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6/17 21:01), 編輯推噓5(5015)
留言20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1/22 (看更多)
以下不是針對案情,是談高等法院遣詞用字的「客觀」邏輯問題! ※ 引述《toopure (純真)》之銘言: : 大可以看臉書「一起讀判決」的分析,不管你認不認同,看完就會豁然開朗, : 以下轉貼內容請特別注意高院判決的部分。(可是應該還是很多人連看都不看,繼續罵自 : 己的XD) :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447395345318005:0 : ...... : 高等法院認為僱用謝依涵的是媽媽嘴公司 ,而且: : (一)#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 : 1.高院引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認為:所謂「執行職務」,是以行為外 : 觀來看,是否執行職務,不問僱用人和受僱人的意思是怎樣。只要「客觀」足以認定謝依 : 涵是在執行職務,就其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以及和執行職務 : 的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就應該包括在內[註1]。 上述『「客觀」足以認定謝依涵是在執行職務』此句所謂「客觀」。 如果是指每位案情關係人所看到謝依涵的表現行為,那不是客觀,而是每人的主觀。 如果是指謝依涵的實際表現行為,那麼謝的實際行為就有下藥,而下藥並非她的職務, 所以在客觀上是足以認定謝依涵下藥當時不是在執行職務。 換言之,所謂就行為外觀來看的客觀,客觀上就是存在謝依涵的下藥行為; 除非是以每位案情關係人的主觀視角,才可能會發生認定謝依涵是在執行職務。 因為每人視角都並非全面客觀,而會因其主觀而有所疏漏不全。 如果客觀上謝依涵都是在執行咖啡店職務,那麼客觀上受害人就不會昏迷。 所以客觀上也就不會有此案件! 但此案件都已是上達高院法庭的客觀存在,所以高院法官是在客觀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88.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704513.A.7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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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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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清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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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懂 客觀來客觀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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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所謂的客觀,法官自我所謂的客觀,也是只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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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主觀認定的客觀,還是法官自己的主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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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心證就是主觀了 法官檢察官的心證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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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是執行職務?這就可以叫恐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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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主觀綜合起來就是客觀啊~只是用詞不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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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藥當然不是她的職務,但她是利用、濫用職務上機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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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濫用職權根本無遠弗屆 跟實質影響力差不多 牽連無限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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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客觀和主觀的定義都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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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的意思就是外表看起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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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人來說看起來像是其執行職務場所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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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人來說 謝女是咖啡店店長 她看起來像是幫客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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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你也不會覺得奇怪 不會覺得場所奇怪 也不會覺得行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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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 因為她是在上班的地方做一些看起來像是服務客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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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說客觀上來看是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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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們今天跑去淡水星巴克店 就算星巴克讓謝女準備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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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足以構成客觀上執行職務 因為謝女不是在星巴克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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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6:46, , 20F
被我打爆就躲起來了喔
10/07 16:46,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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