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打破恐同 教育立法應先行 打破恐同
樓上的借小弟引用一下。
拙者先用一種比較不倫不類的方式來畫個圖:
方式
——————◎——————→
兩個獨立的小個體 一個融合的大個體(家庭、族)
當◎是結婚、LE PACS、同居等不同方式時,首先拙者會注意到的是這三種方式在對雙方
的拘束強度上的差異:結婚 > LE PACS > 同居。
這一部份從關係的解消就可看的出來:
離婚需要雙方協議或是由法院裁判離婚;LE PACS無須侷限於雙方同意、單方同意亦可,
且無須法院審理(法國的情形);同居僅為事實上的行為,法律未有規定。(感謝GOOGLE
大神。)
回到我國目前的民法制度,僅僅在婚姻方面有比較全面的保護(同居只有遺產酌給請求
權)。至於LE PACS?很抱歉,我國完全沒有相關的制度。也就是說我國只有婚姻、同居
二分法的方式。
我國民法典體現當時社會風俗,雖歷經多次修法,對婚姻的見解仍停留在當初立法者所
處的年代。有一句話說:「民法為萬法之母。」在先前的背景思維及這一原則下,自然出
現目前以婚姻關係為前提要件衍生出各種所謂的「福利」。
拙者以為現在社會雖然仍有婚姻的傳統觀念,但、現在不婚主義日漸盛行,
於其使用狹義的同志婚姻來爭取應有的權利,倒不如利用不婚主義日漸盛行的時機及LE
PACS對於同居(包含同性、異性)的權利保障等諸特點來包裹同志所欲爭取的權利。畢竟
沒有人會對自己可獲得權利表示反對,而同志朋友只要確保自己不被排除在外及提供其他有同居關係而未有婚姻之人相關資源即可。
以上為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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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7:4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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