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 章 取 義 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之目的
特別強調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斷章取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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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文第二及六點 須回顧前篇高雄板主"224條舉例"的論述 #1Vt46rWe 2.(2-3)
1.(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https://reurl.cc/146ezQ) 全文#1VsnJchn
2.2-3 明顯申訴方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板主稱該案例"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最必要條件為申訴人自行加入之非必要條件
此與最高院1800號判決"本人意願"為強制猥褻構成必要條件全相斥之言論
本人僅基於非高雄板主所管瞎最高院1800判決內容駁斥 本人亦充分感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板主法律解釋位階無高於最高院 其述均無法合理其前述"脅迫/本人意願"非224條必要條件
其懿旨亦無法掩蓋其主張"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構成要件的超譯事實#1Vt46rWe (2-3)
其不僅未對其法律超譯所造成錯誤判罰加以檢討 更於第六點企圖偽裝"節錄"法律見解內容
圓其虛構"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必要要件 達斷 章 取 義 曲混淆視聽之目的
本人所提及法條為235條未提及234條 板主第三點所產生疑問為234條 (標於引文綠字)
板主對234條基於自身邏輯問題產生的想像及衍生之法律疑問及矛盾應尋正規管道求助
本人僅為ptt普通使用者 且為申訴方 無義務且無須為板主提供法律協助或協助其配眼鏡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眼花的受害者(後見綠字)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眼花或超譯執行的板規
既前文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高雄板主眼花受害者 A6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 針對申述方所提之內容回覆如下:
: 1.針對新聞自由之範疇同我方第三篇#1VsiBYAS (L_TaiwanPlaz)回覆之第6點聲明,
: 故不回覆。
: 2.根據申述方所提之1800案件可查閱其內文部份:
: 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
: 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
: 意指:涉及猥褻行為。
: 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
: 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
: 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
: 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低度強制手段」稱之
: 意指:兩罪之差異在於強迫程度差異,也就是我方於 #1Vt46rWe (L_TaiwanPlaz)
: 所提及之 224 成立要件 1.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 之方法做為認定是否為"高度強制手段",如屬之則依 224 判之 為否則以
: 其他相關"低度強制手段"罪責判之 非屬 相關性事之差異。
: 3.既然申述方提即一般法學常識且於文中提即刑罰234條,顯然申述方針對法律應有
: 相對的自信,查公然猥褻相關資訊:
: 他方見解明確可知:蹓鳥俠在馬路上露出下體,就構成公然猥褻罪。
: https://reurl.cc/Xk1oxR
: 但這是獨特見解嗎?
: 再查:https://reurl.cc/3LgGyM
: 「公然」係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
: 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是否達到公然程度而定。
: 其實我們不應該拘泥人數只要是「三人以上」,就叫作多數人、稱作公然,還是要看在什
: 麼場所、有沒有對公共利益、善良風俗造成危害。例如Motel有五個人一起開房間,四個
: 人做那檔事、一個人當在場旁觀者,雖然做那檔事的人已超過三人了,他們也有要讓旁觀
: 者看的意思,但這種私密場所的猥褻行為,是不會對外造成危害的,所以並不會成立公然
: 猥褻罪。
: 本罪保護的是善良風俗,假若一個肥宅赤身裸體到車站逛大街,旁人看到不會被挑起性慾
: ,只會覺得噁心,難道就不成立公然猥褻罪了嗎?當然不可能讓這種情形發生,所以就算
: 不引起性慾,只要他人會產生跟性有關的厭惡感和羞恥感,也包含在內。
: ......對於猥褻事實的認識,必須有與「性」方面有關的聯想
: 4.承上資訊任何一個 涉及猥褻行為者 均不因 無強迫者 使之進行 猥褻行為 而
: 不構成 猥褻行為 ,是故 強迫之要件 明顯屬申述方強加之脫罪言詞。
: 5.顯然申述方簽名檔明確會使人有性方面之聯想。是故申述方所描述為屬涉及高雄板
: 板規 1-8 規定之"發表猥褻之文字"。相關證據於第一篇回覆第5點所附之噓文:
: 噓 bolide77: 還以為來到西施 03/23 22:37
該噓文針對的是 #1Vs1SmBu (L_TaiwanPlaz) 非本人簽名檔 請勿誤導
: #1Vs1SmBu (L_TaiwanPlaz)
: 6.再針對申述方所謂之法律常識再查相關資訊:https://reurl.cc/0OALQx
: 節錄內容如下:
----------------
: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
https://reurl.cc/0OALQx 全文如下 上下對比可發現高雄版主假裝節錄實則斷章取義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1]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
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2]。
高雄版主"節錄"再次忽略最重要構成要件 曲解成泛指激起性慾之行為皆符合為猥褻
其"節錄"卻刻意忽略其所引中提的構成要件 "主觀感受" 為極其重要之判別要件
即高雄版主忽略若合意口交則非猥褻行為之事實 高雄版主泛指口交皆為猥褻 極其荒謬
高雄版主 所引以佐證之原判例/網址內容 與其文章內以斷 章 取 義所表達內容相差甚距
本串 已二次累犯
: "口交行為"明顯符合上述之要件。故申述方刻意將"強制猥褻罪"之"強制行為"列為
: "猥褻行為"之必要,純屬申述方之謬誤,於法律見解上並無此要件。針對猥褻行為
: 之成立要件僅與性相關無強迫之必須。
?????????????? 高雄板主可能貼錯網址 該網址內有此要件 是高雄板主未"節錄"出來
: 7.再查申述方之簽名檔內容:
: ※ 引述《kuwata18 (金剛伏魔神通)》之銘言: #1L42Oyoq (Gossiping)
: :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 :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 :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 :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 顯然: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 此內容針對 對象、狀況與進行之行為十分具體之描述,非屬申述方所說只是
: 單純的提到詞彙。且該內容明確有引起他人之不悅,不然怎麼會有人檢舉,且
: 該簽名檔之原文底下明確有針對"性相關"的噓文。足見違反 1-8 之規範。
高雄板主總是忽略後面一段描述? 我第二篇已解釋過
不用那麼多廢話 本人僅用新聞一則 回覆
2020/10/22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8.針對親吻一詞是否構成猥褻之要件,非屬本案討論之範疇。故同本文1.之聲明。
: 9.承上諸點顯而易見"口交行為"即屬猥褻行為,非屬申述方所認定"強迫口交"
: 才為猥褻行為,是故 發表描述口交行為之文字 屬"發表猥褻之文字",故本案
: 依 1-8 規範"發表猥褻之文字"判決應屬得當。
: 10.針對申述方企圖將本案引導至以違反"234公然猥褻罪"之意圖實感遺憾。
???????!????!!!!?????? 蛤?
: 本案依 高雄板板規 1-8 規範之內容:"發表猥褻之文字" 判決,非屬針對
: 1-4 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無條件退文併水桶一年 判決。且查規定
: 兩者罪責相同。如果1-8規定是屬於公然猥褻罪才可懲處,則無需 1-8 之規定,
: 依 1-4 規定責懲即可,無有另定之必要。顯然另立 1-8 規定精神應屬更嚴格於
: 1-4 規定"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以維繫高雄板之善良風俗與討論板風。
: 承上諸點仍認定申述方簽名檔違反 1-8 規定,故維持原判。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P.S.又按到回信了 故原文貼上重發 @.@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 2020/10/22
: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 :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 本人僅回覆如下:
: : 首先 224條所判別的是行為 行為 行為 不是文字
: : 後本人僅對 高雄版主所述 口交行為 屬 猥褻行為
: : 及 2.關於申述方引用之案例與參閱申述方所提及之刑法 224 之規定,見解如下:
: : ~中略
: : 2-3 明顯申訴方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 : 超譯部分進行回復
: : 高雄版主明顯無法分別 法律對行為和文字之區別
: : 且無法明白法律中的構成要件之重要性
: : 高雄版版主刻意將判例"脅迫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擴大引導解釋為"口交為猥褻文字"
: : 若版主所列該案之案例 以合法年紀口交如無強迫之事實 行為即不構成強迫猥褻
: : 108年最高院1800號判決明確對224條作出解釋 違反本人意願為構成強迫猥褻之要件(文末)
: : 高雄板主亦可以同前新聞局辯解 主張高雄板主管不到最高院 高雄板主確實管不到最高院
: : 但高雄板板主不應放大自己職權凌駕於最高院之上 自行解釋法律
: : 正常人法定年齡合意口交並不構成強制猥褻 口交僅在違反個人意願時才構成猥褻行為
: : 正常成年人擁抱就是擁抱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 正常成年人親吻就是親吻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 正常成年人摸胸就是摸胸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 正常成年人哈屌就是哈屌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 擁抱親吻摸胸哈屌 在無違反本人意願情況下 根本無法變成猥褻行為 何來猥褻一說?
: : "本人意願"在此案是為關鍵因素 是一般法學常識的人都能明白知事情
: : 高雄版主所描述口交行為 屬猥褻行為 實為擅自將上下文斷 章 取 義
: : 甚至主張忽略判例關鍵構成要件所得歪曲結果 實屬超譯 (上文2-3)
: : 若超譯允許 那本人亦能以高雄版版主相同邏輯主張
: : 正常成年人未違反"本人意願"口交不構成強制猥褻 口交亦不為猥褻文字
: : 版主不看上下文忽略該案威脅構成要件 斷 章 取 義方能得到口交即為猥褻行為之論點
: : 強迫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亦不代表強迫口交文字即為猥褻之文字
: : 法律為何對行為和文字分開區分
: : 本人寫兩段話來作區別 有鑑於血腥暴力 本人以黑色示之
: : "小明殘忍的殺害小莉" 這是血腥暴力的行為但不是血腥暴力文字
: : "小明拿起斧頭劈開小利的頭 小利的腦漿飛濺到小明臉上 小明可以感覺到臉上和手上
: : 此時小明看了看手中的腦漿 感覺溫溫的伸出舌頭一舔了舔 舌尖上傳來一絲鹹味"
: : 殘忍殺人為血腥暴力行為 但不代表我打這幾個字本文就是血腥暴力
: : 過份詳細描述 才會判定血腥暴力 用行為直接定義文字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 : 故法律對文字有235條另行區分
: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法規超譯的受害者(證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對法規超譯而執行的板規
: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 高雄板主法規超譯受害者 A6
: : 裁判字號:
: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 : 案由摘要:
: : 妨害性自主
: : 裁判日期:
: :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 : 裁判要旨:
: : 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
: : 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
: :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
: : 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
: : 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 : 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
: : 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
: : 低度強制手段」稱之。從大體上觀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別,前者較重
: : ,後者輕,而實際上又可能發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變成前者情形。從而
: : ,其間界限,不免產生模糊現象,自當依行為時、地的社會倫理規範,及
: : 一般健全常識概念,就對立雙方的主、客觀因素,予以理解、區辨。
: : ----
: : ----
: : 高雄版版主最此段最荒謬的一點在於
: : 強制猥褻不限於口交甚至親吻都可以構成強制猥褻
: : 照他不忽略案件構成要素 僅為斷章取義因果論 行為文字不分的邏輯
: : 連親吻都能是猥褻文字 實在太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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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門口總是有一些騙子,
有的開著車,有的沒有開車。 ▁▁
沒有開車的,騙騙我們的錢, ▕A6▏
開著車的,騙騙我們的人。 ▕出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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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7.96.8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8325835.A.029.html
※ 編輯: A6 (101.87.96.8 中國), 12/19/2020 2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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