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打破恐同 教育立法應先行 打破恐同
※ 引述《species (Miner)》之銘言:
: 1.何謂"結婚"?這邊結婚指的是一個人類行為。
: 2.何謂"婚姻"?
以下文章節錄自breath35的網誌
http://breath35.wordpress.com/2011/05/18/%E5%86%8D%E8%BE%AF%E5%90%8C%E6%8
0%A7%E6%88%80%E9%81%93%E5%BE%B7%E5%9F%BA%E7%A4%8E%EF%BC%9A%E4%B8%80%E5%80
%8B%E7%B8%BD%E7%B5%90%EF%BC%8Da-supervenient-moral-realism/
http://tinyurl.com/3jfmwqh
這個人是基督徒,所以同志可以直接略過這篇文章。
大意是從倫理學的角度探討婚姻內涵的美德是否有其底限
kockroach回應:
在我看來,去幻想一個不實際的形而上結構,定義何謂婚姻,一副自己是多麼虔誠
的「正統」神學家,光會拍老耶的馬屁,卻忽略了在這個體系下受到壓迫與不公平
的對待的人,是狗屁不通的。
(對,我就是壞神學家…. 魯汶的系統神學走的是某種變相的多元主義…我走的是
解構、神死的路,剛好跟 postliberal 相反啦~)
我贊同 Naturalist 所說的,被指控不道德的人其實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
道德。這就如同小英也沒有義務提出任合證據證明自己是或不是同性戀。
這純粹是一種人格上的羞辱。
相反的,應該是那些高舉道德大旗的人去承擔這個理論的「神義論」的責任。任何
人所提出的任何道德規範,只要會壓迫到其他社會上的邊緣人,就應該反省自己,
而不是要求那些被異性戀沙文主義所歧視的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說得簡單一點,婚姻不一定有底限,但是那些認為婚姻有底線的人,有義務提出一
套不會讓同志絕得自己受到屈辱的界限。
—————————
我的回應是:我認同kockroach說的地方在於
如果不是忠於聖經,我是連將同性戀傾向視為缺陷也不願的。至於醫學生理研
究,對我來說都是次要。我是左撇子,根據統計比右利者平均壽命短9-11年。慣用
腦不同也造成思考習慣不同。但從聖經就完全無法說「左撇子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
的心意」。
基督徒必須挺身去終止壓迫和歧視。別再用不忠實的資訊去煽動家長和製造社
會對立了。
一套不會讓同志絕得自己受到屈辱的方案,要讓參與的先知去提。
—————————
windcanblow; MoonMan0319; dans; MathTurtle
你們四人在問的都是世俗基礎上的「道德實在論」如何可能成立?民法所保障的婚
姻,有一個道德防線。如果同性戀要將這一個道德防線向後撤,是用什麼倫理學手
段?而當此例一開,該手段是否可複製在亂倫、一夫多妻等可能議題上?
windcanblow是一個世俗道德實在論者(secular moral realist)。但他對這個道
德底線的存在是悲觀的。引用Aristotle,和Margaret Marshall,他說「婚姻是一
種公共承認與公共許可,其中的保證人則為政府。法定婚姻是一種具有高度公眾性
意義的契約,雙方面皆可表達承諾的愛,背後是道德與倫理上的美德。」故在道德
上反同婚姻者其實佔不到任何便宜。
但他後卻又提出,異性戀也不過是彼此同意想結婚就結婚,很多劣質的婚姻,不存
在「世俗道德」底線的。所以與其用「一男一女」、「傳宗接代」這種生理防線、
「彼此承諾這種已經不符合婚姻實然的道德契約防線,需要的應該是一種真正能用「
愛情的內容品質」來衡量婚姻資格的超然標準吧?-只要「真愛」、「夠愛」,任
何兩人都該被准結婚!但這在人類社會是永遠不可能做到的。到底政府不可能用「
真愛」這種抽象標準訂定法律契約。而且在欠缺「道德實在論」的形上學依據之下,
這簡單思考方向也會開放亂倫婚姻、兒童婚姻,且不需要為實用主義者所買帳。所
以不是太具有建設性的論述,但已經將討論帶往正確的思考方向。
(中略)
至此,個人認為問題已經無法再有任何進展。
「道德實在論」一定需要提出形上學依據。也就是說,你說可以說你相信某種道德
價值實體是一個實體,但這個實體的形上學擔保(metaphysical warrant)何來?
回答這要求對我來說很簡單,唯一的依據就是聖經中的上帝。所以作為基督徒神學
家我沒有興趣,也沒有可能幫無神論者另闢婚姻的道德根基。Dostoevsky 認為這
就給無神道德實在者一個信仰上帝的理由。
今天見到遠志明牧師,我當面問他「基督徒如何維繫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他不
是對這種問題想很深的人,但他認為,除了努力傳福音,別無方法。聽到我現在在
做的事,他說「好好寫、好好幹!」。
再來看「實用主義」的立場,kockroach其實已經陷入Rawls框架中最後的困境,就
是所有的議題都只能就當前的脈絡來協商最大利益,產生的原則就是一種暫時性的
道德原則。但是脈絡這東西並非是不變的,他沒有弄清楚的是,每一個道德的產生,
都是一種特殊的附隨現象(supervenience )。附隨原則的定義如下:
哲學中,在一般情況下,兩組相異的屬性(如心靈屬性與物理屬性)之間,它
們維繫著一種在本體上依存的不對稱的關係;充分條件且為必要條件的是,如果每
個在物件(object)中屬於第一組的屬性(伴隨發生的屬性)發生的改變,是必然
的結果,而且歸因於屬於第二組的屬性中(基本屬性)的改變。「伴隨發生」通常
吸引那些希望主張物理主義(physicalism)而又拒斥同一論的哲學家:雖然不太
可能將心靈屬性與物理屬性以一對一的方式視為同一件事,但心靈屬性仍可能伴隨
發生,並因此坐落在物理屬性的基礎之上。因此沒有兩件在物理上相似的事物,能
夠在心靈上(或心理學上)有所不同,而一個存在的心靈屬性將由它的物理屬性來
決定。
套用在「社會脈絡」(social context and ethos)與「道德原則」之間的關係來
說,脈絡就像身體,而道德就是心靈。前者的脈絡當然是一種實質(real entity),
而後者雖然附隨,卻也是一種實質。而這個附隨實質還有一種特性,就是它會回過
頭來調控第一組的基本實質,成為一種物理性或詮釋學的循環。
舉例來說,心靈「附隨」的必要條件是身體細胞元件包括心臟和大腦的某種穩定配
合。所以心靈較為「不基本」。可是心靈卻能夠回過頭來控制調動肢體,支配身體
去做各種事。只是如果心靈決定拿槍朝身體的大腦或心臟開槍,那麼身體死了,心
靈也不存(或是就以靈魂的另類方式存在了)。
同樣地,還有文法(grammar, syntax)「附隨」於字詞觀念。文法存在的必要條
件是字詞觀念在語言中的發展。例如「我」、「你」、「愛」、bitter、bitterness
這樣的概念。但是個別字詞概念之間的關連方式,卻造就了「文法規則」。而文法
規則的附隨,就會回過頭來支配字詞觀念的發展。就像「我你愛」不是一個通順的
句子,或是說“-ness” 成為一種的文法二序(second order)規則,代表著「形
容詞的名詞化、性質抽象化」。這樣一組二序規則是在英語使用的脈絡中被「創」(
附隨)出來的。然而一旦它誕生了(作為一個emerging property),它就必然會
開始控管人們在日常脈絡中能夠怎麼溝通和造字。例如,adjective的意思是形容
詞,那我就可以在這個脈絡中創一個詞 adjectiveness,它就是想當然爾是「形
容詞性」的意思。
使用這個附隨的觀念,就是要說,道德原則會在社會脈絡中生成,不是單純作為
一種被動而無力的建構(construct)而已。它是一種附隨後的新生物質(
emerging property),會產生調控和維繫社會脈絡的功能。
那麼修改道德原則,就像我們要修改文法規則一樣。必須把它當作一個實體來對
待,而不能用脈絡來強暴它。
要求人們提出理由說明同性戀婚姻為什麼可以合法或不合法,就像你必須告訴我
為什麼「我你愛」(不)可以是正確通順的用法,都是分析知識論上合理的要求。
解構虛無主義者不認為自己需要達成這個要求,因為他們根本不買分析知識論者
的帳。
他們會說:比拳頭、靠洗腦。如果一堆人都趕流行用起「我你愛」的說法,那它
就取得社會認可,之後民間國語辭典就會開始羅列這樣用法,而下一步大概也會
修改教育部的中小學國語教材,「正統」(orthodoxy)就這樣被改變了。
但在這同時,解構虛無主義(deconstruction nihilist)一定會碰到「道德實
在論者」(moral realist)或「語言純粹主義者」(purist/linguistic formalist)
的挑戰,社會上的倫理學家或宗教家以及語言專家就是這樣的角色。他們是這些「
附隨新生物質」(俗稱「道統」)的整理者、表述者、繼承者,因此也必定是脈
絡反動的壓迫者。他們站在「心靈」這一邊:每每身體已經疲勞困倦時,他們作
為心靈就會硬逼肉體不能去睡,必須在桌前多撐一會!
除非身體的疲勞已經大到能夠瓦解心靈—一如流行語的被認可程度要大到語言學
家必須屈服、挺同聲浪要大到傳統價值維護者的聲音已經聽不清,針對道統的「
反動革命」是基本不會成功的。
從這個角度說來,「以人權為基本價值而無須其他立場支撐」的觀點看問題的性
別論述者是天真的直覺主義者(naïve intuitionist)。因為「人權」只是當
代契約書寫和簽訂時「附隨」的文法,該文法規則在三千年前並不存在,是近
二三百年革命出來的。
所以更進一步該分析的問題就是要看革命的正當性,不是光訴諸「反霸權」、
光控訴「那些說『我愛你』而反對說『我你愛』的人」是「文字威權主義者」
就能完事的。
用「人權」來壓「一男一女的婚姻法案」,事實上是「上訴高層文法規則」(
人權)的一種手段,來替明顯「違背」當前下層文法規則(傳統的婚姻詮釋:
只有成年的一男一女才配結婚)的新潮語言(對婚姻定義的重新詮釋)辯護。
這就是試著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提供正當性的一種嘗試方案。可這招「訴
諸內在文法矛盾」(反同違憲)的做法看似可行,實際上卻很容易化解。因為
語言純粹主義者會說「下層文法」與「上層文法」是「條件子集」(conditional
subset)的關係,而不是衝突關係。亦即,縱然具有「平權」的大框架,下面
還是會有許多「累進稅制」、「排富條款」、「未成年條款」、「種族保障政
策」(e.g. Affirmative action)、「殘障人士政策」、「基本家庭價值維
護」、「老年政策」、「歧視有犯罪前科者」、「移民條款」等各種價值但書,
這些東西就是下部文法,是上層語言規範的條件子集。
現在有一個「基本家庭價值維護」的下部文法在那,想要改寫規則的人必須提
出,為什麼改寫這一個特定文法的正當性存在?為什麼必須按照你們提出的方
案修改?明明過去「平權」和「家庭基本價值」就是大眾所認為互相輔佐配合
的上下部文法,而現在有一群人站出來訴求,說他們的「發語權」(婚姻權)
被「家庭基本價值」這套文法規則給侵害了。社會是不是應該聽他們的?
社會大眾說:「是你們不肯學習按照正確文法(嫁娶異性)說話行事,不是我
們沒有給你們發語權(婚姻權)。」但同性戀者要說的是:「我們的聲帶構造(
性向)使我們學習按照這套文法順序發音非常不易、甚至不可能學會。你們若
不修改規則,無異就是在發語權(婚姻權)上歧視我們。」
我認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臺灣社會過往脈絡下所生成、附隨的一套
規則,由「家庭基本價值」的這組文法所支撐。這個是支持維持現況的道德實
在論者最有力的論述,而實用主義者也必須承認的。
在自由多元社會底下,所有針對制度(文法)的革命都必須要靠壓力團體去催
促附隨現象的再開。而這些壓力團體並不需要一些什麼永恆的理想或道德觀,
只需要把所有的理由和反動能量加起來渲染成為「壓力」。
而在「附隨」發生之前,我不認為持無神論的「反動者」(支持同性戀婚姻正
常化者)要稱自己是一個道德實在論者是邏輯上可能的(因為你們所說的價值
還沒有被脈絡衝撞/承認/附隨出來),而他們要面對的就是一批道德實在論
者。
(中略)
當代基督徒的問題和人性的問題,就在於人實在很難一面說同性戀是一種缺陷
一面又完全做到不用有色眼鏡看待同性戀(即使是將同性戀放入現象學的括弧
中)。所以在外人看來精神分裂、偽善(姑且還不論教會之間神學有光譜差異、
個別信徒間靈命參差不齊)。
但耶穌卻做到了。
耶穌不歧視淫婦,卻清楚讓淫婦知道她行淫的罪行是她的缺陷和罪性。
耶穌不歧視殘疾人,清楚讓瞎眼和瘸子知道他們的生理殘疾是他們的缺陷,他
們需要醫治拯救。
所以你們不要信我,要信耶穌。
你們不要信基督徒,要信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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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樂天使 想參加相見歡嗎? [02/05/2006 19:44:27]
To 小樂天使: 什麼是相見歡?? @@a [02/05/2006 19:44:41]
★小樂天使 相見歡就是 有很多天使 邀請自己的小主人 [02/05/2006 19:44:27]
★小樂天使 大家一起喝下午茶玩遊戲= = 然後看斷背山 [02/05/2006 19:44:41]
To 小樂天使: ............. [02/05/2006 19:44:45]
To 小樂天使: 你想推廣同性戀嗎 orz [02/05/2006 19: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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