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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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高雄板主所訴有人將該往站視為寶 甚不以為然
本人依據為"108年最高院1800號判決
後高雄版主提出該網站https://reurl.cc/0OALQx 注意先提出該網站的人為高雄版主
高雄板主既以該網站為並引以為佐證 #1VtHhB0f (L_TaiwanPlaz)
想必高雄板主應是信任該網站 故本人試圖以該網站去向高雄板主說明其謬誤
豈料 高雄板主所提該網站目的僅為斷 章 取 義 的手段之一
本人前篇亦已多次表達 如果不信任該網站內容 為何不引用判例而提供該網站 表示困惑
高雄板主至今 無正面說明 僅持續採用斷 章 取 義的方式去圓其謬誤
高雄板主訴該網站是有標明僅供參考 實際上本人在高雄板主提出該網站後
第一時間去查尋其組成 該網站合法律師法律人組成 https://www.legis-pedia.com/about
其說法明顯比"高雄板主" 斷 章 取 義且說出脅迫非224條必要條件的說法可靠
該網站與"高雄板主" 斷 章 取 義 曲解法律做出與1800號判決完全鄉斥之言論
本人覺的該網站對法律的解釋更有說服力且中立 重點是不與先前所查1800號判決內容相斥
而後高雄板主更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取law板爭議文章 #1Vu5xv3O (L_TaiwanPlaz)
來斷 章 取 義 實 當作佐證 本人甚不以為然
高雄板主採用未經明確是否是法律資格人士板友之文章作為依據?
但因為本人不了解該板友是否具有法律資格故亦未當場反駁
故 #1VuAHjig (L_TaiwanPlaz)僅針對其文章仍有爭議
至於高雄板主自稱無對口交的認定無漂移 #1VuuxhUO (L_TaiwanPlaz)
此篇已經對口交性質明顯做過修正
本人亦已說明 造成當前局面高雄板主#1Vt46rWe (L_TaiwanPlaz)難辭其咎
且其亦根據此判決 竟能做出 224條脅迫/個人意願非關鍵因素
另外 本人易表明過 文字和行為是分開的 高雄板主所舉案例為"圖片"實則混搖視聽
另高雄板主以釣魚信件已是累犯
#1VsRXcBB (L_TaiwanPlaz) #1Uvpt7X6 (L_TaiwanPlaz)
高雄版主選擇性公開信件 本人在前面已經講過 #1VsRXcBB (L_TaiwanPlaz)
檢討本人態度大可不必 正常使用看板卻遭受無端說刻意散播猥褻 是個人都會生氣
且已於 #1VsSVgvJ (L_TaiwanPlaz) [證04 05 06順序]標明各篇邏輯關係
版主今又再次以此為藉口 足可見其黔驢技窮之勢
高雄板主其先前試圖以將其個人引用判例謬誤部份 斷 章 取 義的方式
惡意歪曲成申訴方申訴方向誤導視聽喔 惡意干擾本人正常申訴行為均未道歉
所幸本人超前部屬 預先將申訴內容先寫於文章最前方 方免於高雄板主惡意歪曲之情況
本人歡迎高雄板主就申訴其爭議判決答辯 但本人譴責板主假答辯惡意歪曲申訴方申訴方向
高雄板主此番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作為 本人對其是否能中立客觀執行板規 亦產生懷疑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高雄板主法規斷章取義受害者 A6
: 針對申述方之謬誤,以下回覆:
: 1.關於申述方之引述內容:https://reurl.cc/0OALQx 其網站之聲明稿如下:
: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 法律百科是知識分享平臺,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網站及作者對內容不負保證責任。如您有個案需求,
: 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 我們的 網站條款.隱私條款
: 一個無法對內容負保證責任之結果申述方當成寶在抱,實在是令我方費解。
: 可參見 我方文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6 點
: 申述方文 #1VtHhB0f (L_TaiwanPlaz) 末段就可以知道,
: 我方自從一開始就明確指出我方之引述乃為該見解之原始引述:
: "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或"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之內文,
: 顯然申述方才是以網站資訊見解為證之方。還指稱我方怎麼會採正文之引文,
: 該資訊詳見:
: #1VtcRnTU (L_TaiwanPlaz)
: 板主第三次利用網址 而且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 以上資訊明顯可見申述方企圖以魚目混珠的方式混淆真實資訊的呈現。
: 2.針對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https://reurl.cc/Ez3Me0
: 可參閱#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 針對其"強迫"之為"猥褻"成案要件我方已多次回覆,可詳閱以下資料:
: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2、3、5 點
: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4、6 點
: #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點
: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2 點
: #1Vv1W-Mo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
: #1VwNDImI (L_TaiwanPlaz) 之第 1 點
: 以上案件在 95 年度之後之案件如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 1624 號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號刑事判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 1692 號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 所謂過舊之判例?以上均在 95 年度後之判決,何來過舊之言。且案例內容
: 明確"有無強迫之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之概念描述。
: 顯然申述方所主張之"強迫行為"作為"猥褻行為"之概念實屬謬誤。
: 3.承上以上均屬我方舉證之案例,面對申述方所言我方無舉案例,實在是感到匪夷
: 所思。
: 4.承上相關內容如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1Vv1W-Mo (L_TaiwanPlaz)
: 被告甲○○則為乙○○為口交之猥褻動作
: ,以供人觀覽之行為,業已足以刺激、滿足自己之性慾,並
: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
: 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 1624 號
: #1Vu5xv3O (L_TaiwanPlaz)
: 將窗簾及窗戶打開,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
: 全身裸露並撫摸其生殖器自慰,而為猥褻行為。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
: #1VtZmurG (L_TaiwanPlaz)
: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號刑事判決
: #1VtZmurG (L_TaiwanPlaz)
: 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
: 猥褻行為。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 1692 號
: #1VwNDImI (L_TaiwanPlaz)
: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擺放外盒包裝有猥褻照片之矽膠玩具
: (俗稱飛機杯)」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 #1VuO-z7Y (L_TaiwanPlaz)
: 薛惠英即於包廂內掀起上衣,並將內衣拉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褲子,
: 袒露雙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則以左手拉下上衣左側,露出左胸,
: 供在場員警觀看,而為猥褻行為。
: 5.以上案件判決方式皆為分層論述 1.論是否為猥褻行為 2.論其他相關因素 明顯。
: 明顯屬我方之主張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2 點:
: 強制行為 與 猥褻行為 屬分開之兩種不同概念行為
: 6.回顧過去資料時我方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情,依據申述方目前之積極程度
: 與 #1VsMsQB6 (L_TaiwanPlaz) 信件內容之態度,令我方更相信信中所言,
: 面對申述方這樣的態度行為,實在是感到無奈啊。
: 承上諸點,我方仍認定判決無誤,故維持原判。
: 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
: : 關於板主所訴污衊 甚是荒謬 其所舉兩案件
: : 本人前串均有敘述 一例為未成年案例 一例判例明顯描述了本人意願
: : 板主既舉網站為例 又不相信網站所述之內容 甚是可笑
: : 本人再次強調
: : https://reurl.cc/0OALQx 該網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節錄實則行斷章取義已是事實
: :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
: :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 :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1]
: :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
: : 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 : [2]。
: : 高雄板主板主既不願意相信網站所述 何須舉網站 不直接舉判例?
: : 且其持續 固執迴避個人意願之問題
: : 此回復與上同
: : 回覆與上同
: : 本人回覆當然一貫 造成此原因 乃因高雄板主 歪曲過舊的判例#1VsiBYAS (L_TaiwanPlaz)
: : #1Vue2SRL (LAW)
: : → a9301040: 你這個函釋是84年,太舊過時,95年刑法大修,這個函釋已 12/27 10:53
: : → a9301040: 經沒有意義 12/27 10:53
: : 本人於其後易多次對其因過舊判例導致錯誤認知進行糾正
: : "108年最高院1800號判決明確對224條作出解釋 違反本人意願為構成強迫猥褻之要件"
: : #1Vt7Ga41 (L_TaiwanPlaz)
: : 高雄板主意圖將其使用過舊判例所造成之困擾錯誤推給申訴方
: : 高雄板主這就更明顯 斷 章 取 義 了 我是提醒高雄板主引用案例中高雄板主所忽視之問題
: : 高雄板主竟再次歪曲成我申訴論點??????
: : 所幸為避免高雄板主打這種烏賊丈作法 中間申訴文每次皆把我的訴求標於文章最上方
: : 試問論點和來之變 高雄板主是不是演花了? 竟會做出如此奇怪之結論?
: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 高雄板主法規超譯受害者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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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不到不愛你或愛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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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是愛你或不愛你的理由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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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要的是愛 不是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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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7.98.56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9267077.A.444.html
※ 編輯: A6 (101.87.98.56 中國), 12/30/2020 07: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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