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打破恐同 教育立法應先行 打破恐同
我來對你所謂的554號解釋開戰XD
※ 引述《dans (邀棋前請先知會)》之銘言:
: 一來一夫一妻的規定在解釋理由書即有
: 你沒看釋字錯解大法官理由不應該怪罪在我身上
: 二來我引片段解釋理由是為了告訴你家庭/婚姻有哪些功能存在
: (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 你看不懂釋字又看不懂我的文章 你還有什麼是看德懂得
: 我是保守人士跟我是否反對性解反教育過早教授當然有關係
: 你盲目吵弄邏輯也該有個限度
: 如果這就是你們同志對於婚姻權論述的思考深度
: 那我會挺身而出拒絕同志婚姻權合法化
: 因為顯然目前的同志意識尚不足夠成熟能接受這些權力
依據主筆(他以前自己講的,有錯當然怪我記錯XD)554號解釋的大法官戴東雄書上所說
婚姻之目的
婚姻之目的,有以宗族、家族或父母為本位者;又有以個人本身之結合為目的者。
在前者,夫妻雖亦須同居,但其主要目的,在於傳嗣祭祖或奉養父母;在後者,兩
性結合之後,生育子女,可以祭祀祖先或奉養父母,但不以此為其本來目的。近代
文明國家,概以個人之結合為結婚之目的。故結婚須自主,而離婚亦然。
閣下引用554號解釋文所謂:「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
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
,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其實解釋上應視
之為大法官認為當前憲政秩序下對婚姻與家庭的制度性保障方式。也就是說,你所
謂的一夫一妻,只是目前憲政秩序所肯認的一種婚姻與家庭制度,而這種制度,也
當然可以透過(大法官解釋、修法等)各種方式改變之。
你當然可以依你所謂的保守立場反對LGBT族群想要做的改變,但請不要把婚姻制度
想成只有一夫一妻制度(三戴合著的親屬法翻一下婚姻制度那一節)而已。你大概是
把當前憲政秩序肯認的一夫一妻制度,當作古往今來沒有其他類型的婚姻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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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不是跟男人上床的男人。同性戀是白忙了十五年仍不能讓反歧
視法過關的那群人。同性戀是見不到大人物、大人物也不想見的一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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