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消失
※ 引述《littlewanga (小王)》之銘言:
: 幫大家標重點
: 先講結論:最後應該賠錢的是員工不是老闆。
: 民法188條的重點在於,為了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
: 因為員工沒錢賠,所以把老闆拉下水。
: 例如:砂石車司機撞死人,但沒錢賠。
: 所以讓有錢的老闆一起賠錢給被撞死的人。
: 但是當老闆賠錢後,最終還是可以跟司機要求賠償只是把被害人可能無法受償的風險轉讓給老闆。所以不要再讓腦殘新聞帶風向了。
: 補充一點:之所以會讓老闆幫員工擦屁股,是因為員工幫老闆賺錢,所以老闆有社會責任。
搞錯民法188的重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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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是法條原文
單從內容來看
188條第一項
只是要確保當受雇人在執行勤務中發生違法行為時,
雇主不能隨便就以"受雇人個人行為"來免除責任。
跟雇用人和受雇人哪位比較有錢,根本沒關係。
所以才有第二項
雇用人的免責條款
法律上
不可能只憑經濟因素就把人拉下水 說他該負責任
因為員工幫老闆賺錢,所以老闆就有必須幫員工處理善後。
這句話成立的條件是"執行職務",而不是老闆有錢。
砂石車司機撞死人,這還要看是在"何時何地"才能確定有沒有雇主的責任。
而不是只要撞死人,雇主就一定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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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為了讓老闆負起監督的責任,所以才有民法188條第一項。
究責條款
但是為了不要使責任無限上綱,所以才有民法188條第二項。
免責條款
這案子會扯到雇主,是因為"行為人謀殺的方式,有利用到職務之便。"
所以才要討論雇主有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
而不是因為"雇主比較有錢"所以雇主就有連帶責任。
188條的主要目的是把誰(身分)該付怎樣的責任,白紙黑字的寫下來。
如果重點是在讓受害者求償有門,當初就不會有第二項的免責條款了。
畢竟越多人有責任,受害者獲得補償的機會就越高。
※ 編輯: cloudwolf (36.239.132.222), 06/17/2017 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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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受雇人不會成為替死鬼"
不然的話
雇用人每每要求受雇人執行勤務時,使用高風險的方式。
而發生事故追究責任時,又以"受雇人個人行為"來抗辯的話。
沒有民法188條,就只有受僱人(因為是行為人跑不掉)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 受雇人 跟 雇用人 經濟狀況的好壞 根本不是重點。
服務生(受僱人)送熱湯時(執行職務),燙傷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由老闆(僱用人)與服務生(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就算老闆是舉債做生意,服務生是有錢公子來練社會經驗。
老闆一樣有責任,與經濟狀況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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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loudwolf (36.239.132.222), 06/17/2017 03: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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