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狂)時間3年前 (2020/12/21 16:38),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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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經過兩日申述方多次修文,我方想申述方應對該申覆內文應有一定程度上的滿意, 以下為針對申覆文回覆: 1.申述方多次強調必須有"強制行為才有猥褻行為判斷",此內容明顯違反申述方 之申覆文內文,以下節錄: (四)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如果有一般中文知識者,應當知道"。"已是一段話之完整內文結尾, 所以後文針對14歲之其他因素判定僅是在於228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責規範, 非屬猥褻行為之判定,而是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做為解釋。 2.承上根據申述方表示,"合意"即不屬猥褻行為,查閱以下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24號 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8時50分許,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住處內臨馬路之窗台邊,將 窗簾及窗戶打開,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全身裸露並撫 摸其生殖器自慰,而為猥褻行為。 這內容明顯沒有人強制甲於窗台之上進行全身裸露並撫摸其生殖器自慰,且 自慰行為全然屬自我意識之行為,但該判決認定仍屬猥褻行為。明顯可知判決 要素如下: 1.公然行為 2.猥褻行為 並無申述方表述之: 1."合意"即不屬猥褻行為之概念。 2.有強迫才屬猥褻之因果關係。 明顯我方認定才為實際猥褻之認定,即回覆文#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3、4、6點之回覆。 3.承上案例輕易可查,更有許多爆料公社之相關猥褻判決均屬合意行為但屬公然 猥褻罪,如:樓梯口進行性行為,捷運口情不自禁口交......等。如合意之非 性交之行為不屬猥褻行為,則上述例子均不屬公然猥褻行為之判立,然此論點 與現實判決結果矛盾。 查詢資訊附於:https://reurl.cc/m9VYMG 4.關於申述方舉例之電影內文,純屬無句讀造成之結果,然申述方之簽名檔句讀 明顯,並無所謂無句讀差異解讀問題,故兩者屬不同概念之狀況,如此為例, 則我方亦可引述"央視一分鐘針對葉毓蘭之嘲諷"https://reurl.cc/zzv5xe 3:00 更為貼切。 5.關於申述方多次誣指我方無視224之刑罰強迫部份,我方於此針對此點做 最後一次的回覆。依據我方回覆文#1Vt46rWe (L_TaiwanPlaz) 第2點 2-2內容明確表示: 2-2 關於 224 規定該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2.猥褻之行為 顯然我方並無無視224判決有其強迫要素,我方僅針對猥褻行為之定義無要求 "強迫為必須要素"為回覆。相關資訊亦可參閱以下文章:#1EdElafE (LAW) 節錄其內容: 刑法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所處罰的,並不是猥褻本身,而是以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 本設例之暴露狂,並未使用任何強制力,難認為涉犯本罪。 #1EdKRr7W (LAW) 節錄其內容: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答案為肯定。 1)實務見解 雖然實務上曾出現過「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之性慾」這種詭異的見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兩則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 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從本案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 應該是基於色慾沒錯(藉由暴露而獲取快感),符合實務上對於猥褻 行為的定義。 2)學說見解 有學者參考德國立法例,認為只要是「性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性 自主權的侵害或妨礙,所以應該從寬解釋「猥褻行為」,只要具備性 的意義,即可該當。依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當然更是 猥褻行為無疑。 是故相信已提供足夠資訊表達猥褻行為需符合本文第一點之內容: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抑或: 性交之外與性事相關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 顯然我方已經舉證該簽名檔內文有誘起他人性慾,亦有性事相關且引起普通人 一般羞恥或厭惡感之事證,且口交行為本身也屬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實屬顯然。 6.針對高院1800判決我方已於前回覆中表示:兩罪之差異在於強迫程度差異 而非是猥褻行為之認定,可查閱其相關資訊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2點 且相關內容也與以上諸點互相呼應,"強迫行為"與"猥褻行為"屬兩獨立行為, 非屬申述方所表示屬因果關係。 7.承上諸點可知申述方確實違反本板 1-8 "發表猥褻之文字" 之事項。 8.針對申覆方指控我方超譯板規一事,以下為站方公告之板主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 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顯然板主對於板規之心證屬看板文章管理權與制定板規權之賦予。無所謂 非當事人而為第三方方解釋之超譯概念。 9.承上站務規定板主有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之責,如果藉由簽名檔傳播猥褻完整內容 僅在後方加註一句話辯稱該文重點非猥褻內容而無視猥褻內容真實存在且傳播,實 為對板風有不良之影響,故屬合理判斷。 承繼以上諸點,判定申述方仍屬違反 1-8 規範,維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P.S.又按到回信了,故原文重貼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未成年人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未成年人判例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 關於高雄板123點同 本人再次強調 性相關行為只有在犯法的時候才稱作猥褻 : 高雄板主關於第1點 實則為刻意忽略判例上下文有強邏輯關係之問題 並無法拆分看待 : 被害人是否受"脅迫/違反本人意願"為判口交別行為是否為猥褻行為之關鍵要件 : 即如無"脅迫/違反本人意願"則後續口交行為則並非猥褻行為更無法達成224條 : 板主這種 斷 章 取 義強行拆分因果行為以達曲解法條之目的 實令人髮指 : 回顧前篇高雄板主"224條舉例"的論述 #1Vt46rWe 2.(2-3) : 1.(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https://reurl.cc/146ezQ) 全文#1VsnJchn : 2.2-3 明顯申訴方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 板主稱該案例"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最必要條件為申訴人自行加入之非必要條件 : 板主所述內容此與最高院1800號判決"本人意願"為強制猥褻構成必要條件全相斥之言論 : 本人僅基最高院1800判決內容駁斥 本人亦充分感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 板主法律解釋位階無高於最高院 其述均無法合理其前述"脅迫/本人意願"非224條必要條件 : 其不僅未對其法律超譯所造成錯誤判罰加以檢討 更於第2點企圖以未成年人判例繼續做混淆 : 圓其虛構"脅迫/本人意願"非強制猥褻必要要件 達斷 章 取 義 曲混淆視聽之目的 : 高雄版主所說第4 5點 前僅為單行與本人強調上下文因果關係情況不同 : 本人於#1Vs8jGaH #1VsUTzSQ (L_TaiwanPlaz)均已說過 實屬老調重彈 : 其所提及比例問題 我僅用 "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回之 : 一句話可因標點符號不同即產生歧異 況我以加入註解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法規超譯的受害者(證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對法規超譯而執行的板規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高雄板主法規超譯受害者 A6 : : 關於申述方回覆以下幾點回覆: : : 1.關於申述方例證1.(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之內容: : : 內文乙方明確指出: : : 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中強制及猥褻行為,固以行為人犯罪 : : 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 : : 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 : : 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 : 顯然 強制 與 猥褻 乃屬分開之行為。且內文明確提即"猥褻之口交行為"如下: : x口交 : 法律判例常常有很強因果關係不是讓你這樣 斷 章 取 義的 : 因為前面強制行為 後面口交行為才稱作是猥褻 : 且如果沒有前面強制行為 後面口交根本不稱作猥褻 : 此案根無法達224條標準 : 高雄板主之法律理解 時令人不寒而慄 : : 對甲男口交即是猥褻行為。 : : 且施行猥褻行為者屬被害人,是故乙方內文表示: : : 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 : : 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 : : 就是說 被害人被脅迫 而進行 猥褻行為 應視為 脅迫行為人之猥褻行為。 : : 斷章取義者明顯為申述方。 : : 2.承上再查申述方所表明之最高法院之認定,也就是https://reurl.cc/0OALQx: :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內文為: : :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 :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 高雄板主無法理解其引用網站 為何不直接引用3402號判決內容而有描述使被害人等字眼 : (https://reurl.cc/0OALQx) : 因為單使用法條內的那段文字並不一定法構成猥褻 該案有一很強的前題即被害人未成年 : 即上述行為在犯罪前提的情況下行為才稱猥褻 僅以一段文字不看上下文則是斷 章 取 義 : 3402號判決我首先說高雄板主未提的幾點 : 1.該案3402號判決被害者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 亦為我之前為什麼一直特別多次強調 : "正常成年人" 實際上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性相關行為 皆為犯罪 唯法條適用性不同 : 故對未成年人之性相關行為 皆可稱之為性侵/猥褻 但放到成年人身上則不然 : 要犯罪情況性相關行為才能稱作猥褻 板主欲圓其說 應使用正常成年人判例 : 2.對未成年人性犯罪普遍適用227條 本案檢察官意圖以違反本人意願判224條 : 求處加重強制猥褻 且個人意願文中亦有多次強調 足見本人意願之重要性 : 且此案亦是以未"脅迫/違反個人意願"駁回檢方224條加重猥褻罪 : 3.板主意圖用未成年人去混淆"本人意願"在強制猥褻中為關鍵要件 : 忽略判決書中 三-(二)已說對未滿14歲兒童猥褻罪 : 此案三-(四)雖省略兒童但不影響判決書內行為對象/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連貫性 : 對未成年人性相關行為不論是否合意已是犯罪 行為即叫"猥褻"罪行 : 此即本人於#1Vt7Ga41 (L_TaiwanPlaz) 為和多次強調"正常成年人"之原因 : ----- : 正常人法定年齡合意口交並不構成強制猥褻 口交僅在違反個人意願時才構成猥褻行為 : 正常成年人擁抱就是擁抱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正常成年人親吻就是親吻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正常成年人摸胸就是摸胸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正常成年人哈屌就是哈屌 只有在違反本人意願下才可能變成強制猥褻 : ----- : 且其述均無法合理其前述"脅迫/本人意願"非224條必要條件 #1Vt7Ga41 (L_TaiwanPlaz) : ----- : 及 2.關於申述方引用之案例與參閱申述方所提及之刑法 224 之規定,見解如下: : ~中略 : 2-3 明顯申訴方 不屬猥褻行為要素之"脅迫" 刻意添加入成為 猥褻行為之要素。 : ----- : 其所述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Z70QMQ : 中更明確體現 "脅迫/本人意願" 對224條之必要要件 : (全文太長 後附) : (四)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又按刑法第228 條第1 項 : 、第2 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 : 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 : 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 : 猥褻,被害人雖同意該行為,無非礙於上揭某程度之服從關 : 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獨立列 : 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如係利用權勢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 : ~~~中略 : 是依卷內資料所示,被告尚非直接違反A 男、B 男意願 : 而以強暴、脅迫或他法為之。檢察官指應屬刑法第224 條之 : 1加重強制猥褻罪,亦與卷內資料不合。 : 板主第三次利用網址 而且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 : 內文表明下列為猥褻內容: : :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 : 1.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 : 2.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 : 均屬之。 :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內文為: : : 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 : : 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其外 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 : : 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 : 內文表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 : 顯然該文章內容表明: : : 強制猥褻罪指稱:為反被害人意願而做的猥褻行為 : : 顯然 強制行為 與 猥褻行為 屬分開之兩種不同概念行為 : : 3.承上明確可以知道申述方企圖以他方之見解混淆最高法院之判決見解內文。 : : 而我方則是針對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與 107年度台上字 : : 4240號刑事判決本文內容為其基準。顯然扭曲最高法院判決的應屬申述方。 : : 4.關於申述方原回覆文(目前已被修文修掉)中表示簽名檔非屬原發文者, : : 故以其發文者之推文內容是爲不公一事,回覆如下: : : 4-1、查原發文者之內文: : :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 :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 :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 :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 : 4-2、查申述方之簽名檔: : :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 : 4-3、顯然涵蓋率達 100%,是故針對原文之評論視為對申述方之簽名檔評論 : : 並無偏頗。 : 還百分比勒 拜託去看看 : 無標點版:本人林大福將大樹街石屋租予恩人黃老十一家未能報恩萬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黃 : 公年租銀兩三十萬不能轉租別人立此為據本人兒子不得有違 : 年租30兩:本人林大福,將大樹街石屋租予恩人黃老十一家,未能報恩,萬一不交租亦可 : ,收回黃公年租銀兩三十,萬不能轉租別人。立此為據,本人兒子不得有違。 : 年租30萬兩:本人林大福,將大樹街石屋租予恩人黃老十一家,未能報恩,萬一不交租亦 : 可收回,黃公年租銀兩三十萬,不能轉租別人。立此為據,本人兒子不得有違。 :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news/ypja85g.html : : 4-4、至於爲什麼申述方寫完之後又刪除卻針對無證據力(本文第6點)之申覆 : : 內容保留不刪除?這點理由屬臆測故不多做回覆。 : : 5.承上針對該推文內容是否也包含針對猥褻之定義?查推文如下: : : (除去無關 性 的資訊) : : 噓 xxxz: 首先你要有屌~ 03/23 22:36 : : 噓 bolide77: 還以為來到西施 03/23 22:37 : : → Blitzcrank: 小心燙到你的蛋 03/23 22:37 : : → pa7711201: 向恩的話我可以,黑雲麒刺青超煞氣der 03/23 22:38 : : 噓 zakato: 尿尿會臭臭的這樣好嗎 03/23 22:39 : : 噓 eroschang888: 唬爛夠了,下去OGC 03/23 22:39 : : 顯然第4則 屬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 : 以上噓文均屬 與性事相關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 : : 且針對該簽名檔明確屬於高雄板板友檢舉針對之案件 : : 針對以上幾點 認定為引起普通人一般厭惡感 且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 : 6.至於申述方所指控之眼花等內容純屬申述方個人之無證據力之臆測,且非屬 : : 事實。故不回應。對於申述方最終只能以人身攻擊做為申覆內容實感遺憾。 : 本人僅基於高雄板主要求本人對本人未述234條做解釋及其控本人引導234條之事實 : 即前文中第3及第10點所做合理推論描述 且本人實不知該行為如不稱眼花該如何描述 : 版主對明確錯誤指控若不提也罷 如今提及其卻既未對其錯誤指控反思道歉亦未更正其說詞 : 僅反控對認糾正者描述是人身攻擊帶過 如此傲慢行徑實令人髮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70.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8539897.A.0D8.html ※ 編輯: simonjen (114.25.159.228 臺灣), 12/21/2020 18: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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