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短ID真好)時間3年前 (2021/01/05 11:52), 3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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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本人太感動了 經過這麼多篇 高雄板主在第2點有一點點進步了 終於開始能討論了 這就是我一直在強調的 主觀感受的問題 即本人所說 現在已是社會常見詞彙 但是高雄板主 隨即在第三點 依然沒搞懂 其未成年 強制 非合意的意味 因為你舉的那幾個案例 例如"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1VtcRnTU (L_TaiwanPlaz) 決定猥褻因素 就不是使人厭惡 關鍵是未成年懂嗎? 人家判決中稱猥褻的原因 就是因為對方未成年 駁回224加重猥褻 因素是法官認為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至於第5 6點 高雄本人認為本人所用網站為非特意編輯者 本人甚是同意 但不要忘記使用law板和該網站皆是高雄本主 #1VtZmurG (L_TaiwanPlaz) 本人先前以強調過僅是試圖以高雄板主邏輯向高雄板主解釋其邏輯之荒謬 本人當然有立場指責高雄板主 提出該網站的人使用law板不具民網友的文章的 本人僅基於高雄板主所提出的網站對高雄板主說明 高雄板主所訴 有明確id發言 所以呢? 該網站還聲稱其所撰文者皆為律師 法律板有此聲稱? LAW板似乎無此聲明 高雄板主覺的本人後續使用高雄板主所提供網站 有爭議 卻覺的因為LAW板友id所以可信說法 前後邏輯簡直矛盾至極 高雄板主78 10點 完全忽略自己提出了爭議案例 將本人回應其因斷章取義 忽視的關鍵點指出高雄板主卻歪曲成是本人申訴內容 前篇易不只一次 將本人指出的該案被害人未成年 即該案受強迫之問題 歪曲成本人申訴內容 意圖歪曲本人申訴方向 本人不高雄板主此翻歪曲被害人申訴行為何不可稱不是干擾申訴 第9點就更好玩了 轉錄本人以申訴後的信件 而且前後文都不轉 單獨轉一篇 到底是有心摘花 還是無心插柳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在我回那封信之後 高雄板主竟然還能在來信 用意是不是釣魚 相信高雄板主自己心裡清楚 還能在申訴前已有4封信件之後反指控本人態度問題 申訴前的前四封就已經把雙方矛盾問題弄得很清楚了 高雄板主竟還能歪曲成態度問題 既然高雄板主要做總結 本人亦簡單總結 實際上高雄板主開始就是忽略上下文關係 後卻因其不願承認其判決有誤使用判例 卻因本人指出該案例情況為脅迫後 後說出224條脅迫/本人意願非關鍵因素 後高雄板主為圓其說 多次使用不同網站判例內容"節錄" 但屢屢展開 均發現高雄板主在不同程度上的斷章取義內容 為配合新舉例案例 高雄板主不斷更新指控內容 且高雄板主將本人回覆高雄板主忽略判例中內容歪曲成本人申訴內容 經過多篇高雄板主 本人了解高雄板主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且本人對高雄板主此串刻意對判例 斷 章 取 義出一段 使網站後卻稱網站不可信 以及使用不特定板友之言論 僅欲圓其錯誤判決的作法 深不以為然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高雄板主法規斷章取義受害者 A6 至於高雄板主所訴第九點 僅轉錄申訴後信件"一封"不用上下文 用心 還須多言? : 這幾天比較忙著參加聚會故比較晚回覆,看申述方除污衊之外,應無其他新意。 : 我方這邊結辯,如果小組長有認為需要補充之地方我方再針對該資訊或論點補充。 : 1.我方已針對1800條文發表見解於 #1Vw-VcUM (L_TaiwanPlaz) 第2點, : 1-1根據申述方所宣稱我方健忘一事,還請申述方看清楚內文,別斷章取義: : 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 : 「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 : ,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 : 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 : 、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低度強制手段」稱之。 : 1-2以上內容為描述強制之行為成案要件,是否屬猥褻部分應為下面描述: : 何況上訴人並不否認當時陰莖已經勃起 : 1-1描述強制行為判定 1-2 描述猥褻行為判定,前後合併故為強制猥褻罪。 : 2.如果申述方針對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該網站這麼執著,那麼 : 就依據站方之聲明就應該看一點有署名之文章,不應該以匿名發表之內容為 : 資訊內容,以下我方節錄一篇有署名之文章:https://reurl.cc/bRZDoX :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3],猥褻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 : 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 : 社會風化」而言。這個標準或許有點模糊,但我們仍然可以試著掌握幾個 : 關鍵字:「性慾」、「羞恥或厭惡感」、「性的道德感情」。也就是說, : 只要是一個人的行為或一個物品,會刺激到他人的性慾,並讓人感到羞恥、 : 厭惡(簡單來說就是不舒服),侵害到他人的性道德,便會構成「猥褻」。 : 3.承上顯然申述方之論點"強制"、"未成年"、"非合意"......等均不屬"猥褻" : 概念成立之要件。 : 4.申述方所稱我方無視本人觀感?我方針對申述方之汙衊實感遺憾,我方已在 : #1VuO-z7Y (L_TaiwanPlaz) 提出相關整理:第 3、6、12 點 : 難道那些在申述方引述之文章底下噓文或是被引起性聯想的評論都不是客觀感受? : 另外新的文章中#1Vv1W-Mo (L_TaiwanPlaz) 第 2 點,也明確指出"合意口交行為" : 為"猥褻行為"之判例。難道這一個判例是不在乎本人感受嗎?顯然申述方除污衊 : 我方之外以無新論證能力。 : 5.針對申述方所言:我方引用不確定之身分之LAW之文章內容為誤,那麼申述方又有 : 什麼立場引用一個自稱不保證內容是否正確的網站且作者為匿名之文章內容?我方 : 引用LAW之板友評論雖說無法明確查實板友為誰,但至少也是有明確的ID發言,且 : 發言內容有其可循之負責對象,相較之下比申述方引用不保證內容是否正確且作者 : 為匿名的文章更有可信度。且我方也不僅僅只是引用LAW板之內容,我方還引述多 : 篇法院判決書,與該網站之明確署名之作者文章內容。 : 6.承上關於申述方多次引用之該網站之內容部分之正文,事實上是引述我方所提之 : 該網站之正文之引述內文之局部文章內容,並非全文引用,該引文屬法院判決書 : 之內容而該正文內容明確寫到: :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 : 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 均屬之。 : 顯然斷章取義或扭曲內容者屬申述方或申述方所引述之內容。 : 7.關於申述方誣指我方妨礙其申述實在覺得無奈,我方秉持證據提出板規之看法與 : 判決見解,也提供多數之證據,真的斷章取義或扭曲事實者明顯為申述方,本篇 : 第 1、2、3 點 已提供相關事證與說明。 : 8.承上至於是否轉錄有刻意選擇性轉錄,我方認為這只是單純申述方之見解,該 : 提供的事證我方認為已明確,我方信件之提供乃為接續申述方提供之信件之後續 : ,如果我方稱為選擇性轉錄,那申述方自身不就是更明確的"選擇性轉錄"? : 9.至於申述方所稱我方為釣魚行為? : 我方只能說:有意栽花花不活,無心插柳柳成陰。 : 10.關於申述方所描述之內容並稱我方為妨礙申述?我方只能說申述方見解真是奇特, : 依據申述之規定,我方毫無阻止申述方申述之權力。連信件上都是快速回覆在可以 : 的時間上毫無拖延,針對申述內容提出我方見解與違規因素並引述相關事證,如果 : 這樣叫做妨礙申述的話,那麼申述方行為不就叫做妨礙判決嗎?只能說申述方見解 : 實為奇特。 : 以上內容併#1VuO-z7Y (L_TaiwanPlaz) #1VuuxhUO (L_TaiwanPlaz) : #1Vv1W-Mo (L_TaiwanPlaz) #1VwNDImI (L_TaiwanPlaz) : #1Vwj63hu (L_TaiwanPlaz) #1Vwkl2F3 (L_TaiwanPlaz) : #1Vw-VcUM (L_TaiwanPlaz) : 為本案之結辯內容。 : 認定申述方之簽名檔違反 1-8 規定明顯,判決無誤,故 維持原判決。 : 針對申述方是否刻意違規之行為所涉及之高雄板板規 6-13 內容,目前暫無定論。 : 如本文之聲明,關於申述方針對我方之汙衊或造謠行為,我方將不予回文回覆, : 如若是小組長所提出之疑問或要求說明者 抑或 申述方之新論點達回覆價值者 : 不在此限。(此新論點所稱應為新 事證 或是 概念 非屬 侮蔑指控)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 : : 本人已於#1Vt7Ga41 (L_TaiwanPlaz) 附過1800條內文 : : 高雄板主既如此健忘 : : 本人再次提醒 : : 裁判字號: :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 : 案由摘要: : : 妨害性自主 : : 裁判日期: : :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 : 裁判要旨: : : 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 : : 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 : :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 : : 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 : : 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 : 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 : : 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 : : 低度強制手段」稱之。從大體上觀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別,前者較重 : : ,後者輕,而實際上又可能發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變成前者情形。從而 : : ,其間界限,不免產生模糊現象,自當依行為時、地的社會倫理規範,及 : : 一般健全常識概念,就對立雙方的主、客觀因素,予以理解、區辨。 : : 高雄板主1~4至今仍堅持 其不明白其斷章取義在哪 : : 本人再次說明 高雄板主 多次忽略 "脅迫/本人主觀感受"之情況 : : 其下列說明 均忽視其情況 : : 前此串以多次說明 有鑑於高雄版主喜歡用新案例去掩蓋自己的 斷 章 取 義 : : 本人僅針對前已回復之案例 列出問題茲以提醒 : : 節錄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內的猥褻內容時 卻忽視該案的被害人年齡 : : #1VuAHjig (L_TaiwanPlaz) 且內文有述說本人意願之問題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 #1VvCcH3Q (L_TaiwanPlaz)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 : : 高雄版主至今依然忽視此些字眼 且不願意面對 : : 至於第5點 高雄版主說的又更奇怪了 該網站是有特別聲明 : : 而且還有對特別聲明在常見問題 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Q3再加以說明 : : 高雄板主所訴聲明仍然不足以回答回答 為何引用該網站卻又不信任該網站內容 : : 且高雄版主提供的網站內容如下 : : https://reurl.cc/0OALQx 該網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節錄實則行斷章取義已是事實 : :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 : :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 :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1] : :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 : : 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 : [2]。 : : 高雄版主既又稱該網站可信 又不相信 我只能說 高雄版主也是薛丁格的可信度 : : 最後竟採用自行引文中的引文進行 斷 章 取 義的方式 得出最後結論 : : 高雄板主前亦因這種方式 忽略了判例中被害人年齡部份 : : 且刻意迴避為何引用law版不確定身分板友文章 : : 高雄版主第6點說得更有趣了 本人是回復高雄提出的主各式指控 : : 高雄版主竟將本人高雄版主各式指控之回應內容 歪曲成成飄移? : : 本人再次強調 請高雄版主停止這種歪曲申訴者的方式 : : 至於信件組規僅要求申訴方提出信件溝通以證明有溝通 : : 高雄版主既非申訴方 本人依據組規要求必須轉錄 就不知高雄版主是依據何規定轉錄 : : 且若要公評 高雄版主既要轉錄卻掐頭去尾選擇性轉錄 僅轉錄本人申訴後的信件甚是有趣 : : 這在本人看起來就是一種刻意的斷章取義斷章取義 : : 本人前面信件已經表達對退文覺得莫名其妙 後面信件溝通後說猥褻 更莫名其妙 : : 本人必須強調 本人面對高雄板主無理指控 未罵髒話已是克制 : : 且與高雄版主信件中亦明顯沒有改判之意思 : : 試問既雙方明顯無法達成共識 且中間已有來回4封信溝通我何時申訴有何差別? : : 1100 12/15 [備.忘.錄]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 : : #1VrunT : : 1101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1VrunT0r : : (Kaohsiung)) : : 1102 12/15 [備.忘.錄]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 : : #1VrunT : : 1103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1VrunT0r : : (Kaohsiung))Tue Dec 15 00:38:29 2020 : : 高雄版主拿這個時間出來說態度問題 完全是匪夷所思的指控 : : 後續申訴後信件釣魚的問題 #1VsRXcBB (L_TaiwanPlaz) 已描述過 : : 干擾申訴本人 #1VwtU5H4 已於顏色字說得很清楚 是高雄版主歪曲申訴方言論的行為 : : "高雄板主其先前試圖以將其個人引用判例謬誤部份 斷 章 取 義的方式 : : 惡意歪曲成申訴方申訴方向誤導視聽喔 惡意干擾本人正常申訴行為均未道歉 : : 所幸本人超前部屬 預先將申訴內容先寫於文章最前方 方免於高雄板主惡意歪曲之情況" : : 現高雄版主又將干擾申訴其歪曲成本人所述是說他信件的行為 : : 誰在說謊 似乎很容易一目了然 :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 高雄板主法規斷章取義受害者 A6 -- 如果找不到不愛你或愛你的理由 ▁▁ 都可以是愛你或不愛你的理由 ▕A6▏ ▕出品▏ 我想你要的是愛 不是理由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7.96.203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9818770.A.434.html

01/05 12:44, 3年前 , 1F
了無新意之抹黑~無新論點~依前聲明~作結。
01/05 12:44, 1F
那真是太巧了 我申訴剛好也是覺得被抹黑 被人斷章取義成刻意散播猥褻 而且為達抹黑目的 不惜去歪曲判例 ※ 編輯: A6 (101.87.96.203 中國), 01/05/2021 19: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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