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16 11:51), 7年前編輯推噓-2(13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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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條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完完全全的保護受損害之人,結果到了鄉民口中變惡法 今年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飲料店打工 上班時間外送飲料,然後撞傷了人 這個人雙手一攤說:我沒錢,我名下沒財產。然後被他撞傷的人就只能摸摸鼻子走人? 為了保護被害人, 特地設這條讓受害者就算他的員工沒錢,也能讓他轉向他的雇主請求 損害賠償 而且也有但書說 雇主若善盡監督之責,可以免付該義務 這種法律在鄉民眼中變惡法,我看台灣也沒什麼法律是好法了。 還有 我只是就法條做解釋 法律本身沒問題 是法官適用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194.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585092.A.A16.html ※ 編輯: lee85313xd (49.215.194.88), 06/16/2017 11: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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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雇主犯了什麼罪? 只是為了找到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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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責任範圍多大啊 你覺得店員趁外送時間把仇人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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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雇主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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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勤務導致損害 甘老闆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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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店員是蓄意去撞人 這樣雇主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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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業務必要導致的損害為什麼雇主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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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是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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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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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老闆賠 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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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飲料是執行工作內容,雇主應該要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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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找人負責而已~~~那公務員貪汙~~總統要不要負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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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沒錢賠政府是不是也要出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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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說 店員外送是執行職務啊 把人殺了所以老闆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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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用這條才合理 殺人案用這條真的老闆真的很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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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本身規定沒問題,是這個判決適用的結果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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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這類型的案子是不會構成188責任的,這個判決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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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法律圈也很多人在等著看判決,太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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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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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奴真的很喜歡幫老闆著想幫老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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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要搞老闆太簡單了 路上隨便把人撞個半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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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勤務導致損害 感覺確實不干老闆的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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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小三殺人 不是送咖啡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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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老闆每天都要對外送員工說 不可撞死人 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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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每個老闆都要發防殺人小卡、防犯罪小卡 才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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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怪,那媽媽嘴老闆到底要怎樣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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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是在店內吵架殺人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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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盡監督義務 好棒棒 國軍真是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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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用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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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討厭法律人就是這樣 硬凹出一堆不合邏輯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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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本身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解讀錯誤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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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 老闆和員工沒注意到死者昏迷有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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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兇手把人拖出去殺死換新衣服回來 老闆也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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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認為老闆沒進注意責任 該賠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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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和客人哈啦再進一步關係 這是執行公司業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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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政府政務官貪汙,縣市長..等等應連帶責任保障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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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貪汙 馬英九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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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昏迷這點聽起來有點道理,照理客人昏迷應該是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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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卻全然不關心,有點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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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是執行職務?是為公事?還是為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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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麥當勞裡面也一堆人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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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有人昏迷應該會叫救護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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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喝咖啡喝到昏迷,應該不會希望店家不關心不理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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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昏迷 是臉色有異樣 真的昏迷倒在店裡店家不處理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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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躺你店裡都不用收拾打烊了 用點腦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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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麥當勞都趴著睡 7-11一堆人昏迷都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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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爭議,沒去告而已,真昏迷沒處理,去告可能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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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闆促使他犯罪嗎? 憑啥罰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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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用說是喝你的飲料導致的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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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有頭 債有主 不是隨便抓個人頭頂替 有人承擔就是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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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也沒有老闆會想到,員工在公司內下毒迷暈後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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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惡法啊 到底跟雇主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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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跟私人蓄意謀殺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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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跟殺人可以混為一談,這些法師讀書讀到腦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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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放出來的人再犯案,法官怎不連坐?都你法律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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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一攤就可以走人?你脫產去撞死人試試看 講什麼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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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篇都在講民事 關刑事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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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解讀害我糗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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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e85313xd (49.215.194.88), 06/16/2017 17:03:40 ※ 編輯: lee85313xd (49.215.194.88), 06/16/2017 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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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種兩手一攤的就沒錢判死好了!付不起罰金就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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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責!免得出來一直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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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非常失敗 自僱者兩手一攤也是沒錢 難道找國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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