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短ID真好)時間3年前 (2020/12/18 17:19),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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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2020/1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本人僅回覆如下: 首先 224條所判別的是行為 行為 行為 不是文字 後本人僅對 高雄版主所述 口交行為 屬 猥褻行為 及 2.關於申述方引用之案例與參閱申述方所提及之刑法 224 之規定,見解如下: ~中略 2-3 明顯申訴方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超譯部分進行回復 高雄版主明顯無法分別 法律對行為和文字之區別 且無法明白法律中的構成要件之重要性 高雄版版主刻意將判例"脅迫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擴大引導解釋為"口交為猥褻文字" 若版主所列該案之案例 以合法年紀口交如無強迫之事實 行為即不構成強迫猥褻 108年最高院1800號判決明確對224條作出解釋 違反本人意願為構成強迫猥褻之要件(文末) 高雄板主亦可以同前新聞局辯解 主張高雄板主管不到最高院 高雄板主確實管不到最高院 但高雄板板主不應放大自己職權凌駕於最高院之上 自行解釋法律 正常人法定年齡合意口交並不構成強制猥褻 口交僅在違反個人意願時才構成猥褻行為 正常成年人擁抱就是擁抱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正常成年人親吻就是親吻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正常成年人摸胸就是摸胸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正常成年人哈屌就是哈屌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擁抱親吻摸胸哈屌 在無違反本人意願情況下 根本無法變成猥褻行為 何來猥褻一說? "本人意願"在此案是為關鍵因素 是一般法學常識的人都能明白知事情 高雄版主所描述口交行為 屬猥褻行為 實為擅自將上下文斷 章 取 義 甚至主張忽略判例關鍵構成要件所得歪曲結果 實屬超譯 (上文2-3) 若超譯允許 那本人亦能以高雄版版主相同邏輯主張 正常成年人未違反"本人意願"口交不構成強制猥褻 口交亦不為猥褻文字 版主不看上下文忽略該案威脅構成要件 斷 章 取 義方能得到口交即為猥褻行為之論點 強迫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亦不代表強迫口交文字即為猥褻之文字 法律為何對行為和文字分開區分 本人寫兩段話來作區別 有鑑於血腥暴力 本人以黑色示之 "小明殘忍的殺害小莉" 這是血腥暴力的行為但不是血腥暴力文字 "小明拿起斧頭劈開小利的頭 小利的腦漿飛濺到小明臉上 小明可以感覺到臉上和手上 此時小明看了看手中的腦漿 感覺溫溫的伸出舌頭一舔了舔 舌尖上傳來一絲鹹味" 殘忍殺人為血腥暴力行為 但不代表我打這幾個字本文就是血腥暴力 過份詳細描述 才會判定血腥暴力 用行為直接定義文字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故法律對文字有235條另行區分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法規超譯的受害者(證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對法規超譯而執行的板規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高雄板主法規超譯受害者 A6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 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 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 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 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 低度強制手段」稱之。從大體上觀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別,前者較重 ,後者輕,而實際上又可能發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變成前者情形。從而 ,其間界限,不免產生模糊現象,自當依行為時、地的社會倫理規範,及 一般健全常識概念,就對立雙方的主、客觀因素,予以理解、區辨。 ---- : 3. 承上顯然申訴方所認定之脅迫不屬 猥褻行為之要素,再看申訴方引述之案件 : 內文提及法律問題如下: : 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 : 內文成案要素: : 1.恐嚇: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 : 口交,將對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 : 2.猥褻行為:遂行口交 ---- 高雄版版主最此段最荒謬的一點在於 強制猥褻不限於口交甚至親吻都可以構成強制猥褻 照他不忽略案件構成要素 僅為斷章取義因果論 行為文字不分的邏輯 連親吻都能是猥褻文字 實在太荒謬了... : 再查內文所同意之乙方說法內容: : 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 是故見解明確分離 強制行為 與 猥褻行為 兩者行為,顯見此兩行為有明顯差異 : ,顯然內文所描述之 遂行口交 即為 猥褻行為。 : 4.顯然申訴方所稱之必需 脅迫 才為 猥褻行為 並非一般見解,純屬個人爲脫罪之 : 說法。故不採認。 : 5.查高雄板板規 1-4 之規定: : 1-4 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無條件退文併水桶一年。 : 再查高雄板板規 1-8 之規定: : 1-8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借用 猥褻之影像、圖畫、聲音等 : 或發表猥褻之文字、連結、推文圖案等,違者退文併水桶一年。 : 顯然有相同之懲處規範,是故如果必須滿足為反中華民國之規定則無需 : 1-8 規定,故認定高雄板之立法精神之於 1-8規定 應嚴格於中華民國之 : 法律規定。 : 6.針對與本案無關之內容如:新聞之自由規範,依回覆第三篇之聲明,不回覆。 : 基於以上諸點並無改變申訴方發表"猥褻之文字"的簽名檔,故維持原判。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本人僅針對高雄版主其所提出新觀點4.行回復 1~3點無新論點 與先前回復亦同 : : 1.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 2.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 2020/10/22 :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 :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 高雄版主所題案例根本就不是什麼口交行為屬猥褻行為法律見解 : : 所提判例如下: : :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 :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0 日 : :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相關法條: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83.01.28) : : 要  旨: : : 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 :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 :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 : 法律問題: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 :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 :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 : 討論意見:甲說:第三○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蓋強制猥褻罪,其為猥褻行為之人, : : 應屬行為人而非被害人。平時為猥褻行為之人係被害人乙女,與強 : : 制猥褻罪之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不同。故甲男之行為應成立以脅迫方 : : 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罪。 : : 乙說: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強制及猥褻行為,固以行 : : 為人犯罪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 : : 態,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 : : 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 : : 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 : 結 論:多數贊同乙說。 : :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 : ------------------------- : : 本判例所講的猥褻行為 明顯為甲"威脅口交"之行為而非"口交" 更非之語言文字口交 : : "猥褻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 : : 噁心的行為,比如摸屁股和襲胸等。" : : 版主所述口交行為 屬 猥褻行為 為錯誤描述 強迫口交才構成猥褻行為 : : 高雄版版主刻意將判例"脅迫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擴大引導解釋為"口交為猥褻文字" : : 故我查法條 猥褻文字具獨立法條235條(文末) 此案所涉及法條為224 304 : : 本判例並不支持 本人亦不理解高雄版主為何使用不相關法條判例 斷 章 取 義 誤導視聽 : : 且本段更突顯高雄版主對猥褻文字認知有明顯誤解 具有的超前理解之疑 : : 明顯有別於現今一般人乃至法律對猥褻文字之認知理解 :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超前理解的受害者(證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超前理解而執行的板規1-8 :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 高雄板主超前理解受害者 A6 : : 那為何不貼出全推文全文 前篇推文此篇說不心虛不用刪 我無法理解 : : 且還原推文之後與風聞甚似 : : 另第6.點未引 本人僅強調 新聞自由依舊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 : 新聞自由並未超越中華民國法律 僅在個別時候視個案而定 : : 高雄版主主張新聞自由和高雄版管不到新聞局 : : 和我主張口交以為生活可出現詞彙並不一定構成猥褻需看上下文 並不衝突 : : 網上口交新聞就可以找到一串 : : 我貼高雄版僅為凸顯高雄版版主主張口交(哈屌)即為猥褻之荒謬 : : 第 235 條 :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 九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找不到不愛你或愛你的理由 ▁▁ 都可以是愛你或不愛你的理由 ▕A6▏ ▕出品▏ 我想你要的是愛 不是理由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7.96.8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8283172.A.101.html ※ 編輯: A6 (101.87.96.8 中國), 12/19/2020 0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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