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消失
從這件判決引起的紛紛擾擾,讓一堆律師和名嘴口水滿天飛,卻沒人抓住重點,
今天終於有這一位律師點出了重點所在:
根據《民法》188條第3項,老闆賠償完後,可再向員工求償,所以負最終責任的還是員工
。
李律師丟出了金玉,那敝人也提供一些殘磗碎瓦來共襄盛舉:
敝人從各種報導看來,謝小姐的職務是該店的店長,那應該算是一種獲有相當授權
的經理人,也就是民法第528條的委任關係,果真如此,呂先生應可不負民法第188條
的僱傭人連帶責任,也就不用連帶賠償。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呂先生和他的律師沒有
作這種抗辯。
但如果呂先生給謝小姐的"店長"頭銜僅是虛名,謝小姐實質僅是店員裏的領班,那
上面這一點抗辯就不成立,呂先生確實有負僱傭人連帶責任的空間。而僱傭人連帶
責任的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擴大受害者可求償的對象,以補救受害者無處求償或
求償困難的困境,讓受害者及其家屬相對地較快或較容易地得到賠償,也就是說,
立法者在"受害者求償無門"與"老闆很倒楣"的兩害之間選擇了較輕的後者。而老闆
其實也未必真那麼倒楣,就像李律師點出的重點,呂先生在賠償完受害者後,還是
可以轉而向謝小姐求償,讓謝小姐負最終賠償責任。
或許有人說,謝小姐被判無期徒刑,哪來能力償還呂先生呢?是呀,所以謝小姐
一樣無能力償還被害者家屬,那我們該讓"被害者求償無門"還是讓"呂老闆求償
無門"呢?這不是是非對錯問題,只是價值選擇問題,目前的法律是選擇了讓老闆
求償無門。但如果這個社會大多數人都認為這樣的選擇不對,有什麼難呢?一人
一信向選區的立法委員施壓,下個會期提案修法把民法第188條廢除就是了嘛。
※ 引述《Edifiel (尖頭麵)》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
: 李維剛/執業律師
: 媒體報導「媽媽嘴」案,最高法院判決謝女應和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股東,需要連
: 帶賠償其中一位死者的母親368萬元。相關報導一出,一片譁然。大家可能開始想著:法
: 官是不是亂判?台灣法律真是個笑話等……為何員工殺人,老闆也要賠償呢?
: 其實這樣的判決並不罕見,也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
: 先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
: 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個條文內容主要保
: 障被害人能獲得求償的權利。當初的立法考量在於,雇主的經濟多半比員工和一般民眾有
: 優勢,當員工在執行工作職務時,不小心侵害別人身體健康或財產,往往無法負擔高額的
: 賠償金,身為員工的老闆,應較有辦法支付,並且,老闆也有義務要監督員工在工作時的
: 行為,所以也將老闆列入與員工一起連帶賠償。
: 但重要的是,法律也有規定,如果老闆能證明員工工作時,已經盡了注意義務,例如制定
: 員工工作守則,規定哪些事情該做不該做、落實教育訓練……等,以避免上述的事情發生
: ,老闆是可以主張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那萬一老闆確定要賠償責任怎麼辦?根據《民
: 法》188條第3項,老闆賠償完後,可再向員工求償,所以負最終責任的還是員工。
: 讓我們回到媽媽嘴一案,法院認為謝依涵在上班時間,藉由「工作職務機會」,在飲料內
: 下安眠藥,且其他員工在案發當日,也看到被害的二人後來神情有異、身體不適。這時候
: 如果媽媽嘴平時有建立並落實完善的教育訓練:顧客身體發生不適時,員工的通報及處理
: 流程,老闆就可依據公司的這個機制,主張爭取免責。
: 其實生活中我們也常聽聞類似的判決:公司的司機在送貨時,與他人發生車禍,法院基於
: 公司與司機具有雇傭關係,因此判公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時候要注意的是,《民法
: 》第188條在經過多年的法院判決及學說見解後,解釋為「不管是公司或者在沒有成立公
: 司的情況下,以個人身分雇請員工,甚至只要外觀穿了公司的制服或駕駛公務車,與人發
: 生車禍等,法律都會認定具有雇傭的關係。並且,只要『外觀上』是執行工作的相關事項
: ,也都會被認為在執行工作職務。」
: 「媽媽嘴案」是一場悲劇,就算被害人子女、父母獲得法院判決能獲得賠償,也無法撫平
: 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雖然媽媽嘴老闆的確是被牽連,但這是現行法律的規定,並不是法律
: 的謬誤或法官亂判。這件事也提醒各位老闆,要好好的制定員工守則、落實教育訓練,因
: 為您負有監督的義務,否則萬一將來員工在外面撞倒人、打傷人等發生糾紛,老闆可能要
: 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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