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16 11:57), 7年前編輯推噓4(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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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shade (一隻歐拉貓)》之銘言: : 第 188 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這個就是有名的連帶賠償責任,常用的地方是醫院的醫療糾紛, : 如果鄉民覺得這個不合理的話,可以試想一個狀況,投顧公司 : 業務用公司名義詐財然後捲款走人,投顧公司該不該負責? 醫療糾紛 公司業務以公司名義詐欺 跟媽媽嘴這件案子不太一樣吧 前兩個是本身在工作上出現瑕疵 但都是以"公司名義" 去執行的任務 但是媽媽嘴比較像是''個人行為''去做了謀殺事件 跟咖啡店沒有甚麼關係阿 他在咖啡店的工作內容沒有這塊阿 用前兩個例子來看 就像是醫生去殺了人 要求醫院連帶賠償 公司業務殺了人 要求公司連帶賠償 這根本就是兩個邏輯 法匠不要再搞笑了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1.104.1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585476.A.EFD.html ※ 編輯: qk56 (61.221.104.175), 06/16/2017 11: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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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在是否是 "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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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讀法律的講沒用 對牛彈琴 一點邏輯性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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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謝女和陳男是店長和顧客的關係啦,明明就是她們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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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恩怨害到媽媽嘴,根本不是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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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職務 包含因執行職務而提供之機會 也就是讓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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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下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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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有人說是因為店內昏迷,老闆卻未關心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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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去搞清楚案發經過嗎? 沒有的話在這邊講怎樣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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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跟當初什麼都不知道就說老闆是共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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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篇講的都不一樣 也不知道誰說的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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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謝女和陳男關係,下藥需要靠執行職務嗎?明明就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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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被她們私人恩怨波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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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咖啡就是業務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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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公司開車送貨 然後撞死人 執行職務 工地施工 掉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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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是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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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有兩家店面,不可能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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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死人 執行職務的過失... 公司可以事前預估防範卻沒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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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鴻海這麼多廠,郭董不可能坐陣所有的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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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才要有連帶責任 殺人要怎麼防? 本來就獨立的員工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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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推給執行職務才是強詞奪理的理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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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得很有道理 但是我們無法影響法官的判決 他說一就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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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能從自身改變開始 要求員工簽訂文件 加保保險金 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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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12:35, , 23F
護自已 對於出獄的人、混過的人、刺青的人 一律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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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冷漠 但是沒辦法 我們被迫要保護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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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僱用外勞 或增加勞工工時 多付加班費 也不要僱用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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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謀殺責任險好嗎 保險沒有這種的 以為什麼婉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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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13:19, , 27F
有險可保 這種就是誰遇到誰倒楣要賠一大筆 荒唐法匠
06/16 13:19,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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