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狂)時間3年前 (2020/12/29 14:49),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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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申述方的汙衊,我方以下回覆: 1.關於申述方指控我方無視"https://reurl.cc/0OALQx"之正文,經查該內容 引述之正文為"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與"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 我方所引述的才是真實法院判決內文,而申述方所引述的部分為法院判決內文 之網站方見解。我方也於#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2、3點回覆之。 2.承上申述方口口聲聲說我方不尊重高等法院之判決,但實事上引述法院之判決 內文為我方,而申述方僅以網站之引述見解為辯,而無視該見解乃取自於法院 判決之內文,其詳細描述如下: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可見申述方實在是自我矛盾。且無視網站站方之聲明,其聲明如下: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法律百科是知識分享平臺,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網站及作者對內容不負保證責任。如您有個案需求, 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我們的 網站條款.隱私條款 顯然我方引述法院判決之內文才是正軌。 3.申述方指控我方對於口交為猥褻行為標準飄移,實為不然,我方所有回覆文 底下均有表明:因此認定 申述方 仍屬違反 1-8 規定。 如有飄移應當改判才是,顯然我方堅持標準。 4.承上申述方真如自己所說維持一貫嗎?參見#1VurbG6s (L_TaiwanPlaz) 申述方該文內容: 何必遮遮掩掩的節錄人家文章 就直接開口去問嘛 高雄板主不去問本人去問 → taoist9999: 依刑法的立法定義,「口交」是「性交」的一種(刑法第 12/23 12:49 → taoist9999: 10條第5項第1款參照)。 12/23 12:49 → taoist9999: 那種過時的資料,就不要浪費時間去研究了。 12/23 12:50 → taoist9999: 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條。 12/23 12:51 高雄板主 自行去定義 口交就是猥褻 一開始就是錯的 依以上資訊法規資訊我方明確查察該法條規定: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1點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因此在該資訊底下我方明確提問: 我想申述方之簽名檔所描述之行為是否基於正當目的,這必需要由申述方解釋, 1.如果不是正當目的那是什麼目的呢? 2.如果是基於正當目的那麼到底是誰在斷章取義? 以上事實證據提供查察。顯然我方並不認同申述方之主張,如果申述方引 此說法認定我方認知錯誤則需指出所謂該簽名檔中的不正當目的為何? 顯然申述方無力解釋只能跳針,汙衊我方說"口交"為"性交"為我方論證。 然我方重頭到尾一直都是主張該簽名檔涉及"猥褻"內容。 於#1Vv1W-Mo (L_TaiwanPlaz) 第1、2點有明確解釋與例證。 顯然申述方再被我方以正式的法律條文反駁後只能跳針改汙衊我方變更論點, 事實上變更論點的一直都是申述方,從"強迫"=>"未成年"=>"性交"=>"公然" 等承立論點一變再變。 5.我方也多次例證該簽名檔之符合猥褻定義之事實,於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明確表示之。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點明確表示之。 關於申述方之辯駁只在後方加一句話,我方也於 #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 4 點 說明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 說明 #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10、11、12 點 加強聲明: 針對內容實質審查是否存在"猥褻之文字",若存在就依規定責罰。 且我方也明確表示本案屬"檢舉案件"針對項目就是簽名檔,故就算 補上一句依然有人覺得不妥,事實上已經告訴我們該添加一句話 仍使他人嫌惡明確。 6.我方所指之例證名目皆列於#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3、6 點 明確可查,針對申述方之汙衊與跳針行為,我方實感遺憾。 承以上諸點,我方認定判決無誤,故維持原判。 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 本人對於高雄板主所舉之新案例無意再與其糾纏 其先前已經屢次 多次對判例斷章取義 : 高雄板主先前其所用"法律常識" https://reurl.cc/0OALQx 不去看正文而去看其引文 : 高雄板主對其所謂"法律常識"的本文自己都可以選擇忽視 卻欲說服其他人信服其發言? : 本人甚是不以為然 : 且其甚至說出脅迫/本人意願非224條之關鍵因素 如此驚人言論 : 已足見高雄板主 僅願見其願見之內容及其對法律之想像力 : 且後續法條均可找出其"忽視的重要部份" 指出其忽視部份後 其不思檢討繼續跳針新案例 : 本人為申訴方 不是幫板主法普方 : 口交為性交/性行為 這爭議不大 但口交說成猥褻 這中間的問題就很大 亦為本人強調 : 口交今已是常見詞彙新聞電視節目 若說口交就足已構成是猥褻實過於主觀 : 本人已述 經過本人對數字註解之後 可以很明顯出現形象也就牙籤大小 : 如果牙籤大小能勾起性慾 我建議該人去就醫 : 高雄板主第六點 實為為高雄板主自行斷章取義"又"歪曲他人說法所作結論 : 本人並未述說公然口交屬於猥褻 本人所描述為 是否有造成他人主觀不適受到侵犯來判斷 : 亦為高雄板主"法律常識""一再"忽略之關鍵部份 : 高雄板主意圖以指控方式 掩飾其對"猥褻"的定義 先前說口交是猥褻的不確定 : 經本人去LAW板發文之後轉彎成性交 高雄板主對口交底屬性 不確定 浮動 已昭然若見 : 多次使用歪曲法條和反指控的方式 如其先前眼花看錯法條 卻反指控他人說眼花是嘲諷 : 且其多次斷 章 取 義 以掩飾自己對猥褻過於主觀之事實 : 本串很明顯可以確定 本人申訴方 均主張口交不一定屬猥褻須根據情況判斷 前後立場一致 : 反觀高雄板主先主張口交為猥褻後又主張口交性交 其對口交屬於猥褻還是性交標準浮動 : 在先前錯誤認知的情況 高雄版主卻很神奇能根據自行想像去歪曲案例支持自己前錯誤認知 : 此串可明顯發現 高雄版主僅以自己主觀就做出指控 : 高雄版主意欲塑造本人立場浮動問題 實為掩飾自己羅織罪名行為找遮羞布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高雄板主法規超譯受害者 A6 : : 關於申述方之汙衊或錯誤認知以下回覆: : : 1.申述方之新論點: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 實為謬誤,公然猥褻判決要素:1.猥褻 2.公然 : : 我方於#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3點,有提出相關判斷依據。兩者關係 : : 屬獨立判斷,同時發生才會違法,也就是說猥褻行為本就不屬為是否違法之 : : 相關。 : : 以下我方可以再提供一個案件:猥褻物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692號 :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擺放外 : : 盒包裝有猥褻照片之情趣用品飛機杯」應更正為「未採取適 : : 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擺放外盒包裝有猥褻照片之矽膠玩具( : : 俗稱飛機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 : 記載(如附件)。 : : 該案件 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物品難道還有強迫或未成年之分嗎? : : 如果沒有又何來猥褻物之別稱,使至敘述為"猥褻照片",顯然猥褻 : : 之判斷根本沒有申述方所言之"強迫"、"未成年"或現在新增的"公然", : : 而是以上相關資訊決定"猥褻"行為之罪刑判決範圍,非屬"猥褻"內容 : : 的定義方式。 : : 2.申述方稱我方無視 https://reurl.cc/0OALQx 之內容,但我方明顯在 : :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2點中明確回覆該內容引言來自於3402案件: : : 且明確引出該內容之原文: :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內文為: : :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 :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 : 與案件4240案件的內容: : : 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 : : 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其外 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 : : 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 https://reurl.cc/0OALQx 該網站正文如下 上下對比可發現高雄版主假裝節錄 : 實則使用引文行斷章取義之事實 :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 :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1]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 : 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 [2]。 : 請高雄版主 停止忽視正文 使用引文進行誤導之行為 : : 也在同篇回覆文#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4、5點中針對該簽名檔符合 : : 上述之判斷回覆。 : : 1.就內容描述行為-口交明顯屬3402案件之定義, : : 2.就簽名檔內容,我方舉相關於該文內容之噓文作為例證,同時滿足3402和 : : 4240案件。 : : 3.承上我方亦於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5點表述過。至於誰斷章取義或是 : : 刻意忽視,我方多次明確的引用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之判決書內文,而申述方 : : 多次以自我的解釋抑或使用他人之註解併忽視註解對象原文之內文明確表述之 : : 部分,如此斷章取義令我方實感遺憾。 : : 4.關於申述方多次強調生殖器尺寸問題都無法實質的掩蓋該資訊具猥褻文字, : : 相關論述於本篇第2、3點有描述相關資訊,均可查閱。 : : 5.依據申述方辯述,如若引起該簽名檔引起性慾之人需要就醫,我方認定此內容 : : 屬申述方之脫罪言詞,因為我方查閱該相關資訊,以下舉例之: : : → pa7711201: 向恩的話我可以,黑雲麒刺青超煞氣der 03/23 22:38 : : 顯然性向無特殊之處,面對申述方不自身檢討當時複製他人文章作為簽名檔有欠 : : 考慮,反而直指他人如果有其性幻想屬他人必須就醫。針對申述方如此辯駁我方 : : 深感遺憾。 : : 6.申述方於之前申覆文表示口交應屬性行為,現在又說公然口交屬猥褻行為, : : 可見申述方論點飄忽不定,並無真正的核心論點。此狀況真正之核心乃是 : : 因為申述方論點錯誤,不然有怎麼會論點飄忽不定。 : : 承上諸點與原判決無誤,故不改判。 : : 本篇之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之聲明。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12.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9224579.A.AF8.html ※ 編輯: simonjen (180.177.212.242 臺灣), 12/29/2020 15: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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