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打破恐同 教育立法應先行 打破恐同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稱孤)》之銘言:
: 「社會期待」是一種公眾意志,就像共和國人民會服膺民主,
: 換言之,你所說的不是「社會期待」,而是「希望社會期待」,
: 在舉個例子,目前台灣人普遍會期待「性侵罪犯應該要重罰」,
: 又或者「犯了殺人罪,應該要處死,而不應該廢除死刑讓犯人逍遙法外」,
: 也因此「社會期待」往往是沒有公開討論的,而先存在某種價值判斷,
: 然後基於這些價值判斷,才有了後續的討論,
: 有一個特點是,社會期待往往是多數人的期待,也因此容易形成多數決
: 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多數決一直以來不但是民主國家的實然面,更是應然面,
: 因為如果否定了多數決,那麼就不是「民主」國家,而是專制國家,
: 之所以會質疑「多數決」的正確性,是這會形成一種多數暴力而成為暴民政治,
: 也因此才有了「尊重少數」這個民主原則,
: 「民主」是儘可能以符合全體人民利益為利益,退一步才是多數決,
: 但是往往都會變成只是在「多數決」或者「只注重多數而忽略少數」,
: 為了防止這類事情發生,因此制定憲法給予少數人基本的權利保障,
: 舉個例子,我們想一下「言論自由」到底是保護多數人還是少數人呢?
: 一旦分辨清楚就能知道憲規定的真諦了
: 再次一個層次,那麼能否因為少數人的不配合,
: 或蓄意破壞,就拖累社會運作呢?
: 當憲法將基本權利條列之後,總會下個「但書」規定,
: 也就是「權利濫用的禁止」的規定,
: 「多數決」是最能使民主運作的社會成本達到最小的方法,
: 所以「多數決」的正當性是沒有疑問,有疑問的事所能決定的「範圍」,
: 但是你能否具體列舉哪些規定無須「多數決」?
: 此時就涉及了,要通過你所支持的法律時,要如何「通過」?
: 難道只有在「個人或少數」認為應該多數決的範圍,才能多數決嗎?
: 那麼你的邏輯是有點問題的,因為「沒有人可以界定哪些不能多數決」
我們的確可以說社會期待代表多數的傾向
但是所謂公眾意志為何? 並不能等同社會多數人意見即為"公"
所謂"公" 在某些思想家的想像中 甚至是反多數決的意見
以代議政治來說
人民選擇代議士就是為了代議士能基於某些"公"的想像來判斷
所以你說到底社會期待被"傷害" 是什麼被傷害?
這並不是說多數決意見無法落實被傷害 就是 民主的失敗
因為你總是要能論及為什麼這是對多數人意見或共識的傷害?
如果多數意見沒法被表達那我會承認這是傷害 因為基本的權利就已經被傷害
但是當多數意見被拒絕的背後 是否代表一定有所謂傷害?
而這個傷害是指實質在權利上的 不是價值衝突的傷害
如果僅只是價值觀相異 來論述傷害本身為何本來就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事實即是各種價值內涵本身就可能相斥相左
就如同少數也不能僅以價值相異就主張受到傷害
因為價值衝突就存在於言論自由的層次 若意見相反 並沒有任何實質傷害可言
以目前同志婚姻或者其他權利爭取而論
假設同志婚姻法制化(姑且不論何種形式)
對於異性戀或社會多數的實質傷害為何?
即便同志婚姻法制化也不損及異性戀或社會多數對婚姻詮釋的權利
有的只是價值的衝突與矛盾 但這並不構成傷害可言
莫非我不認同某個多數人主張 他們可以聲稱我的反對對他們主張造成傷害?
所以我說到底所謂對社會期待的傷害是什麼?
你還是有你的宗教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
你依舊可以提出任何要排斥與廢除修改法案的主張或是號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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