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17 02:19), 7年前編輯推噓8(918)
留言18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22 (看更多)
※ 引述《littlewanga (小王)》之銘言: : 幫大家標重點 : 先講結論:最後應該賠錢的是員工不是老闆。 : 民法188條的重點在於,為了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 : 因為員工沒錢賠,所以把老闆拉下水。 : 例如:砂石車司機撞死人,但沒錢賠。 : 所以讓有錢的老闆一起賠錢給被撞死的人。 : 但是當老闆賠錢後,最終還是可以跟司機要求賠償只是把被害人可能無法受償的風險轉讓給老闆。所以不要再讓腦殘新聞帶風向了。 : 補充一點:之所以會讓老闆幫員工擦屁股,是因為員工幫老闆賺錢,所以老闆有社會責任。 搞錯民法188的重點了吧!! --------- 民法》第188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是法條原文 單從內容來看 188條第一項 只是要確保當受雇人在執行勤務中發生違法行為時, 雇主不能隨便就以"受雇人個人行為"來免除責任。 跟雇用人和受雇人哪位比較有錢,根本沒關係。 所以才有第二項 雇用人的免責條款 法律上 不可能只憑經濟因素就把人拉下水 說他該負責任 因為員工幫老闆賺錢,所以老闆就有必須幫員工處理善後。 這句話成立的條件是"執行職務",而不是老闆有錢。 砂石車司機撞死人,這還要看是在"何時何地"才能確定有沒有雇主的責任。 而不是只要撞死人,雇主就一定有連帶責任。 -- Sent from my Nokia 33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32.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637159.A.07B.html

06/17 02:24, , 1F
實際上隱含的意思就是要老闆賠錢 很難證明已經負責任
06/17 02:24, 1F

06/17 02:25, , 2F
有錢那個是立法目的,不會寫在條文裡
06/17 02:25, 2F

06/17 02:27, , 3F
呃 可是八仙案是怎麼去找八仙求償的?
06/17 02:27, 3F

06/17 02:29, , 4F
你上課教授沒跟你講這條隱含的立法目的嗎?
06/17 02:29, 4F

06/17 02:30, , 5F
說真的此判例一開..對於勞方可能會有一些副作用
06/17 02:30, 5F

06/17 02:30, , 6F
更別說更生人求職了...
06/17 02:30, 6F

06/17 02:33, , 7F
那些可教化的殺人犯出來再犯法官也應該要負責啊
06/17 02:33, 7F

06/17 02:38, , 8F
意義不就是版主說的執行職務時雇主的監督責任嗎?去餐廳吃
06/17 02:38, 8F

06/17 02:39, , 9F
飯被下藥 只能找員工負責 老闆沒責任不是也很奇怪 想知道
06/17 02:39, 9F

06/17 02:39, , 10F
法律人的解釋 感恩
06/17 02:39, 10F
就是為了讓老闆負起監督的責任,所以才有民法188條第一項。 究責條款 但是為了不要使責任無限上綱,所以才有民法188條第二項。 免責條款 這案子會扯到雇主,是因為"行為人謀殺的方式,有利用到職務之便。" 所以才要討論雇主有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 而不是因為"雇主比較有錢"所以雇主就有連帶責任。 188條的主要目的是把誰(身分)該付怎樣的責任,白紙黑字的寫下來。 如果重點是在讓受害者求償有門,當初就不會有第二項的免責條款了。 畢竟越多人有責任,受害者獲得補償的機會就越高。 ※ 編輯: cloudwolf (36.239.132.222), 06/17/2017 03:04:03

06/17 02:44, , 11F
那法官輕判放的人再犯我們可不可以要法官賠?
06/17 02:44, 11F

06/17 02:45, , 12F
單論文義解釋,你是對的,但背後的立法目的...
06/17 02:45, 12F
立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受雇人不會成為替死鬼" 不然的話 雇用人每每要求受雇人執行勤務時,使用高風險的方式。 而發生事故追究責任時,又以"受雇人個人行為"來抗辯的話。 沒有民法188條,就只有受僱人(因為是行為人跑不掉)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 受雇人 跟 雇用人 經濟狀況的好壞 根本不是重點。 服務生(受僱人)送熱湯時(執行職務),燙傷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由老闆(僱用人)與服務生(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就算老闆是舉債做生意,服務生是有錢公子來練社會經驗。 老闆一樣有責任,與經濟狀況無關!

06/17 02:52, , 13F
犯人跟法官又沒僱傭關係,不要搞笑
06/17 02:52, 13F

06/17 02:54, , 14F
你去麥當勞吃飯被下藥只能叫員工賠償不能叫麥當勞賠償才是
06/17 02:54, 14F

06/17 02:54, , 15F
奇怪的法律,一堆人根本狀況外
06/17 02:54, 15F
※ 編輯: cloudwolf (36.239.132.222), 06/17/2017 03:33:50

06/17 05:45, , 16F
其實重點是這條是要保護被害人得有所償
06/17 05:45, 16F

06/17 05:49, , 17F
假如你是被害者家屬,受雇員工沒錢賠,老闆又撇清責任
06/17 05:49, 17F

06/17 05:49, , 18F
請問你要怎麼辦?
06/17 05:49,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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