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24條的脅迫與猥褻是否有因果關係

看板LAW作者 (短ID真好)時間3年前 (2020/12/23 07:26), 3年前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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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非法學人士 主要是討論一個案例的時候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83.01.28) 要  旨: 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法律問題: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第三○四條 ~~~省略 乙說: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強制及猥褻行為,固以行 為人犯罪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 態,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 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 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結 論:多數贊同乙說。 小弟是認為 此案例的口交行為要稱為猥褻的前提 必須要有脅迫/違反本人意願 如無之前違反本人意願的脅迫行為則不一定是猥褻行為 只是口交 即此案如無脅迫則他口交行為 僅是稱口交/性相關行為而不稱為猥褻行為 故脅迫應該是是猥褻必要要素 可是有人跟小弟說 刑法 224 之規定,見解如下: 2-1 引述 224 之規定內文: 第 224 條 https://reurl.cc/k0xj8G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關於 224 規定該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2.猥褻之行為 2-3 明顯你把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224的強迫和猥褻可以分開看? -- 女人喜歡的 ▁▁ 是長得的男人, ▕A6▏ ▕出品▏ 不是喜歡長壞了的男人。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7.98.56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8679580.A.6D5.html ※ 編輯: A6 (101.87.98.56 中國), 12/23/2020 07:48:04

12/23 08:50, 3年前 , 1F
我拿刀逼你去殺人,我犯殺人罪,還是強制罪???
12/23 08:50, 1F

12/23 08:52, 3年前 , 2F
強制只是遂行殺人的前置犯行,以 想像競合 去看待吧
12/23 08:52, 2F

12/23 08:53, 3年前 , 3F
我只是在想,要是甲男拿刀逼乙女去幫C男口X,這樣罪怎論??
12/23 08:53, 3F

12/23 08:53, 3年前 , 4F
若C男根本不知情,以為只是飛來艷福,算是不當得利嗎??
12/23 08:53, 4F
大哥 你的問題可以自己開一篇嗎.......

12/23 12:49, 3年前 , 5F
依刑法的立法定義,「口交」是「性交」的一種(刑法第
12/23 12:49, 5F

12/23 12:49, 3年前 , 6F
10條第5項第1款參照)。
12/23 12:49, 6F

12/23 12:50, 3年前 , 7F
那種過時的資料,就不要浪費時間去研究了。
12/23 12:50, 7F

12/23 12:51, 3年前 , 8F
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條。
12/23 12:51, 8F
※ 編輯: A6 (101.87.98.56 中國), 12/23/2020 2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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