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16 12:28), 編輯推噓18(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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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e85313xd (lee85313xd)》之銘言: : 民法188條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完完全全的保護受損害之人,結果到了鄉民口中變惡法 : 今年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飲料店打工 上班時間外送飲料,然後撞傷了人 : 這個人雙手一攤說:我沒錢,我名下沒財產。然後被他撞傷的人就只能摸摸鼻子走人? : 為了保護被害人, 特地設這條讓受害者就算他的員工沒錢,也能讓他轉向他的雇主請求 : 損害賠償 : 而且也有但書說 雇主若善盡監督之責,可以免付該義務 : 這種法律在鄉民眼中變惡法,我看台灣也沒什麼法律是好法了。 拜託 不要再亂解釋了 如果謝女是在執行職務時利用職務之便殺人 雇主真的需要賠償 因為雇主沒有監督好 但是在飲料內迷昏夫妻 不管是不是身為店長都能做 隨便跟8+9出去 8+9一堆神仙水 迷昏別人 迷昏這跟她執行職務根本沒關 還有把人拖出去棄屍 回來換褲子 法官認為老闆沒有多詢問 疏於監督 請問老闆怎麼監督? 老闆多問幾句「你怎麼換褲子,是不是剛剛修幹?」 馬上構成對於謝依涵性騷擾 老闆怎麼敢追問? 比較有爭議的算是兩夫妻在店裡閉目休息 法官說店員沒有通報 這個見仁見智啦!我也常在怡客咖啡睡覺、閉目養神 或是在網咖閉目養神,甚至去7-11、麥當勞趴著睡 有時候逛街累了 點杯飲料就進去星巴克睡 從來也沒遇到麥當勞、7-11店員有在通報 都是我睡太久 店長衝出來說「這裡不能睡覺 不然其他客人不能用餐 再睡就要報警」 正常的流程都是這樣吧?請問要通報什麼? 法官就是不知道民間疾苦 沒做過餐飲業 看一下館前路麥當勞跟公館麥當勞 平常一堆人在睡覺 以前大學時期末考前 我還住在公館麥當勞 在那邊讀書準備考試 要洗澡時再回宿舍洗澡 三餐都吃麥當勞 睡覺也趴在麥當勞睡 從來沒人通報 建議法官去餐飲業實習再來判案 真的笑死 我之前在南投 投資開牛肉麵店 小吃攤有店面的那種 都會有婆婆媽媽吃完麵趴著睡覺 下午時間客人少是不要緊 尖峰時間我就不讓她們睡 法官真的見識太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587327.A.4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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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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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法全面監督員工行為,那就去買責任險啊~~~還要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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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責任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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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一堆ㄗ障說是執行職務 本來就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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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電信業是不是也要對被電信詐騙的 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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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夜班騎著改管神車上班時被警察開單,罰單要跟店長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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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前先問會不會殺人 然後簽殺人責任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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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更大的重點是但書的部分 要人怎麼監督 ? 範圍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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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這件事大家罵罵法官就會過去了.保證不會怎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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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真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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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法匠 看到睡覺昏迷未通報就高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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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民間疾苦就不會當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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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這個本來就有風險,那萬一你的食材有問題,或空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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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目休息那邊沒有這麼單純 可以去看看員工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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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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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說員工從閉目休息就能判斷命案要發生了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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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太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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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家有保謀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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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回去看員工證詞 他們不只講閉目休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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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1段不也承認她是在職務中迷昏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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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員工都知道謝女和陳男私人關係很好,閉目休息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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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員工照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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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有教化 結果出獄繼續殺人 法官也要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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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她迷昏人是後續行為重要的前行為 後行為必須依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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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才能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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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證明她前行為的迷昏與後行為殺人無密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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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道謝女當時迷昏人,又天知道當時這是殺人行為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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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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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推文沒看id 原來是你 我還真後悔 你會發這種文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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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乾脆說天知道錄用她會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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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是員工的話,你就會知道她要殺人?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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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從該條後段又有規定即便僱用人能舉證免責還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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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責任 可見立法者立法當時就是要對顧客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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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你這邏輯,小燈泡媽媽可能都要為小燈泡死亡負法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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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了,因為天知道的事她早該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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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老闆賠的部分可以對員工內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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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媽媽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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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麥當勞跟咖啡店不能睡覺了,因為要是老闆看到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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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8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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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情況是刻意惡意的故意把前提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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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把私人恩怨跟邀請的行為,竄改成單純的職務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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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泥文字是指一直鑽法律漏洞 例如法律沒規定沒繳裁判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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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駁時點 故判決確定之後再以沒繳裁判費駁回起訴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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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女以私人身分邀請再以私人身分下藥 只不過剛好她犯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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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裡 她剛好是店長 她不是利用職務之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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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之後......不會再以沒繳費駁回起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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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智障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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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就說沒有繳裁判費也可以開庭審判做出判決 判決完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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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起訴 反正法律沒有規定裁駁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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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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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呢 馬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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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學畢業就一直爬了,他們怎麼會有社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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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女那天有沒有當班,有啊,還是說店長不用做飲料?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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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班又要做飲料,這樣不就構成188條的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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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不要逼法匠動腦好嗎,會動就不是法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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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負責真的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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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法官誒 說了就算 而且還是最高法院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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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讀書沒看到抱歉 我沒龜 我回應在這個人po的另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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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我讀1天的書很累所以全部用字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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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的 那個客人在裡面睡覺店員會通報的 法官怎麼不去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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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閉目休息而已 判決書裡面有其他店員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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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員工都有發現異狀 有發現死者夫妻神情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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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現身體狀況異常 這些證詞在判決書裡面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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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簡化成閉目休息? 店員證詞自己都說有發現有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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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其他店員自己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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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有異常不是這麼精確知道確實有異常 如果精確知道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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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會叫救護車 因為不確定是否身體不舒服還是單純玩累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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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養神 店員又不是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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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的證詞不是這樣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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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所說店員不是醫師 不是天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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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店員自己的證詞從頭到尾都有說 他們有發現死者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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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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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你說店員覺得有異狀無法精確知道是不是玩太累還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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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迷藥 外觀看起來只是玩太累在店裡休息 所以再觀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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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沒有去看店員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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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34, , 154F
你上面所講的任何一個字 完全和店員的證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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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 就算通報也是店長去送醫 但是店長就是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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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0:14, , 156F
在跳針的是你 從你的話就知道 你根本沒有去看店員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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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6:44, , 157F
被我打爆就躲起來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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