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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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這篇文章po到p2的8a之後,發現推文中幾乎沒有人支持我的立場,覺. 得有點訝異。當然,那些人並沒有提供什麼有道裡的理由,你知道的,通. 常推文就是那個樣子。不過我對自己的論證還挺滿意的(雖然最後那個比. 喻後來被踢爆在很多面向上沒辦法適當地類比死刑議題),我在想,真的. 是我的道德直覺跟大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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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cy 看板].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 看板: Policy. 標題: Re: [政策] 大法官釋字第263號. 時間: Tue Feb 17 01:33:56 2009. 恕刪. 法律的假設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才能和政府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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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你的結論在現實中能夠成立,需要進一步探問一些問題:. 1.甚麼證據用來支持「如果在一個國家裡,比起誤判處死的人數,有更多人因為死刑的. 確實執行而保住生命」這一宣稱?這是數據的問題。. 統計資料在哪?. 2.就算有了統計資料支撐你的說法,那麼進一步的還要再問:「以殺止殺是最有效的方. 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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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要講得是下面的論證吧,你下面例子的意思比較符合這論證。. 如果在一個國家裡,有X和Y兩種不能共存的政策,. 兩者都有造成國民死亡的社會成本,而X的社會成本大於Y,. 那麼應該選擇Y。. 這論證似乎頗符合直覺。. 我想你的論證引起的誤解或許是在於「誤判處死」這樣的字眼,. 誤判處死指的是兩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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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可以做為他人幸福、生存下去的手段嗎?. 也就是說你同意為了更多人的生命得以保存,可以犧牲一個無辜的人,將其生命作為手段,是就樣嗎?. 這裡的八成有任何材料加以佐證嗎?還是只是你的猜想。. 如果你同意康德所說「人只能是目的,永遠都不能是手段。」. 那麼這個抉擇就可以改寫為「要不要殺死九十九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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