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您好:
針對申述方之謬誤,以下回覆:
1.關於申述方之引述內容:https://reurl.cc/0OALQx 其網站之聲明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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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無法對內容負保證責任之結果申述方當成寶在抱,實在是令我方費解。
可參見 我方文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6 點
申述方文 #1VtHhB0f (L_TaiwanPlaz) 末段就可以知道,
我方自從一開始就明確指出我方之引述乃為該見解之原始引述:
"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或"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之內文,
顯然申述方才是以網站資訊見解為證之方。還指稱我方怎麼會採正文之引文,
該資訊詳見:
#1VtcRnTU (L_TaiwanPlaz)
板主第三次利用網址 而且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以上資訊明顯可見申述方企圖以魚目混珠的方式混淆真實資訊的呈現。
2.針對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https://reurl.cc/Ez3Me0
可參閱#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針對其"強迫"之為"猥褻"成案要件我方已多次回覆,可詳閱以下資料: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2、3、5 點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4、6 點
#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點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2 點
#1Vv1W-Mo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
#1VwNDImI (L_TaiwanPlaz) 之第 1 點
以上案件在 95 年度之後之案件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 1624 號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 1692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所謂過舊之判例?以上均在 95 年度後之判決,何來過舊之言。且案例內容
明確"有無強迫之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之概念描述。
顯然申述方所主張之"強迫行為"作為"猥褻行為"之概念實屬謬誤。
3.承上以上均屬我方舉證之案例,面對申述方所言我方無舉案例,實在是感到匪夷
所思。
4.承上相關內容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1Vv1W-Mo (L_TaiwanPlaz)
被告甲○○則為乙○○為口交之猥褻動作
,以供人觀覽之行為,業已足以刺激、滿足自己之性慾,並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
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 1624 號
#1Vu5xv3O (L_TaiwanPlaz)
將窗簾及窗戶打開,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
全身裸露並撫摸其生殖器自慰,而為猥褻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
#1VtZmurG (L_TaiwanPlaz)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號刑事判決
#1VtZmurG (L_TaiwanPlaz)
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
猥褻行為。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 1692 號
#1VwNDImI (L_TaiwanPlaz)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擺放外盒包裝有猥褻照片之矽膠玩具
(俗稱飛機杯)」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1VuO-z7Y (L_TaiwanPlaz)
薛惠英即於包廂內掀起上衣,並將內衣拉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褲子,
袒露雙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則以左手拉下上衣左側,露出左胸,
供在場員警觀看,而為猥褻行為。
5.以上案件判決方式皆為分層論述 1.論是否為猥褻行為 2.論其他相關因素 明顯。
明顯屬我方之主張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2 點:
強制行為 與 猥褻行為 屬分開之兩種不同概念行為
6.回顧過去資料時我方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情,依據申述方目前之積極程度
與 #1VsMsQB6 (L_TaiwanPlaz) 信件內容之態度,令我方更相信信中所言,
面對申述方這樣的態度行為,實在是感到無奈啊。
承上諸點,我方仍認定判決無誤,故維持原判。
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 : 關於申述方的汙衊,我方以下回覆:
: : 1.關於申述方指控我方無視"https://reurl.cc/0OALQx"之正文,經查該內容
: : 引述之正文為"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與"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
: : 我方所引述的才是真實法院判決內文,而申述方所引述的部分為法院判決內文
: : 之網站方見解。我方也於#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2、3點回覆之。
: 關於板主所訴污衊 甚是荒謬 其所舉兩案件
: 本人前串均有敘述 一例為未成年案例 一例判例明顯描述了本人意願
: 板主既舉網站為例 又不相信網站所述之內容 甚是可笑
: 本人再次強調
: https://reurl.cc/0OALQx 該網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節錄實則行斷章取義已是事實
: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
: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1]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
: 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 [2]。
: 高雄板主板主既不願意相信網站所述 何須舉網站 不直接舉判例?
: 且其持續 固執迴避個人意願之問題
: : 2.承上申述方口口聲聲說我方不尊重高等法院之判決,但實事上引述法院之判決
: : 內文為我方,而申述方僅以網站之引述見解為辯而無視法院判決之內文詳細
: : 描述: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 : 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 :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 : 可見申述方實在是自我矛盾。
: 此回復與上同
: : 3.申述方指控我方對於口交為猥褻行為標準飄移,實為不然,我方所有回覆文
: : 底下均有表明:因此認定 申述方 仍屬違反 1-8 規定。
: : 如有飄移應當改判才是,顯然我方堅持標準。
: 回覆與上同
: : 4.承上申述方真如自己所說維持一貫嗎?參見#1VurbG6s (L_TaiwanPlaz)
: : 申述方該文內容:
: : 何必遮遮掩掩的節錄人家文章 就直接開口去問嘛
: : 高雄板主不去問本人去問
: : → taoist9999: 依刑法的立法定義,「口交」是「性交」的一種(刑法第 12/23 12:49
: : → taoist9999: 10條第5項第1款參照)。 12/23 12:49
: : → taoist9999: 那種過時的資料,就不要浪費時間去研究了。 12/23 12:50
: : → taoist9999: 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條。 12/23 12:51
: : 高雄板主 自行去定義 口交就是猥褻 一開始就是錯的
: : 依以上資訊法規資訊我方明確查察該法條規定:
: :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1點
: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 : 合之行為。
: : 因此在該資訊底下我方明確提問:
: : 我想申述方之簽名檔所描述之行為是否基於正當目的,這必需要由申述方解釋,
: 本人回覆當然一貫 造成此原因 乃因高雄板主 歪曲過舊的判例#1VsiBYAS (L_TaiwanPlaz)
: #1Vue2SRL (LAW)
: → a9301040: 你這個函釋是84年,太舊過時,95年刑法大修,這個函釋已 12/27 10:53
: → a9301040: 經沒有意義 12/27 10:53
: 本人於其後易多次對其因過舊判例導致錯誤認知進行糾正
: "108年最高院1800號判決明確對224條作出解釋 違反本人意願為構成強迫猥褻之要件"
: #1Vt7Ga41 (L_TaiwanPlaz)
: 高雄板主意圖將其使用過舊判例所造成之困擾錯誤推給申訴方
: : 1.如果不是正當目的那是什麼目的呢?
: : 2.如果是基於正當目的那麼到底是誰在斷章取義?
: : 以上事實證據提供查察。顯然我方並不認同申述方之主張,如果申述方引
: : 此說法認定我方認知錯誤則需指出所謂該簽名檔中的不正當目的為何?
: : 顯然申述方無力解釋只能跳針,汙衊我方說"口交"為"性交"為我方論證。
: : 然我方重頭到尾一直都是主張該簽名檔涉及"猥褻"內容。
: : 於#1Vv1W-Mo (L_TaiwanPlaz) 第1、2點有明確解釋與例證。
: : 顯然申述方再被我方以正式的法律條文反駁後只能跳針改汙衊我方變更論點,
: : 事實上變更論點的一直都是申述方,從"強迫"=>"未成年"=>"性交"=>"公然"
: : 等承立論點一變再變。
: 高雄板主這就更明顯 斷 章 取 義 了 我是提醒高雄板主引用案例中高雄板主所忽視之問題
: 高雄板主竟再次歪曲成我申訴論點??????
: 所幸為避免高雄板主打這種烏賊丈作法 中間申訴文每次皆把我的訴求標於文章最上方
: 試問論點和來之變 高雄板主是不是演花了? 竟會做出如此奇怪之結論?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高雄板主法規超譯受害者 A6
: : 5.我方也多次例證該簽名檔之符合猥褻定義之事實,於
: :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明確表示之。
: :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點明確表示之。
: : 關於申述方之辯駁只在後方加一句話,我方也於
: : #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 4 點 說明
: :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 說明
: : #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10、11、12 點 加強聲明:
: : 針對內容實質審查是否存在"猥褻之文字",若存在就依規定責罰。
: : 且我方也明確表示本案屬"檢舉案件"針對項目就是簽名檔,故就算
: : 補上一句依然有人覺得不妥,事實上已經告訴我們該添加一句話
: : 仍使他人嫌惡明確。
: : 6.我方所指之例證名目皆列於#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3、6 點
: : 明確可查,針對申述方之汙衊與跳針行為,我方實感遺憾。
: : 承以上諸點,我方認定判決無誤,故維持原判。
: : 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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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12.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9231298.A.3C3.html
※ 編輯: simonjen (180.177.212.242 臺灣), 12/29/2020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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