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想問台主權未定論、中華民國佔台論者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假設開羅宣言有效,因其內文用的詞叫"shall",
: 最多產生領土轉移之義務,不生領土轉移之事實。
: 中華民國自己用軍隊去接收,那個叫軍事佔領或軍事接管,
: 是無效的領土取得方式。
: 用民法的例子來解釋的話,就是甲方為債權人,乙方為債務人。
: 乙方有履行債務之義務,不代表甲方有權直接到乙方家裡面搬東西。
: 後者那個叫竊盜或強盜。
: 更何況後來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
: 日本就已經喪失了履行開羅宣言有關歸還台澎主權云云的能力,
: 台澎就這麼成了一塊爭議領地。
以上同意
: 中華民國可以根據開羅宣言主張台澎為其領地。
: 但問題在於中華民國後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
: 相關權利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包括開羅宣言中的英美承諾,
: 所以現在的中華民國已經無權主張開羅宣言。
: 英美即使要履行承諾,對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
: 除非中華民國可以透過戰爭或其他方式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重新成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當然希望渺茫。
: 這也是開羅宣言理論的內在矛盾。
: 其內在哲學就是認為中華民國是個擁有
: 包含現今中國與蒙古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國家。
: 當然這並不符合現實,基本上那只是極少數人的幻想。
中華民國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只有失去中國代表權而已
可以想像成ROC(中國)在1949年後分裂成ROC(台灣)與PRC(中國)
ROC(台灣)仍有自已的領土(金馬).中央政府.人民.對內行使主權
所以PRC無法繼承ROC(中國)的所有權利
除非完全消滅ROC(台灣)才行
就開羅宣言而言所ROC(中國)所享有的利益(台灣主權)
PRC與ROC(台灣)有平等的權利
因為兩者都是由ROC(中國)分裂而來
其中PRC與ROC(中國)保持了領土的一致
而ROC(台灣)與ROC(中國)保持了中央政府的一致
兩者並無優劣之別
英美要向PRC或ROC(台灣)履行開羅宣言都沒有問題
只取決於兩者達成的共識台灣要給誰
沒有共識才是開羅宣言履行的障礙
: 雖然你很愛主張開羅宣言,但顯然你沒看清楚。
: 建議你自己先回去重看過,最好是看英文版。
: 而且你文章裡有國史館信徒愛跳針的毛病。
: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裡放棄的叫"right, title, and claim."
: title這個字在法律上的意思,大致上就等同於ownership(所有權)。
: 你所說的追溯權,至多就是指claim(宣告為其所有)這個字。
: 你的意思就是,降伏文書等同於條約。
: 我還沒有看過哪個條約上面是只有一國元首簽字的。
: 請問有其他國家代表在降伏文書上面簽字嗎?
: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shiryo/01/img_l/021-002l.jpg
降伏文書是有各國元首簽字的
http://www.twwiki.com/wiki/%E9%99%8D%E4%BC%8F%E6%96%87%E6%9B%B8
所以是正式的條約並無疑義
而開羅宣言因為被降伏文書所引用
即使本身是新聞公報無人簽名
也不影響其有效性
因為它就是降伏文書的"附件"
附件的形式不需要嚴格的規定
只要本文(降伏文書)的有效性無法推翻就行
當然降伏文書將台灣的利益讓中國享有
但本身沒有規定執行的條件
所以才無法實質轉移台灣主權
就像有債權必須經過行政執行才會產生財產的轉移
: 你的想法就是,主權區分為事實與法律定位。
: 而主權之法律定位並不影響事實的存在。
: 但是事實之存在往往並非一致公認的。
: 舉例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台灣為其領土,請問你是否同意此一認定?
: 美國認為台灣的最終地位必須透過最終條約決定,請問你是否同意此一認定?
: 事實的認定有諸多面向,透過法律認定(by law)就是一種避免爭議的做法。
: 你自己也承認那是佔領(occupation)。
: 既然這樣,佔領(occupation)不生主權轉移之效力這種國際法常識,
: 也請你一併承認。
台灣的的事實主權在ROC(台灣)的手上
這就是現狀不需要各國公認
需要公認的是法律主權
而各國公認台灣的法律主權未定
因為開羅宣言有無法執行的障礙
ROC(台灣)未滅亡且有台灣事實主權
據此與PRC爭奪台灣的法律主權
當PRC與ROC(台灣)統一或雙方達成共識
掃除開羅宣言的執行障礙
美國沒有理由拒絕台灣的主權轉移
這也是美國反對台灣獨立的原因
台灣獨立表示台灣同時脫離PRC與ROC的控制
身為在降伏文書簽字的一國
確保開羅宣言未來能夠被執行
也是美國不可否認的義務之一
往好處想
ROC(台灣)即使改名
改朝換代政黨輪替
也不影響其對ROC(中國)的繼承權
就像當初喪失中國代表權
也不影響美國讓ROC(台灣)繼續統治台灣
只是中央政府的名稱由中華民國換成台灣當局而已
而PRC違反ROC(台灣)的意志武力統一
美國也必須以台灣關係法加以干涉
這不是干涉中國內政
而是為了確保開羅宣言能夠被"合法"的執行
必須保護雙方當事人
尤其是ROC(台灣)的存續
這同時也符合美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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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4393377.A.967.html
※ 編輯: hawick (1.174.82.230), 10/09/2015 20: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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