢死;但在配套修正妥善之前,你如何要求他人改變自身想法呢?
尤其是在民調意義被錯誤引用(無視七成,無視配套完善之下)為支持廢死之下...
: 2. 人權團體還是會「反對 絕對無期徒刑」
面對死刑,被誤判的生命剝奪後無法逆轉與回復;
面對徒刑,被誤判的青春剝奪後無法逆轉與回復。
若是如此,以後殺人就罰錢就好嗎?
: 還是會有法官不判絕對無期徒刑
那這是法官的問題,亦或是法規的問題?
你不能拿個人信念/行為當成是阻礙的高牆吧。
還是有人會酒駕肇事(永久吊銷駕照+公共危險罪起訴),那就不用制定法規嗎?
不是這樣的吧?
: 如果絕對無期徒刑和死刑一樣是對人生的剝奪,那可能還是會需要首長簽決
: 那還是會有部長不肯簽絕對無期徒刑
首長可以擱置,但這不代表這樣的擱置等同於王清峰的宣示暫停。
她這樣的公開發言是表示自她之後的部長都要暫停嗎?
是,那就是明確瀆職;
不是,那就是發言失當。
: 所以,目前死刑的議題裡,是不是真的需要一個介於死刑和無期徒刑間的選項呢?
現在就沒這個選項啊。
只是部長不簽字造成死刑無法執行給你的錯覺而已。
: 我覺得這樣的選項未必有用
: 它是一個選項,是會改變支持反對的標的和比例,但未必就會解決混亂或帶來共識
問題在於,整個配套的修正是複雜而得謹慎保持公正,否則一個累犯的慣竊判刑比強
暴殺人分屍魔還嚴重,法的立場就偏頗了。
如果主事者只是短視近利想要沽名釣譽的話,自然會先略過真正的工作而只是去追尋
一個死刑的廢止--一個簡單多了,而又能得到虛名的舉動。
相對於誰修正假釋規定,亦或是誰取消徒刑上限;誰(推動與落實)廢止死刑的被提及
,就是一個更加容易被提及的虛名了。
: : 1.關於會涉及限制總統職權的問題
: : 有人提出這點,那麼如果只限制在一般的假釋情況呢?
: : 聽說所謂無期徒刑常常十多年到二十多年就放出來是真的嗎?
: 最新修訂的刑法
: 法官的判刑可以因為一罪一罰一直加上去,但最後處份時最高以三十年計
: (以前是二十年)
: 大、特赦會讓刑期減半;緩刑則在服刑 1/3之後可以申請,
: 表現良好的會早一點出來,普通的可能在服刑一半之後出來,
: 當然也有一直出不來的(像xx之狼 那種放出來會引起社會恐慌、媒體報導的)就會服滿
哪是啊,需要我再把XX之狼掙脫電子腳鐐的新聞找出來嗎?
犯人在牢裡相對單純的環境,他自然表現就會良好;而這樣的良好就會成為他能提早
出獄的積點。但是這樣的設計以現在來看,仍然有缺失存在。
不管是觀護人的疏失(無訊號無報到則必須立刻通知警方帶回/逮捕),又或是監控時間
只有12HR/日,而掙脫後又是一定時間後才會發現有異狀的荒謬,這些都必須在修正配套時
一併解決(或得先解決的)。
: 晶片 或 電子腳環 並沒有這麼大的功用
: 畢竟你放他出來就要讓他能正常生活,頂多限制一個大範圍不能離開、
: 或供查詢讓特定人士避開
: 他要戴著晶片去買毒 第一時間都不會被察覺啊..甚至可能一直都不會被察覺
GPS回報的有位置,這方便日後的追蹤。
如果是台灣現行的固定在房間內離開一定距離才會示警的話,那人犯直接叫外送即可.
: 不過,你提的永久監禁的話 就不需要晶片了
: anyway, 這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
: 考量到爭議和歧見無法消減多少、配套也不容易同時到位
: 我是覺得現況就很不錯了 -- 不說破的話...
不管說破與否,都是在累積民怨。
不管是重判兩年,或是判十五年結果八年就能再出來...一樣,都是打擊對於司法的信
任而已;真正該做的是將這些被指出來的漏洞,先修補好才是。
否則四人對被害人施虐致死結果只判十五年的情形還是難以避免。
還有撞到人結果無視傷者繼續開車把人拖了六公里到死的,一無期一個十四年呢...
臀部的肉都磨到見骨了,這樣的殘酷又該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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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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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你的論點謬誤很大而已。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51.20 (03/10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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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你的引述後的推導是明顯偏離現實了不是嗎?
現在的爭議在於依法,若配套落實後開始廢死,那這樣的廢死依調查的結論可以獲得
半數的支持,那麼支持死刑的人士還是主張要死刑的影響是?
政策就是要尋求過半以上民眾的支持,你不能在多數決的基礎下去誤認為自身必須採
行共識決而耗費資源及時間吧?
同理,對人權團體的評論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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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並沒有規範這樣的選項,我在其他的發文中有說過,部長在審議無虞後才簽
字執行,只要他不明示擱置/暫停/中止,那我們就無法指責他瀆職。
這是法中未詳盡規範而賦予部長裁量的權利,部長可以利用此點來作為確保死刑判決
無瑕的驗證否則就發回。
但部長為政務官,任期不固定,因而這樣的延長就不是能確定的時間。
下一任若依法行政確認無誤簽字執行,那就全部再見了。
因此這樣的選項是你可以假設但實際上不存在的。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51.20 (03/11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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