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想問台主權未定論、中華民國佔台論者
※ 引述《hizuki (入贅桧月家,我妻彩花)》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假設開羅宣言有效,因其內文用的詞叫"shall",
: : 最多產生領土轉移之義務,不生領土轉移之事實。
: : 中華民國自己用軍隊去接收,那個叫軍事佔領或軍事接管,
: : 是無效的領土取得方式。
: : 用民法的例子來解釋的話,就是甲方為債權人,乙方為債務人。
: 用國內法比國際法不是很好的例子。
是的。不過這比較容易被理解,而且容易引起共鳴。
即使是我答應要給你的東西,也不代表你能來我家直接拿。
: : 乙方有履行債務之義務,不代表甲方有權直接到乙方家裡面搬東西。
: : 後者那個叫竊盜或強盜。
: 國際法的法院是誰?警察又是誰?
現在有國際法院與聯合國
: : 更何況後來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
: : 日本就已經喪失了履行開羅宣言有關歸還台澎主權云云的能力,
: : 台澎就這麼成了一塊爭議領地。
: : 中華民國可以根據開羅宣言主張台澎為其領地。
: : 但問題在於中華民國後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
: 在「排我納匪案」前,中華民國才是中國代表,為國際社會承認。
是的,但至少現在不是。
所以你現在用開羅宣言主張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是有問題的。
: : 相關權利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包括開羅宣言中的英美承諾,
: 所以臺灣獨立萬歲。中華民國搖身一變,成了中華民國在臺灣。
以前我就說明過。大多數台灣人不在意頭上的國家叫什麼名字,
但是他們拒絕與對岸同一個國家。
: : 所以現在的中華民國已經無權主張開羅宣言。
: : 英美即使要履行承諾,對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
: 所以說,主權未定的最大的問題就是,主權會被移交給共匪。
: 但是事實上中華民國已經取得臺灣澎湖主權。
你不用嘗試偷渡概念,這是沒用的。
不論是開羅宣言理論或舊金山理論,
都足以說明中華民國從未取得台澎主權。
中華民國僅對台澎實施有效統治。
主權未定也不代表主權會被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因為開羅宣言的效力是隨便英美解釋的,
根本的原因就是開羅宣言沒有簽字,不是正式文件。
英美就算說那個新聞稿寫的都是胡說八道,也沒人能證明他們錯。
所以要根本解決台灣的主權問題,
就是透過最終條約決定台灣的歸屬。
可能的歸屬包含:併入美國,回歸日本,獨立建國,併入中國。
(僅探討有無可能,不探討可能性高低。)
在過去領土爭議的案例中,當地居民的意願向來佔據主要地位。
: : 除非中華民國可以透過戰爭或其他方式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
: : 重新成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當然希望渺茫。
: : 這也是開羅宣言理論的內在矛盾。
: : 其內在哲學就是認為中華民國是個擁有
: : 包含現今中國與蒙古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國家。
: 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請參考 釋328
: 還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 基本上只要國代決議就可以變更了。雖然國代凍結了,立法院可是還在。
釋328講得很清楚。領土是政治問題,不是國內司法問題。
在當初中華民國憲法制訂時,
領土包括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台灣。
更何況憲法是國內法,對外不生效力。
企圖透過修憲程序建立主權這種國際間互相承認的概念,
基本上只會惹來恥笑。
: : 當然這並不符合現實,基本上那只是極少數人的幻想。
: : 雖然你很愛主張開羅宣言,但顯然你沒看清楚。
: : 建議你自己先回去重看過,最好是看英文版。
: : 而且你文章裡有國史館信徒愛跳針的毛病。
: :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裡放棄的叫"right, title, and claim."
: : title這個字在法律上的意思,大致上就等同於ownership(所有權)。
: : 你所說的追溯權,至多就是指claim(宣告為其所有)這個字。
: 我上次寫過了,再說一邊
: 「Article 2
: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 under mandate to Japan.
這個是日本放棄1919年國際聯盟規約第22條所稱的託管地,
其實就是南太平洋的前德國殖民地。
該規約授權日本將該託管地視為領土,
也就是南太平洋諸島實際上已經成為日本的殖民地-
而且當時參與受託的各國都是這樣搞。
: (e) Japan renounces all claim to any right or title to or
: interest in connection with any part of the Antarctic area,
: whether deriving from 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nationals
: or otherwise.」
: 原來日本有南極和原來南洋廳的主權阿。
: 南洋廳可是明文規定,有岸可查的信託管理阿。
: 南極大陸,原來南極早就是日本的了。
確實日本曾經擁有過南極的一部分。
https://ja.wikipedia.org/wiki/%E7%99%BD%E7%80%AC%E7%9F%97
1912年1月28日,白瀨極地探險隊到達南緯80度5分,西經165度37分;
並將發現地命名為大和雪原,透過無主地先佔原則取得該地主權。
所以在二戰諸國的認知中,日本的確在南極有一塊領地。
至於那塊領地其實只是一塊冰棚是戰後很久才被發現的事。
: : 你的意思就是,降伏文書等同於條約。
: : 我還沒有看過哪個條約上面是只有一國元首簽字的。
: : 請問有其他國家代表在降伏文書上面簽字嗎?
: :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shiryo/01/img_l/021-002l.jpg
: : 你的想法就是,主權區分為事實與法律定位。
: : 而主權之法律定位並不影響事實的存在。
: : 但是事實之存在往往並非一致公認的。
: : 舉例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台灣為其領土,請問你是否同意此一認定?
: 共匪主張我了解,但是我不同意其主張。
: : 美國認為台灣的最終地位必須透過最終條約決定,請問你是否同意此一認定?
: 這是當年英國的主張,英國主張從戰後一直如此。
: 美國自光復起,到韓戰前,基本上臺灣澎湖已經根據之前約定移交給中華民國了。
: 另外「臺北和約」就是美國壓力下簽訂的,要不然風雨飄搖的中華民國,
: 日本還不想理。
所以呢?因為道理人人都會說,才需要法律來作為判斷的準繩。
: : 事實的認定有諸多面向,透過法律認定(by law)就是一種避免爭議的做法。
: : 你自己也承認那是佔領(occupation)。
: : 既然這樣,佔領(occupation)不生主權轉移之效力這種國際法常識,
: : 也請你一併承認。
: 我只是說如果按照佔領無主地的理論。我真不到這個常識從何說起。
: 但是臺灣澎湖從日本到中華民國從未變成無主地。
果然還是跳針。
連中華民國自己主張的理論都不能證明其擁有台澎主權,
你要拿什麼來證明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
我想大概就是"信仰"這個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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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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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英美日三個國家都答應把台澎給中華民國,請問給了沒?
沒有,歷史上只有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沒有主權移交。
所以你不能說台澎是中華民國的,只能說台澎應該是中華民國的。
shall belong to ROC =/= already belong to ROC
假如這樣你還看不懂,代表你可能有閱讀障礙或邏輯理解的問題,
最好是去向醫師做點諮詢。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10/07/2015 09:00:06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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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你根本上就拒絕承認某些事實。
這應該是幻想大師的級別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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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10/07/2015 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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