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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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一堆法匠在亂護航 亂罵人法盲 真是可笑. 我看好幾個法律系教授的臉書都說最高法院見解有問題. 莫非他們也是法盲?. 說來說去 法匠就只是為了護航而護航 根本不是就事論事討論!. 道理說不過就放大絕招學鸚鵡罵別人法盲. 還有人講謝依涵濫用職務下藥 笑死. 講濫用職務根本無遠弗屆 跟實質影響力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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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是針對案情,是談高等法院遣詞用字的「客觀」邏輯問題!. 上述『「客觀」足以認定謝依涵是在執行職務』此句所謂「客觀」。. 如果是指每位案情關係人所看到謝依涵的表現行為,那不是客觀,而是每人的主觀。. 如果是指謝依涵的實際表現行為,那麼謝的實際行為就有下藥,而下藥並非她的職務,. 所以在客觀上是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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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司機A在送貨過程中,發現前方機車駕駛人B的體型是自己最討厭的肥宅,便大力踩下油門撞死B,請問:. 一、貨運公司老闆C有無可能阻止A撞B?. 二、B家屬主張C應先與A負連帶賠償責任,於賠償家屬後C再自行向A求償。B家屬主張有無理由?. 三、C以無力阻止A在外開車撞人為由,拒絕賠償B家屬,請其自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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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要找有資力的來一起擔 那其他跟謝依涵相關的要不要一起擔. 她受教育的每一個老師 有沒有資力? 有沒有跟她教育替人工作的時候不能殺人?. 依法官說法 這樣算有善盡教育者可以教導卻沒教導的責任?那要不要負擔連帶賠償?. 她附近的每一個警察管區 有沒有善盡巡邏負責治安的責任?. 在命案發生之時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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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上網友罵法院判決時,. 常有人跳出來護航說與法官無關,. 而是立法問題,該怪立委才對。. 但這與立法何干啊?. 法條本來就該給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 所以縱使是相同的條文、事實、證據,. 也可能因遇到法官不同而產生歧異的結果,. 總不能在享有認定權力的同時,. 還把責任推出去吧?. 前一篇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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