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狂)時間3年前 (2020/12/20 01:45),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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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申述方回覆以下幾點回覆: 1.關於申述方例證1.(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之內容: 內文乙方明確指出: 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中強制猥褻行為,固以行為人犯罪 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 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 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顯然 強制 與 猥褻 乃屬分開之行為。且內文明確提即"猥褻之口交行為"如下: 對甲男口交即是猥褻行為。 且施行猥褻行為者屬被害人,是故乙方內文表示: 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 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 就是說 被害人被脅迫 而進行 猥褻行為 應視為 脅迫行為人之猥褻行為。 斷章取義者明顯為申述方。 2.承上再查申述方所表明之最高法院之認定,也就是https://reurl.cc/0OALQx: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內文為: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內文表明下列為猥褻內容: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1.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2.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均屬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內文為: 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 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其外 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 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內文表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顯然該文章內容表明: 強制猥褻罪指稱:為反被害人意願而做的猥褻行為 顯然 強制行為 與 猥褻行為 屬分開之兩種不同概念行為 3.承上明確可以知道申述方企圖以他方之見解混淆最高法院之判決見解內文。 而我方則是針對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與 107年度台上字 4240號刑事判決本文內容為其基準。顯然扭曲最高法院判決的應屬申述方。 4.關於申述方原回覆文(目前已被修文修掉)中表示簽名檔非屬原發文者, 故以其發文者之推文內容是爲不公一事,回覆如下: 4-1、查原發文者之內文: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4-2、查申述方之簽名檔: ※ 引述《kuwata18 (金剛伏魔神通)》之銘言: #1L42Oyoq (Gossiping) :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4-3、顯然涵蓋率達 100%,是故針對原文之評論視為對申述方之簽名檔評論 並無偏頗。 4-4、至於爲什麼申述方寫完之後又刪除卻針對無證據力(本文第6點)之申覆 內容保留不刪除?這點理由屬臆測故不多做回覆。 5.承上針對該推文內容是否也包含針對猥褻之定義?查推文如下: (除去無關 性 的資訊) 噓 xxxz: 首先你要有屌~ 03/23 22:36 噓 bolide77: 還以為來到西施 03/23 22:37 → Blitzcrank: 小心燙到你的蛋 03/23 22:37 → pa7711201: 向恩的話我可以,黑雲麒刺青超煞氣der 03/23 22:38 噓 zakato: 尿尿會臭臭的這樣好嗎 03/23 22:39 噓 eroschang888: 唬爛夠了,下去OGC 03/23 22:39 顯然第4則 屬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以上噓文均屬 與性事相關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 且針對該簽名檔明確屬於高雄板板友檢舉針對之案件 針對以上幾點 認定為引起普通人一般厭惡感 且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6.至於申述方所指控之眼花等內容純屬申述方個人之無證據力之臆測,且非屬 事實。故不回應。對於申述方最終只能以人身攻擊做為申覆內容實感遺憾。 7.針對新聞一事同#1VsiBYAS (L_TaiwanPlaz) 第六點聲明,故不回覆。 針對以上諸點 認定原判決無誤 故 維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 章 取 義 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之目的 : 特別強調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斷章取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 版主回文第二及六點 須回顧前篇高雄板主"224條舉例"的論述 #1Vt46rWe 2.(2-3) : 1.(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https://reurl.cc/146ezQ) 全文#1VsnJchn : 2.2-3 明顯申訴方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 板主稱該案例"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最必要條件為申訴人自行加入之非必要條件 : 此與最高院1800號判決"本人意願"為強制猥褻構成必要條件全相斥之言論 : 本人僅基於非高雄板主所管瞎最高院1800判決內容駁斥 本人亦充分感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 板主法律解釋位階無高於最高院 其述均無法合理其前述"脅迫/本人意願"非224條必要條件 : 其懿旨亦無法掩蓋其主張"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構成要件的超譯事實#1Vt46rWe (2-3) : 其不僅未對其法律超譯所造成錯誤判罰加以檢討 更於第六點企圖偽裝"節錄"法律見解內容 : 圓其虛構"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必要要件 達斷 章 取 義 曲混淆視聽之目的 : 本人所提及法條為235條未提及234條 板主第三點所產生疑問為234條 (標於引文綠字) : 板主對234條基於自身邏輯問題產生的想像及衍生之法律疑問及矛盾應尋正規管道求助 : 本人僅為ptt普通使用者 且為申訴方 無義務且無須為板主提供法律協助或協助其配眼鏡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眼花的受害者(後見綠字)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眼花或超譯執行的板規 : 既前文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高雄板主眼花受害者 A6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 針對申述方所提之內容回覆如下: : : 1.針對新聞自由之範疇同我方第三篇#1VsiBYAS (L_TaiwanPlaz)回覆之第6點聲明, : : 故不回覆。 : : 2.根據申述方所提之1800案件可查閱其內文部份: : : 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 : : 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 : : 意指:涉及猥褻行為。 : : 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 : : 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 : : 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 : : 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低度強制手段」稱之 : : 意指:兩罪之差異在於強迫程度差異,也就是我方於 #1Vt46rWe (L_TaiwanPlaz) : : 所提及之 224 成立要件 1.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 : 之方法做為認定是否為"高度強制手段",如屬之則依 224 判之 為否則以 : : 其他相關"低度強制手段"罪責判之 非屬 相關性事之差異。 : : 3.既然申述方提即一般法學常識且於文中提即刑罰234條,顯然申述方針對法律應有 : : 相對的自信,查公然猥褻相關資訊: : : 他方見解明確可知:蹓鳥俠在馬路上露出下體,就構成公然猥褻罪。 : : https://reurl.cc/Xk1oxR : : 但這是獨特見解嗎? : : 再查:https://reurl.cc/3LgGyM : : 「公然」係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 : : 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是否達到公然程度而定。 : : 其實我們不應該拘泥人數只要是「三人以上」,就叫作多數人、稱作公然,還是要看在什 : : 麼場所、有沒有對公共利益、善良風俗造成危害。例如Motel有五個人一起開房間,四個 : : 人做那檔事、一個人當在場旁觀者,雖然做那檔事的人已超過三人了,他們也有要讓旁觀 : : 者看的意思,但這種私密場所的猥褻行為,是不會對外造成危害的,所以並不會成立公然 : : 猥褻罪。 : : 本罪保護的是善良風俗,假若一個肥宅赤身裸體到車站逛大街,旁人看到不會被挑起性慾 : : ,只會覺得噁心,難道就不成立公然猥褻罪了嗎?當然不可能讓這種情形發生,所以就算 : : 不引起性慾,只要他人會產生跟性有關的厭惡感和羞恥感,也包含在內。 : : ......對於猥褻事實的認識,必須有與「性」方面有關的聯想 : : 4.承上資訊任何一個 涉及猥褻行為者 均不因 無強迫者 使之進行 猥褻行為 而 : : 不構成 猥褻行為 ,是故 強迫之要件 明顯屬申述方強加之脫罪言詞。 : : 5.顯然申述方簽名檔明確會使人有性方面之聯想。是故申述方所描述為屬涉及高雄板 : : 板規 1-8 規定之"發表猥褻之文字"。相關證據於第一篇回覆第5點所附之噓文: : : 噓 bolide77: 還以為來到西施 03/23 22:37 : 該噓文針對的是 #1Vs1SmBu (L_TaiwanPlaz) 非本人簽名檔 請勿誤導 : : #1Vs1SmBu (L_TaiwanPlaz) : : 6.再針對申述方所謂之法律常識再查相關資訊:https://reurl.cc/0OALQx : : 節錄內容如下: : : ---------------- : :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 :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 ------------------ : https://reurl.cc/0OALQx 全文如下 上下對比可發現高雄版主假裝節錄實則斷章取義 :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 :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1]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 : 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 [2]。 : 高雄版主"節錄"再次忽略最重要構成要件 曲解成泛指激起性慾之行為皆符合為猥褻 : 其"節錄"卻刻意忽略其所引中提的構成要件 "主觀感受" 為極其重要之判別要件 : 即高雄版主忽略若合意口交則非猥褻行為之事實 高雄版主泛指口交皆為猥褻 極其荒謬 : 高雄版主 所引以佐證之原判例/網址內容 與其文章內以斷 章 取 義所表達內容相差甚距 : 本串 已二次累犯 : : "口交行為"明顯符合上述之要件。故申述方刻意將"強制猥褻罪"之"強制行為"列為 : : "猥褻行為"之必要,純屬申述方之謬誤,於法律見解上並無此要件。針對猥褻行為 : : 之成立要件僅與性相關無強迫之必須。 : ?????????????? 高雄板主可能貼錯網址 該網址內有此要件 是高雄板主未"節錄"出來 : : 7.再查申述方之簽名檔內容: : :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 : 顯然: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 : 此內容針對 對象、狀況與進行之行為十分具體之描述,非屬申述方所說只是 : : 單純的提到詞彙。且該內容明確有引起他人之不悅,不然怎麼會有人檢舉,且 : : 該簽名檔之原文底下明確有針對"性相關"的噓文。足見違反 1-8 之規範。 : 高雄板主總是忽略後面一段描述? 我第二篇已解釋過 : 不用那麼多廢話 本人僅用新聞一則 回覆 : 2020/10/22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 8.針對親吻一詞是否構成猥褻之要件,非屬本案討論之範疇。故同本文1.之聲明。 : : 9.承上諸點顯而易見"口交行為"即屬猥褻行為,非屬申述方所認定"強迫口交" : : 才為猥褻行為,是故 發表描述口交行為之文字 屬"發表猥褻之文字",故本案 : : 依 1-8 規範"發表猥褻之文字"判決應屬得當。 : : 10.針對申述方企圖將本案引導至以違反"234公然猥褻罪"之意圖實感遺憾。 : ???????!????!!!!?????? 蛤? : : 本案依 高雄板板規 1-8 規範之內容:"發表猥褻之文字" 判決,非屬針對 : : 1-4 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無條件退文併水桶一年 判決。且查規定 : : 兩者罪責相同。如果1-8規定是屬於公然猥褻罪才可懲處,則無需 1-8 之規定, : : 依 1-4 規定責懲即可,無有另定之必要。顯然另立 1-8 規定精神應屬更嚴格於 : : 1-4 規定"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以維繫高雄板之善良風俗與討論板風。 : : 承上諸點仍認定申述方簽名檔違反 1-8 規定,故維持原判。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P.S.又按到回信了 故原文貼上重發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67.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8399928.A.D50.html ※ 編輯: simonjen (114.25.167.11 臺灣), 12/20/2020 02: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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