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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pt123 在 PTT [ AfterPhD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0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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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謝謝J大的資訊~可是要用到這幾條 是當事人(靠自己?)找到新08/17 01:26
2F→: 教授願接手只是舊教授使絆子的時候 依該規定可快刀斬亂麻?08/17 01:28
3F→: 但若系上同仁皆不想得罪大老皆沒人出面接手 那麼該研究生08/17 01:29
4F→: 好像也用不上那些規定(會是可召開 但沒保證必有人收他啊?)08/17 01:30
12F→: 其實該朋友是自己單獨投稿(沒靠教授聯名)所以情況較單純08/17 03:13
13F→: 重點就是他自己問了幾位教授 他們說時機太晚換了 不便收留08/17 03:14
14F→: 他也沒信心問第三個 也猜測跟系主任講也沒用-原教授不算擋08/17 03:15
15F→: 只是好整以暇"看誰收你"..所以本文才問通常慣例上 若全系08/17 03:16
16F→: 尷尬地沒人(含系主任)自願想接手 則系主任依規定"必須"收?08/17 03:18
17F→: 或若平常沒交情 也就另行公事告知該博士生認命吧?我猜後者08/17 03:20
18F→: (用詞不精確 他是候選人了)08/17 03:34
25F→: 我只是轉述 他具體步驟的是是非非也不是本文能轉述清楚的08/17 11:04
26F→: 總之s大提供的經驗是 系主任沒有義務接手 這個資訊就讓我08/17 11:05
27F→: 有底了 足見沒必要可惜他當初沒跟系主任報備 報備也沒用08/17 11:06
28F→: (該系其他不論是烏煙瘴氣或如何如何 無關本文宏旨 不贅述)08/17 11:07
47F→: 理解~理想上 正常(不烏煙瘴氣的系)情況是如上所述 了解了~08/17 12:07
48F→: 不過依J大的法規用語 也沒強制系上必須生出一個新指導給他08/17 12:08
49F→: 這種事律師也解不了 "專業"領域司法難以審查啦-不然舊指導08/17 12:10
50F→: 怕被罰 就說好啊我繼續指導(然後認為你草稿寫得爛 不給過)08/17 12:11
51F→: 你法院能怎樣?學生頂嘴說我高階期刊登上的比你教授多 又怎08/17 12:11
52F→: 樣?教授就是認為你寫的不及格~s大自己在學界還不知這手段?08/17 12:13
53F→: 所以我問(法規面的)權責角度-依J大此文 大致我心裡有底了08/17 12:14
54F→: 至於s大說的具體操作 "正常來說""按理來說"確實系上該保障08/17 12:16
55F→: 當事學生 不過在極少數烏煙瘴氣的系 那大概只能阿彌陀佛了08/17 12:17
77F→: 理解~只嘆當時他向比較熟(但領域遠)的教授與出道學長諮詢08/17 14:59
78F→: 時 或獲得的只是安慰 無任何1人給出s大如此積極應對的建議08/17 15:00
26F→: 每個學門不同 有的學門由當事人自行取得畢業所需高階期刊08/17 11:08
27F→: 刊登論文是正軌 靠教授掛名(保駕)反而需開系務會議改規定08/17 11:09
28F→: 文組書是自己念(教授甚至不見蹤影) 又不用到實驗室設備08/17 11:11
29F→: 本來就是自己寫出佳作登上期刊 搞靠教授聯名保駕的反而是08/17 11:13
30F→: 在職專班裡比較"有辦法"的人(找到願意"合作"的系上教授)..08/17 11:14
31F→: 總之綜合各位先進的意見 可見國內做法不一 就看當事人運氣08/17 11:21
32F→: 在哪種文化的系 若以下一篇J大的某校法規而言 至少法規面08/17 11:23
33F→: 沒保證當事人一定有教授接手 以及加上對系主任某人品行的08/17 11:24
34F→: 長期了解 所以就沒必要幻想問了會柳暗花明 因為問了也沒用08/17 11:27
35F→: (人際面是是非非扯不完 故本文鎖定權責角度 今大致獲答案)08/17 11:41
70F噓: 紅明顯~蔡總統應多釋疑~畢竟太怪異太獨特了太多巧合了~09/02 08:59
71F→: 此外 怎麼記者不去請LSE Law School Office的人員調紀錄?09/02 09:00
72F→: 只有一個不相干的施女士熱心替LSE的畢業專責單位人員代答?09/02 09:00
78F噓: 而且大家留意 就算真的LSE校內盜賊橫行 把總圖與法圖的2本09/02 11:12
79F→: 蔡英文原始版論文偷走~使得蔡英文必須補寄自己留的備份~09/02 11:12
80F→: 但是大家都知道 口試委員簽名頁一定要影印或照相一起備份09/02 11:13
81F→: 夾起來~補寄時就算真缺頁 寧可缺少致謝辭那頁也不能缺了09/02 11:14
82F→: 口委簽名頁 不是嗎?蔡英文的博士口試的口委是另外哪2位?09/02 11:14
83F→: 這個斷點真是設得太巧合了!但也只能呼悠不懂學術界的記者09/02 11:15
84F→: 本板竟然沒太多人看到蔡英文偏偏不影印備份重要至極的09/02 11:16
85F→: 口委簽名頁~也口風緊完全不提誰是口委~09/02 11:16
86F→: 各位 有誰講不出自己博士學位的口委名單有誰嗎?09/02 11:17
87F噓: 不是不相信蔡總統 只要她做到有誠意多釋疑一下就好了啊~09/02 11:21
95F噓: 講不出個理 只會空打四個字詞的造句機器人 倒是省省吧:)09/02 12:50
96F噓: 在下key的理固然無足論 略之可也~鹽湖網友的理尚在~09/02 12:53
97F→: 沒長眼的人不會看???科科~09/02 12:54
154F→: 那是說通常學長姊們提點的慣例(不是"規定")以防需補印時09/04 10:40
155F→: 麻煩~粗枝大葉者當然不備份也可~09/04 10:42
156F→: 如果真要豁出去(例如不走學術)拿到畢業證書後把論文一把火09/04 10:45
157F→: 燒了底稿都可(我一位朋友就這樣)~但對走學術的蔡英文而言09/04 10:45
158F→: 沒簽名頁也罷 退萬步言 她的口委是誰?她該不會忘了?仍矜著09/04 10:47
159F→: 不講..~拆開看當然各各疑問點單獨都還可找出理由辯護 但是09/04 10:53
160F→: 所有"巧合""例外"的點全部都出現在蔡英文論文上 所以如果09/04 10:54
161F→: 就"請蔡英文多加釋明(例如其口委是誰)"是有正當性的訴求~09/04 10:55
162F→: 或者 記者認真點的話去採訪LSE Law School Office的職員09/04 10:56
163F→: 都比一個不相干的施芳瓏竟然"代表"起LSE校方"證明"~這哪招09/04 10:58
164F→: 更可信09/04 11:03
177F→: 鹽湖網友的線索很重要~所以判斷上應以LSE博教組職員的作證09/04 18:39
178F→: 比台灣研究中心主任施芳瓏的口沫橫飛說詞有公信力一萬倍~09/04 18:41
179F→: 如果博教組的紀錄上 當年確有給Ing-wen Tsai法學博士學位09/04 18:43
180F→: 就雨過天青了~09/04 18:45
224F→: 現在關鍵在於"LSE校方"由誰有資格代表?施芳瓏?只看到她說~09/04 23:10
226F→: 我查過相關報導 所謂的LSE證明 原來就是施芳瓏一張嘴證明~09/04 23:11
227F→: 我就納悶了 難道台灣籍畢業生屬於台灣研究中心主掌認定?09/04 23:11
229F→: 所以誰有資格認定與作證?鹽湖網友指出了方向:博教組啊~~~09/04 23:12
230F→: 今天問題就是只看到台灣研究中心主任在那邊一直唱唱唱不停09/04 23:12
235F→: 那也不排除~那麼 可否指點LSE單位官網 我對一下畢業名錄?09/04 23:19
236F→: 我的原理是 看到底坊間所謂的"LSE校方"是哪個專責單位...09/04 23:20
237F→: 可別是"台灣研究中心主任施芳瓏的個人臉書"叫做LSE校方...09/04 23:21
240F→: LSE法學院 博教組..etc.皆可 哪個官網列出了蔡英文名字...09/04 23:22
241F→: 我就是看了調查者的報告 發現就算絕對的真理/事實 固然09/04 23:22
242F→: 並非上帝的我們一時無法立刻得知 但調查者的舉證程度 比09/04 23:22
244F→: 出一張嘴東拉西扯的施芳瓏更有力一些~所以希望蔡英文再多09/04 23:23
248F→: 替自身舉證一下~不然光憑現在蔡方所謂的證據 都已被反駁了09/04 23:24
249F→: 所以看過報告的我才奇怪 怎麼還有認可現有證據的觀點存在?09/04 23:24
251F→: ok 我再追追目前新聞進度~09/04 23:25
284F→: 同意鹽湖網友的觀點 如同先前我說的 蔡做到這則新聞中的09/05 07:29
285F→: 舉證程度 就釋疑了 因為證明力在互相比較間壓倒了林賀等人09/05 07:30
286F→: 基於更早時期並未出現的這些圖片證據時的稀少且怪異情況的09/05 07:30
287F→: 推論~畢竟 先前較早時期這些有證明力的圖片 尚未被公佈09/05 07:32
288F→: 加上辯護方施芳瓏講東講西講一堆不講這種關鍵證據 卻只在09/05 07:32
289F→: 其他方面東繞西繞 才讓質疑方有質疑蔡舉證不足的正當性09/05 07:32
290F→: 結論:1.依先前蔡舉證不足下被林賀質疑 林賀不是完全沒09/05 07:33
291F→: 正當性 只是質疑方(辯方)的具體措辭是否成罪 可由此次官司09/05 07:35
292F→: 的控辯雙方自行在法院去講~09/05 07:35
293F→: 2.依照蔡英文後來(9/4新聞)公佈的更詳盡的證據 yes 可合理09/05 07:37
294F→: 推估蔡英文取得LSE的Phd in law~LSE作證單位是論文委員會09/05 07:38
295F→: ps.這可比干她職掌屁事 在臉書講東講西沒講到重點的09/05 07:38
296F→: 台灣研究中心 有公信力多了~ 以上方方面面~09/05 07:39
297F→: ps.07:30語意不清 補充 稀少與怪異情況 是指依LSE畢業規定09/05 07:45
298F→: 應送總圖法圖的2本論文原始版 全部被賊去圖書館偷光或遺失09/05 07:47
299F→: 搞到蔡2015左右必須補寄影印版給圖書館上架 林賀才會起疑~09/05 07:48
300F→: 但如今看來 推論上只能是 就是如此巧遺失 不得不缺原始版~09/05 07:51
301F→: ps.好啦 持平而言 要繼續質疑LSE是否造假的話 不是不行 但09/05 07:52
302F→: 舉證責任轉為林賀等人去論述LSE何人做了不法造假行為護蔡09/05 07:53
303F→: 造成如國內某私大2年半從大二生變碩士的荒唐情況 畢竟這種09/05 07:54
304F→: 情況 也不能說校方堅稱該生是合法碩士 大家鼻子摸摸就承認09/05 07:55
305F→: ~但這轉落在林賀(開記者會時取得公信力應有)的舉證責任了09/05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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