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6/16 20:47), 編輯推噓8(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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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憑什麼要無辜的老闆跟殺人魔一起賠 : 這應該是被媒體誤導了 : 從頭到尾就沒有「共賠」的問題 : 也因此在監督疏懈的部分通常法院認定是比較寬鬆的 : 要是沒有明顯證據能證明老闆英明神武、經營之神、管理小天才 : 差一點及時阻止員工做壞事卻仍然被得逞 : 又或是完全沒有阻止的機會,員工根本犯罪之神,智商壓制笨老闆 : 多半會被推定成監督疏懈 : 畢竟你的員工在你眼皮底下做壞事 : 肯定是你不夠努力監督嘛~~~~(恐龍叫) : 既然你監督不夠努力,那叫你幫忙「代墊」一下也不過分吧! 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有侵權責任的成立 代表 1.行為人負侵權行為責任 2.行為人與僱用人有僱用關係 3.行為人為執行職務成立 1,2項沒問題 問題在於3 什麼叫執行職務? 我們來看看 王澤鑑: 僱用人責任的依據,係使用他人,享用其利者,應承擔其害,負其責任, 僱用人並具有較佳能力,得藉商品勞務的價格或保險分散損害。準此以言 ,關於執行職務範圍的認定,應採「內在關聯」的判斷基準,即指凡與僱 用人所委辦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聯的行為,對此僱用人可為預見,事先防 範,並計算其可能的損害,內化於經營成本,予以分散。而此「內在關聯 理論」亦為德國通說所採。 吳瑾瑜: 實務向來採行的客觀說,只能作為判斷執行職務範圍的一般標準。決定受 僱人執行職務範圍,除依據客觀說之行為外觀觀察外,仍必須斟酌「時間 上或地域上等的內在關聯性」,方才合理妥當。因為既具有內在關聯性, 僱用人方能預見而加以監督。僱用人能預見而加以監督的範圍,才是受僱 人執行職務的範圍。 我們回過頭來看看 今天這案件,僱用人是否"可為預見"?"事先防範"?"能否監督"? 你今天開家餐廳 你可以預見餐廳衛生不好會食物中毒 所以如果員工教育不到位,監督有瑕疵 讓中間某位員工因衛生習慣不良導致食物中毒 那你當然有僱用人責任 但你今天能不能預見員工突然想殺人? 你能做怎樣的行為去防範員工想殺人這件事? 這才是產生爭議的點... 否則你的論點也不過就是因為老闆衰,雇到這種員工所以要賠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04.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617245.A.3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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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工作還要懂心理學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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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符合內在關聯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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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比律師厲害多了,一堆律師只知道捧法官懶趴,法官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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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台上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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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匠法匠很快來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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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然後呢 你要我表示見解我完整呈現給你看但你完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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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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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台上1599 57台上1663 79台上34 86台上332 42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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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台高院94年第3好 98台上763 90台上1991 91台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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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台高院103是在600 我再搬來這請你這法師指導我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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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詞窮繼續鸚鵡叫人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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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人的推文真的搖頭,難怪一堆被罵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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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到底要怎麼監督讓自己員工不要起意殺人?上班之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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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佛經出來叫員工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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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如果不會溝通講重點就別出來丟臉 出來波文還不會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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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當別人有時間理你喔 真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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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一口法匠叫 連重要判決字號都不懂好意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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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人來說直接貼判決就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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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是你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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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真是可悲 原來實務見解就是真理 永遠不能被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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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人我開始明白為何台灣有這麼多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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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案例就照搬,不管套不套的上,先搬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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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老闆要怎麼預防員工個人起意的犯罪,法匠不會管 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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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案例來掩飾自己沒有邏輯性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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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20:43, , 27F
拜託 拿判例出來是因為對下級審有拘束力 不懂就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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