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構想] 關於廢死的想法

看板Policy作者 (Por Una Cabeza)時間14年前 (2010/03/10 17:16), 編輯推噓7(707)
留言1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38 (看更多)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今天就算出現了「絕對無期徒刑」 : 1. 支持死刑的人還是會希望「處死」哪怕至少「可以判死刑」 絕對無期的先決條件是犯人不會被放出來。 看看台灣現在的制度與殘缺不全的配套...自然支持死刑者(如我)不可能能在這樣的 門檻前棄守吧? 政府自己做的民調都顯示人民七成支持死刑,只有在配套完善(如前文所述)的情形下 才剛好有過半支持廢死;但在配套修正妥善之前,你如何要求他人改變自身想法呢? 尤其是在民調意義被錯誤引用(無視七成,無視配套完善之下)為支持廢死之下... : 2. 人權團體還是會「反對 絕對無期徒刑」 面對死刑,被誤判的生命剝奪後無法逆轉與回復; 面對徒刑,被誤判的青春剝奪後無法逆轉與回復。 若是如此,以後殺人就罰錢就好嗎? : 還是會有法官不判絕對無期徒刑 那這是法官的問題,亦或是法規的問題? 你不能拿個人信念/行為當成是阻礙的高牆吧。 還是有人會酒駕肇事(永久吊銷駕照+公共危險罪起訴),那就不用制定法規嗎? 不是這樣的吧? : 如果絕對無期徒刑和死刑一樣是對人生的剝奪,那可能還是會需要首長簽決 : 那還是會有部長不肯簽絕對無期徒刑 首長可以擱置,但這不代表這樣的擱置等同於王清峰的宣示暫停。 她這樣的公開發言是表示自她之後的部長都要暫停嗎? 是,那就是明確瀆職; 不是,那就是發言失當。 : 所以,目前死刑的議題裡,是不是真的需要一個介於死刑和無期徒刑間的選項呢? 現在就沒這個選項啊。 只是部長不簽字造成死刑無法執行給你的錯覺而已。 : 我覺得這樣的選項未必有用 : 它是一個選項,是會改變支持反對的標的和比例,但未必就會解決混亂或帶來共識 問題在於,整個配套的修正是複雜而得謹慎保持公正,否則一個累犯的慣竊判刑比強 暴殺人分屍魔還嚴重,法的立場就偏頗了。 如果主事者只是短視近利想要沽名釣譽的話,自然會先略過真正的工作而只是去追尋 一個死刑的廢止--一個簡單多了,而又能得到虛名的舉動。 相對於誰修正假釋規定,亦或是誰取消徒刑上限;誰(推動與落實)廢止死刑的被提及 ,就是一個更加容易被提及的虛名了。 : : 1.關於會涉及限制總統職權的問題 : : 有人提出這點,那麼如果只限制在一般的假釋情況呢? : : 聽說所謂無期徒刑常常十多年到二十多年就放出來是真的嗎? : 最新修訂的刑法 : 法官的判刑可以因為一罪一罰一直加上去,但最後處份時最高以三十年計 : (以前是二十年) : 大、特赦會讓刑期減半;緩刑則在服刑 1/3之後可以申請, : 表現良好的會早一點出來,普通的可能在服刑一半之後出來, : 當然也有一直出不來的(像xx之狼 那種放出來會引起社會恐慌、媒體報導的)就會服滿 哪是啊,需要我再把XX之狼掙脫電子腳鐐的新聞找出來嗎? 犯人在牢裡相對單純的環境,他自然表現就會良好;而這樣的良好就會成為他能提早 出獄的積點。但是這樣的設計以現在來看,仍然有缺失存在。 不管是觀護人的疏失(無訊號無報到則必須立刻通知警方帶回/逮捕),又或是監控時間 只有12HR/日,而掙脫後又是一定時間後才會發現有異狀的荒謬,這些都必須在修正配套時 一併解決(或得先解決的)。 : 晶片 或 電子腳環 並沒有這麼大的功用 : 畢竟你放他出來就要讓他能正常生活,頂多限制一個大範圍不能離開、 : 或供查詢讓特定人士避開 : 他要戴著晶片去買毒 第一時間都不會被察覺啊..甚至可能一直都不會被察覺 GPS回報的有位置,這方便日後的追蹤。 如果是台灣現行的固定在房間內離開一定距離才會示警的話,那人犯直接叫外送即可. : 不過,你提的永久監禁的話 就不需要晶片了 : anyway, 這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 : 考量到爭議和歧見無法消減多少、配套也不容易同時到位 : 我是覺得現況就很不錯了 -- 不說破的話... 不管說破與否,都是在累積民怨。 不管是重判兩年,或是判十五年結果八年就能再出來...一樣,都是打擊對於司法的信 任而已;真正該做的是將這些被指出來的漏洞,先修補好才是。 否則四人對被害人施虐致死結果只判十五年的情形還是難以避免。 還有撞到人結果無視傷者繼續開車把人拖了六公里到死的,一無期一個十四年呢... 臀部的肉都磨到見骨了,這樣的殘酷又該如何衡量? -- ◤ ◥◤ ◥ :『我又來借鹽囉~』 ● ● ◥█◢◣ ◢◣ ◢◣█◤ ~ ︿█ █︿ ~︿█ █︿ ~ ︿◥█████◤︿ @superlad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51.20

03/10 17:24, , 1F
無法從文章了解你的觀點,只知道你對文章的每兩三句話都有些
03/10 17:24, 1F

03/10 17:24, , 2F
意見而已 ... 然後呢? 你想說什麼? 你可能要整理一下
03/10 17:24, 2F
就是說你的論點謬誤很大而已。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51.20 (03/10 18:28)

03/10 19:37, , 3F
的確~支不支持死刑跟保守或自由這種泛政治類的議題無關,更
03/10 19:37, 3F

03/10 19:41, , 4F
不需要討論,死刑存在與否就是一個全民辯論賽,最後看誰的理
03/10 19:41, 4F

03/10 19:42, , 5F
由能說服大多數人,因此我認為這討論串是在提供正反方的立場
03/10 19:42, 5F

03/11 08:50, , 6F
我引述申展的只是各方觀點和可能的發展 根本不算我的論點
03/11 08:50, 6F
問題在於,你的引述後的推導是明顯偏離現實了不是嗎? 現在的爭議在於依法,若配套落實後開始廢死,那這樣的廢死依調查的結論可以獲得 半數的支持,那麼支持死刑的人士還是主張要死刑的影響是? 政策就是要尋求過半以上民眾的支持,你不能在多數決的基礎下去誤認為自身必須採 行共識決而耗費資源及時間吧? 同理,對人權團體的評論亦同。

03/11 08:51, , 7F
我的論點在一開始給編碼的那篇,回他這篇只是說明:
03/11 08:51, 7F

03/11 08:51, , 8F
「一個在死刑和無期之間的選項未必有用」而已 你應該把全文
03/11 08:51, 8F

03/11 08:52, , 9F
看懂再試著批判...
03/11 08:52, 9F
現行制度並沒有規範這樣的選項,我在其他的發文中有說過,部長在審議無虞後才簽 字執行,只要他不明示擱置/暫停/中止,那我們就無法指責他瀆職。 這是法中未詳盡規範而賦予部長裁量的權利,部長可以利用此點來作為確保死刑判決 無瑕的驗證否則就發回。 但部長為政務官,任期不固定,因而這樣的延長就不是能確定的時間。 下一任若依法行政確認無誤簽字執行,那就全部再見了。 因此這樣的選項是你可以假設但實際上不存在的。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51.20 (03/11 13:03)

03/12 10:03, , 10F
民調不是公投,如果公投有過那當然照辦不是嗎
03/12 10:03, 10F

03/12 10:04, , 11F
至於如果下一任簽了就會處決,就是我所謂現在的選項的一部份
03/12 10:04, 11F

03/12 10:06, , 12F
選項不一定要是死、廢死、一定不簽決,「通常都不簽決」也是
03/12 10:06, 12F

03/12 10:06, , 13F
一種選項 這本來就是法務部長的職權 也沒人知道他是無理由拖
03/12 10:06, 13F

03/12 10:07, , 14F
延 還是有其理由 是否就算瀆職也有待法理研究
03/12 10:07,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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