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社運份子/法律人容易挺廢死的八卦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4/01 22:46), 9年前編輯推噓14(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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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thor (if)》之銘言: : ※ 引述《dixieland999 (迪西蘭)》之銘言: 部分恕刪 : 對我來說, 我對於讓人的生命消失這件事一直有很大的恐懼 : 難道只能用致人於死的方式, 才叫伸張正義嗎?????? : 一個犯人很壞, 用很惡劣的方式殺了別人的生命 : 如果我們也跟這個犯人一樣殺人, 那我們不是跟他一樣壞嗎?????? 首先你要了解 我國的死刑執行並沒有採取很惡劣的方式殺害生命 我們採取的方法比較靠近對雞豬牛羊等牲畜人道屠宰的方式 儘量的減少這些生命的痛苦 我們再執行槍決之前 會詢問遺言 會給犯人吃最後一餐(但九成九都沒人吃得下) 真的要執行之前,還會使用麻醉 待到昏迷之後,才會執行死刑 死前還可以選擇自己死後要採用甚麼宗教儀式 管理員還會負責幫忙燒紙錢讓他一路好走 https://youtu.be/7-h-vj_evTI
我想請問經過這麼麻煩的程序 你的結論是 : 如果我們也跟這個犯人一樣殺人, 那我們不是跟他一樣壞嗎?????? ??? 所以只要殺人就是很壞的意思嗎? 那美國狙擊手克里斯·凱爾表示:我殺了一百六十人~~ 噢,那是敵人是吧 那我們看看美國飛行員查理·W·斯維尼表示一次飛行:約16萬人死亡,留下永久性傷害 絕大多數都是平民 且我們面對妨礙自由,或者是監禁少女的變態,或者是綁架犯的處罰方式 你知道是甚麼嗎? 居然跟這些犯人的手法一樣,把他們給關起來耶@@ 天啊,如果我們也跟這個犯人一樣妨礙自由,那我們不是跟他一樣壞嗎?????? : 用暴力對抗暴力, 那我們本身就取代了犯人成為暴力的存在 : 一個犯人死了, 但暴力依然存留在我們身上 : 我們不容許別人殺人 : 那我們又怎麼可以讓自己以殺人為手段 : 制裁暴力呢?????? 所以我們就讓他繼續活著? 這邊有個有趣的統計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42 原始犯罪型態 再犯率(%) 重罪再犯率(%) 輕罪再犯率(%) 殺人 39% 29% 10% 換言之你每放出三個重刑殺人犯出來 就有可能出現一個帶走新的人命回到監獄之中 而放出十個重刑殺人犯出來 大約也會有一個再犯小案進監獄 因為你不想把暴力留在自己身上(其實是在法警身上啦) 所以又有無辜的人被弄死 且沒有詢問遺言 沒有吃最後一餐 執行前沒有打麻醉到昏迷後才執行 死前也不能決定自己想要的宗教儀式 死後也不一定有人幫忙燒紙錢,讓自己一路好走 : 我不認同執行死刑 : 不代表我認為這些死刑犯不用與我們的社會永久隔絕 : 我不明白的事為何要用"人權"為理由 : 把"無期徒刑"的人假釋 : 可以假釋的無期徒刑, 還叫無期徒刑嗎??????????????? : 誰說在監獄裡面不能有人權??? : 他們那些殺人犯, 可以自己賺錢, 支付自己的生活所需 : 在與我們的社會永久隔絕的地方好好過他們的生活 : 這樣有什麼不好?????? 其實如果我們把風險要降至最低 就連無假釋無期徒刑 其實照樣還是有犯案的可能性 高雄監獄暴動事件,6名受刑人自戕死亡,其中1人就是因為現行的三振條款,規定46年不 得假釋,受刑人認為沒有明天,所以走上絕路 http://appweb.cna.com.tw/webm/menu/aipl/201603310328.aspx 真要把重刑犯的風險降到零 唯一的解法只有死刑 目前我沒有聽過死刑之後還有誰可以犯案的 如果有的話歡迎提出 我願意修正說法 -- 噓 kelyβ@βγ: 噗~最近才跟專包政府工程的包商泡過茶 03/06 23:58 → kelyβ@βγ: 聽到核廢料桶油漆刷一刷了事,嚇的尿都快噴出來啦XD 03/06 23:58 → kelyβ@βγ: 噗~小hama要不要問問馬殷邦博士啊XD 03/07 00:28 所以你kelyβ@βγ現在指涉馬殷邦博士涉嫌跟台電同謀 將核廢料的桶子隨便用油漆塗塗嗎? #1Mt5502L (Gossip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93.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521972.A.F40.html

04/01 22:47, , 1F
反正廢死就是忽視降低再犯率 永遠在扯不能降低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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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2:48, , 2F
死刑無法遏止神經病隨機殺人 沒有死刑就能?廢死:關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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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2:49, , 3F
重罪再犯率=帶走人命? 這怪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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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也是 我修正一下好了 改成"可能"比較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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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傑一開始不殺炸彈魔後來死個凱特殺爆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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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你舉走上絕路的例子說有再犯可能性?這也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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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假釋的人 照樣有犯罪的能力,譬如脅持監所管理員 只有死掉的人才無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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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文推爆真的很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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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說無庸置疑的現行犯可死刑 沒有直接證據的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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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大多數人比較能接受 鄭捷湯姆熊宅王井慾 這種不死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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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可能就跟沒講一樣了,輕罪犯人出來也是可能去殺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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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會比較人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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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消最後一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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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也沒有人吃 其實滿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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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弄成挪威的無期徒刑不知會有多少台灣人想去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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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廢死爭的都是那些沒有很直接證據的非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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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大家不個退一步就好?沒爭議的可死刑有爭議的最多無期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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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裡有一個再犯,也就是說有兩個還能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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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矯正措施有多少我不知道,不過台灣的看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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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文幾乎接近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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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混過這個階段而表達死刑就是答案,那個不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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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犯罪者都直接死就好了反正監獄也沒該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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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出來讓你愛與關懷 讓你拜 這些邪神自然不會再想殺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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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不好 惹神明生氣 那也是天罰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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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上妳為了那兩個人的回歸 選擇讓無辜民眾被另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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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殘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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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請反廢死的豬隊友們先安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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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另外兩個已經服刑悔改的不無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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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無辜嗎? 都犯到這麼高刑度的刑罰了 若是誤判才是無辜 另外 所以你覺得悔改過後的犯人生命價值 比無故被再犯幹掉的路人還要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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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他們只是一時衝動犯下的錯,因為你的恐懼就要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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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他們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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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有另外一個無辜的人因此而死 而這個無辜,是真正的無辜 你要選擇犯人,我也沒意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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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對我而言都是等價沒有誰高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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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混過了他們本身該有的工作,去反省這些犯罪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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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用一槍平眾怒。其他國家在試,我們直接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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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 如果你仔細看台灣的司法改革 你就知道台灣也是不斷在試 甚麼時後直接投降了? 過去判死難度與現在判死難度要不要比較看看? 過去有唯一死刑,現在除了軍法外,刑法還有這樣的刑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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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答案很簡單,廢死終極目標是廢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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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可能數字不夠聳動,同比例1/3假釋了300人,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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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00個可以再回歸社會,你願意殺這些同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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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三百人達到目前我們判決死刑的標準 我認為該殺啊 如果沒有 譬如甚麼精神疾病啊,無行為能力啊 那就不殺 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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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這100人殺了另外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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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殺了另外兩百人啦 這一百人九成九只會殺沒有犯過案的無辜百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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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有耐心 其實這些都已經說了又說 不過就是跳針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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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只是想打"人道屠宰"四個字而已X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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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我說另外是說其他無關人等沒錯,一個殺人犯可以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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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數人,極端點上百人都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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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無價只是理想,事實上遇到殺一救百你還是得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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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你就是殺害百人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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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言論不難了解廢死的想法…也就是死人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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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回你文了你可以看一下,自由刑和惡意的監禁犯罪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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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得會有你說的評價矛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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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大 問題是 死刑與惡意殺人本質也並不相同 其次你回文中表示自由刑同樣不該被侵犯 那麼即便是矯治 也沒有道理可以剝奪人身自由 今天挪威的再犯率極低 但是布列維克今天還在監獄之中 不能出外趴趴走 所以本質上 挪威雖美其名是住院治療,一次療程24年 但實質上就是侵犯自由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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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九會殺人可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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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問題是矯正效果太差 你徹底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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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也有20%的再犯率呦 再怎麼樣也比挪威本國的誤判率高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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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啥太差 所以是要將多少資源進去? 先同意加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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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該數據的時間點恰巧是美國失業率上飆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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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一樣,你說的本質如果是指生命和人身自由那當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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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所指的本質不同是犯人囚禁人身自由的手段可非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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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被害的傷害人除了環境更不好還有恐懼、人性尊嚴的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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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伴隨在侵害他人身自由的同時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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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死來說,不管手段為何,構成死亡事實的同時人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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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知覺了,這是我指的評價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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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地方我有點難理解 就連法律上的判決 都會拿手法兇殘來當作量刑標準 所以說構成死亡事實的同時人就沒有知覺 我覺得有點取巧的說法 且也聽說死前的恐懼印象會存留在視網膜中 而死刑執行直接是讓犯人昏迷才執行 我想還是有些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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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罪犯殺人前所為其他的殘忍手段,那是對人身健康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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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價上實務雖然簡單的把它吸收在殺人的評價裡,但我覺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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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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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明早要去掃墓,所以等明天回來再回復你 謝謝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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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犯人囚禁的時候打被害人或是粗魯的手段造成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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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的傷害,就是人身自由加上身體健康的侵害。口語上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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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殺死好像是一件事,但我認為應該分開評價為身體健康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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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侵害比較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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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把兩件事併在一起評價只是便宜考量,反正死刑的刑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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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罪到死刑,那就不須要另外區分侵害不同的法益,直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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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身體健康法益的侵害評價表現在量刑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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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代表虐待和殺人是密不可分的一件事,否則就會有原po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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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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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如果執行死刑沒有讓犯人先昏迷,那除了國家不能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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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外,還會有不能虐待犯人的質疑(身體健康包含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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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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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口語上的傷害似乎也會如同你所說的一樣 直接歸在較大罪刑的量刑之中 也不會有人另外告個甚麼侮辱或者是性騷擾之類的 雖不知原委是否真的是方便起見 但是看起來的確是個常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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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masakiayu (1.169.193.190), 04/02/2016 17: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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