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為何紹興社區如此特別?
※ 引述《wzw (忘記我NN)》之銘言:
: 好吧就簡單應對一下,以免又有人遭混淆。
: ※ 引述《goodcack (silkworm)》之銘言:
: : ---------------------------------------
: : 1.台大真的是土地所有權人?
: : "說這批是「違建」,其實不盡符合事實,因為這些老舊建築,早就先於中華民國實施土
: : 地登記前而存在,當地住戶持有的資料中,最早有在明治二十七年(一八九四年)的戶籍
: : 資料。"
: : "到了實施土地登記的年代,由於此處鄰近七間當時的日本教授宿舍,台大職員一口氣將
: : 整個街廓登記為台灣大學所有,但當時土地不值錢,也沒人通知登記事宜,住戶們一代代
: : 住下來,只大約知道土地是台大所有,對產權毫無概念。"
: 紹興住戶自己都講,是隨國民黨轉進來台而占用興建的,
: 怎會有所謂我國實施登記前存在的情形?
: 紹興土地原非台大管領,是到八零年代才撥交台大,文中所述有誤。
: 土地誰屬調權狀謄本就很清楚,有絕對效力,是台大的。
: 訴訟迄今,在有極充分的機會下,沒有任何被告有辦法提出你所說的這些權源。
: 照你的邏輯,我們也可以說俄羅斯是中國的,因為元朝曾經占領過。
新聞內文就是有指出當地住戶持有明治27年(1894年)的資料,不知您所說的"隨國民黨
轉進來台而占用興建的"是指所有住戶的建物?還是指部份住戶的建物?
針對這段回應,我想到的有兩種可能:
1.我們兩位之一在說謊。
2.一部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是從日據時期就存在(即日據時期就已有使用土地和興建
建物的事實)。另一部份的土地登記和建築建物是在光復後進行,其中有些建物沒有
所有權登記。
(A)日據時期的土地登記是在明治38年公布「台灣土地登記規則」(同年7月1日施行)及
「台灣土地登記規則施行細則」才開始。文中第2個引號是在描述日據時代的登記情形,當
然會有土地被登記為台大所有之情形。故文中所述無誤。
至於您說的"紹興土地原非台大管領,是到八零年代才撥交台大",則是在光復後,台灣
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4月5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
公告」,其後辦理(B)土地權利憑證(由日本政府發放)繳驗及所有權利人申報。其中要
點2:已為申報者,均得視同已為土地法規定之第一次土地所有權登記(即後來於民國35年
5月2日實施之土地法所稱的土地總登記),(C)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之土地,將一律依法
作為公用土地。台大於繳驗土地憑證後,自然取得光復後的土地權利。而後國有土地均由財
政部轄下的國有財產局管理,台大才能於80年代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
但問題是,日據時期發放的土地權利憑證及土地、建物登記,依當時日本法制,並無公信
力。據當時全程參與起草法案之台灣總督府法務部長手島兵次郎所言,土地登記規則中並
無公信力之規定,係依據台灣民情,強調第三人保護而忽略當事人之立法並非良策。值得
注意的是,在「土地登記規則」草案原有公信力之規定,嗣被刪除。1905年的法院判決已
就登記事實採形式審查說。1906年後明治42年控469號判例亦明白揭示:「依形式審查而
為之登記,不具登記之公信力。」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49705/1/104801.pdf
將無公信力的土地憑證於光復後使用在土地總登記上,只是便宜行事,再加上述(A)、
(B)、(C),您真的認為"土地誰屬調權狀謄本就很清楚,有絕對效力,是台大的。"
?訴訟訖今,被告可能無法充份舉證,但不代表土地權利取得過程的爭議可以被忽視。
至於"照你的邏輯,我們也可以說俄羅斯是中國的,因為元朝曾經占領過。",依國際
法上的慣例,「先占」(:即是佔領無主地)和「時效」(:即是某個國家佔領了別個
國家的領土,按國際法若過了50年時間,領土擁有權便自動轉讓給佔領國。值得一提的
是,即使是非法佔領,若原持有者不提出異議,則視同同意該領土轉移。)本就是領土
取得方式其中之二。君不見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的主張內容有提出明朝~二戰後的資料。
我國主張明朝時即發現、命名、使用即是主張「先占」。而「時效」,則有清朝藩國的
琉球群島為例。
我國現行民法物權編之時效取得,不也與上述「先占」、「時效」有相同邏輯?
至於您的舉例謬誤,套用在唐朝疆域不也相同?
: : ---------------------------------------
: : 2.若上述登記事件係子虛烏有,台大身為該地所有權人名副其實,紹興南村居民是否有使
: : 用土地之正當權源?
: : 於政府遷台後,帶來百萬軍民,合法眷村僅納60萬人,只得安置低階士兵於非列管眷村,
: : 紹興南村即是其一。換句話說,是國家默許這些軍民在這片「所謂國有土地」上有「事實
: : 上使用權」(註:此用語是對比自一般對違建所稱的「事實上處分權」而來)。
: 國家默許之說錯誤,因為早年即曾驅趕過,
: 只是居民抗爭而未果。
: 至於事實上使用權,則未見法律所定,而是你自創的高見。
若"國家早年曾驅趕過,只是居民抗爭而未果",
亦未符合民法第771條第1項:「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949條或第962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
此限。」各款情形。
居民仍有超過20年的和平、公然、繼續使用土地的事實。
至於民法第771條第2項:「依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
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是在上述法定時效取得期間經過後始發生,不影響居民時效
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成就。
在尚未進行物權登記前,為了較嚴謹的區分,故用「事實上使用權」來代稱居民有國家默
許使用土地之權,就只是個代名詞,不影響居民使用土地之事實。這樣的代稱被說成是"
自創的高見",是沒有其他點可以質疑了嗎?您高興的話,也可用數學代數X、Y來代稱。
正如同法院實務對違建所稱的「事實上處分權」,其權利內涵就相當於民法上的所有權。
違建固然可由原始出資建築人而符合原始取得所有權要件,然違建依法無法辦理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故之後亦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所以違建之買賣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 : 上述所說的「事實上使用權」,其內涵其實就是民法「地上權」權利範圍之一部分。但因
: : 未進行物權登記,故該地居民仍不屬「所謂國有土地」之地上權人。
: 你要創一個甚麼法律上沒有的事實上使用權概念,這是你的自由,
: 但是它跟地上權的意義顯然不一樣,民法第832條規定得很清楚,
: 你既然引了這麼多法,表示你不可能不知道。
: 先創一無依據的高見,再說它是地上權,果然厲害。
: 不過,三件紹興居民請求地上權登記的訴訟已經全遭敗訴,顯然你的高見未獲採納。
承上文,「事實上使用權」的代稱指涉的是居民有國家默許使用土地之權。居民以該地上
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正該當民法第832條地上權之權利內容。
我的文章討論的是居民是否可藉時效取得而成為地上權人,而非於國家默許當下居民即
成為地上權人。您能解讀成這樣,也實在厲害。
答辯狀的理由是否會被法官採納,僅能盡人事、聽天命。況且我也不是受任律師,僅是一
介學生。您用勝敗訴件數來駁斥我僅能說明有3個股別的獨任法官意見判此3個案件原告敗
訴,其餘也沒多大意義。況且依判決文,法官的心證論述各有差異,亦無全面討論各個爭
點,難謂我的通篇論述不會被其他法官採納。
縱使不被普通法院法官採納,待判決定讞,尚有大法官釋憲一途。
在100年度訴字第3772號中,法官係以"國有土地無法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而判原
告敗訴。"
http://ppt.cc/stbv
在100年度訴字第3792號中,法官係以"原告無法舉證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對民
法第944條第1項之限縮文義解釋:「占有事實僅能推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而判原告
敗訴。
http://ppt.cc/eomf
: : 地上權時效取得,依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69條、第770條,應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
: : 動產」。然依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1317號判例認為:「地上權為土地他項權利,其登記
: : 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以後為之,如土地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即無從為地上
: : 權之登記。故依據民法第772條準用取後時效之規定,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時,並不以未登
: : 記之土地為限」。又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亦採相同見解。
: : 至於占有國有土地可否主張時效取得,雖學說和實務各有紛歧,其中仍均有肯定說之主張
: : 。且紹興南村亦非在土地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為私有土地限制之列;另依時效取得地上權
: : 登記審查要點第8點:「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
: : 五條之適用」、同要點第15點前段:「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
: : 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確定
: : 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如登記機關審認占有申請人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因該訴訟非涉地
: : 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
: : 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
: : 故紹興南村居民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是極有可行性的。一旦登記後,便有法律上使用該地
: : 的正當權源。
: 如前所述,地上權訴訟已經全部敗訴,所謂極有可行性,純屬你的高見。
: 國有財產為不融通物,不得時效取得,不但為學說共見,且司法實務也採,
: 並無所謂紛歧。
: 特別是拆屋還地所據的民法第767條,大法官更已明示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無時效的問題。
有關3宗地上權訴訟敗訴案件之回應已如前述。
"大法官明示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無時效的問題"與時效取得地上權有何相關?
肯定"國有財產得為時效取得物權之客體"的實務見解如下:
司法院30年5月30日院字第2177號解釋:「沙洲淤地未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依土地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為公有土地,此項土地,就私法關係而論,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
為公法人,佔用公法人之土地,自屬民法第769條、第770條(編按:即不動產物權時效取
得之規定)所謂佔有他人之不動產」。
司法院20年3月6日院字第453號解釋:「......惟人民對於官署,若久未繳納地稞以所有之
意思和平繼續占有業已多年,應注意民法物權編第769條、第770條,及物權編施行法第7條
、第8條之規定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
司法院36年3月1日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台灣光復
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台灣之公地者
,依民法第769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7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依舉重以明輕,國有財產都可作為用益物權效力最強的所有權之時效取得客體,自然亦可
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另若採"公有土地除土地法限制不得私有者外,得適用時效
取得"之見解,則有司法院27年4月20日院字第1718號解釋、同院30年5月30日院字第2177
號解釋可茲參考。
另附上"國有財產得為時效取得物權之客體"的學說見解如下:
(部份肯定說)
涂懷瑩著,行政法原理,五南圖書公司,民國81年7月五版,第485頁。
李惠宗,公物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冊,翁等人著作發行,民國87年,第395~
396頁。
(完全肯定說)之介紹
林錫堯,《行政法要義》,第508頁。
(公用默示廢止說)
採城仲模先生及翁岳生先生之見解,轉引自尤重道,公物有無所有權取得時效規定之適用
,人與地第212、213,民國90年8月。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828/8/25702408.pdf
: : "「違建」不等於「居住權」的否認"
: : ---------------------------------------
: : "在反攻大陸的方針之下,政府普遍默許甚至鼓勵軍人在公有地自行建造房屋。"
: : "一棟房子是否為「違建」是法律定義出來的產物。許多軍人聚落的法律地位從戰後初期
: : 的模糊地帶,悄悄變成於法不容的「違建」。1969年頒佈「國有財產法」,國家開始對公
: : 有地進行更嚴格的界定與清點。"
: 從一開始就是違建啊,並無所謂悄悄 {變成} 於法不容的情況。
: 當然我知道你想暗示之前是於法相容啦,不過事實不會因為這樣的暗示而改變。
為何於法相容請見前述。
: : ---------------------------------------
: : ---------------------------------------
: : 3.台大是真的有協商誠意,還是表面作一套、私底下作一套,採行"各個擊破"策略?
: : "尤其是當被提訟的十一股當中,有一股是可由李校長專案簽核既可暫停訴訟,而其他股
: : 別仍須受到煎熬時的憤怒。"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542
: : "由於今年7月25日,台大針對法院審理中11股訴訟中的一股(知股)居民暫停訴訟,居民
: : 要求台大也暫停對於其他10股的訴訟;不過台大校方對此沒有具體的回應,甚至在稍後傳
: : 出會議中以6比7的比數,通過不暫停另一股「義股」的訴訟,引起居民的不滿。"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0739
: 你既然能知道股別,想必非常清楚台大的和解方案非常優惠,
: 而且是一體適用,對所有十一件訴訟的所有被告都是相同,
: 台大更堅持要訴訟上和解,正是要杜絕你講的表面一套、私下一套的弊病。
: 結果你現在指控台大表面作一套、私下作一套?
: 說話作事都不用憑良心講話就對?
: 法律上停止訴訟的意義,只是暫時停止進程四個月,訴訟本身還是在。
: 另外被告並無任何權利強制原告同意停止訴訟,這樣居民也能不滿?
: 你這段等於承認,居民的不理性、雙方確實有溝通協商過、且台大確實有退讓過。
: 希望你能在紹興學程等等網站上,說同樣的話,並請不明事實亂指控的人道歉。
為何知道股別=知道和解方案,從頭到尾都是你一人在說。
既然看不到資料,我哪知和解方案是否對11件訴訟的所有被告都相同。
"堅持訴訟上和解"跟"杜絕表面一套、私下一套的弊病"有何直接關係?
調解筆錄及仲裁判斷書都可依雙方合意公開。既然是一體適用的和解方案,作成筆錄或
判斷書甚至是訴訟上和解書後公開想必是沒有疑慮。如果你握有資料,又得對方同意,
就請公開吧。
我無法代表居民。至少從我的價值觀來看,遷台後在被帶到一片土地上居住,住了30餘
年後突然說要收回,不事前協商,亦未提出安置方案,連自建房屋都不給補償費,就逕
行提拆屋還地訴訟,我是不知除了不滿外,難不成還要陪對方笑臉?
您說"被告並無任何權利強制原告同意停止訴訟",但原告也有主動和解的權利。
居民有沒有不理性是您說的,我的文章可沒這樣說。
"雙方確實有溝通協商過、且台大確實有退讓過"到底表現在哪裡及哪段時間,請您提出
資料。
: : ---------------------------------------
: : 4.請問哪來的極為優惠的和解方案,可否公佈相關資料?如果真的極為優惠,為何紹興南
: : 村居民張忠良仍當面向李校長下跪尋求解決方案?
: : (紹興南村居民張忠良下跪畫面:http://youtu.be/urhxeMdI0cY?t=1m47s
)
: : 難不成所謂的極為優惠和解方案是如同下述?
: : "前些日子,張伯伯收到台大校長的信,說是校方願意提供他去住養老院。「我實在想
: : 不過去,為什麼要我不能住我家,要去住養老院?我也有後代子孫啊!」張伯伯無法理
: : 解台大所謂的「非法占有」,他只明白:「不管怎麼樣,這棟房子我辛辛苦苦買下來的
: : ,不是偷、也不是霸佔。」
: OK,從這段就可以知道幾件很重要的事情:
: 一 學校確實有同情並照顧弱勢,確實有採取行動。
: 二 張伯確有後代子孫,應負奉養義務,卻因不明原因,張伯未獲奉養。
: 三 學校即使已經願意且採取行動,居民就是不走。
: 所以,請那些要學校照顧弱勢、要居住正義的發表長篇大論的文青們,
: 鄭重道歉。你們的質疑基礎全部錯了。
: 文青們要的,台大已經有做了,可惜居民不領情。
: 從此也可以看到,如果再加上所謂對原生社區的高度考量,
: 居民可以接受的應該就是,原地蓋住宅給他們住。
: 占用人家土地幾十年,再繼續占用吧。
: {我是弱勢ㄟ}"
所以照您的敘述,"學校確實有同情並照顧弱勢,確實有採取行動"中的照顧弱勢行動
就是"把人送至養老院"?
學校單方面提出的方案未經雙方協商(單方面寄出信件),居民不接受,您就說居民不領
情。這個情還真是給的大方呀。
您說到"再加上所謂對原生社區的高度考量, 居民可以接受的應該就是,原地蓋住宅給他
們住",您都知道了,那為何不用這個當基礎去跟居民協商呢?
原地蓋住宅有很多方案,蓋個公寓又不會把整塊地占去,為何不作為方案選項之一?
: : http://cpaper-blog.blogspot.tw/2011/06/blog-post_833.html
: : ---------------------------------------
: : 5.校方若真的有心協商,為何遲至11/16(五)才與自救會成員訂立訴訟上和解原則?
: : 11/16(五)所訂立之訴訟上和解原則(圖):http://pnn.pts.org.tw/main/?p=49962
: :
: : "2009年國有財產局行文教育部,要求各大專院校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
: : 案》,檢討使用「低度」、「閒置使用」的土地,要求「適當處置校地」。"
: : "林彥彤反駁,今年3月,在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主持的協調會中,國有財產局已經提出
: : 由台大釋出部分校地給北市府、再由市府撥地供居民安置的方案。「沒有反對台大使用
: : 這塊地,只要求留一塊地,讓居民不至於流離失所。」"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078
: 果然囉,這樣對照下來,
: 居民就是要原地蓋住宅給他們住。
: 假設一人可住十坪,一坪算六十萬就好,等於平白得到六佰萬。
: 這麼好康,豈能不爭取。
: 你應該相當清楚,和解方案非常早以前就出來,
: 法官還勸和解,你這樣混淆可以嗎?
我是一介學生,又不是小叮噹,哪來的"你應該相當清楚,和解方案非常早以前就出來,
法官還勸和解",庭期之間的筆錄又不會放到網路上。既然您都知悉和解方案非常早以前
就出來,那來公布給大家參考看看吧。
和解方案若有訂,那麼11/16(五)所訂立之訴訟上和解原則又是怎麼冒出來的?
這不正好代表有2種可能:
1.之前根本沒訂和解方案。
2.有訂和解方案,但不被居民接受。
所以才在11/16(五)訂立了這麼一個訴訟上和解原則。
: : ----------------------------------------
: : 6.校方究竟是依法行政,還是選擇性執法?
: : 根據國有財局公布的《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佔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1點第1項:「
: : 各機關經管被非政府機關占用之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
: : 需用者,應依下列方式收回後,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
: : (一)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
: : (二)協調地方政府以違建拆除。
: : (三)訴訟排除。
: : (四)其他適當處理。
: : 又本案應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之強制調解事件,惟仍有同法第404條第1項:「
: :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之適用;仲裁法第44條第1項
: :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如不
: 司法實務,邊打訴訟邊談和解很正常,法官調解也可隨時為之,民事訴訟法規定甚明,
: 不知你為何忽略?
: 甚至最近數月還有於訴訟上達成和解者,這都是常見的事情。
: 你所引的處理原則不正支持台大採訴訟方式嗎?
"邊打訴訟邊談和解很正常"跟"校方是否願意以最大誠意來與居民協商"是兩回事。
我引了一堆條文,你就一定要選訴訟上和解,不知是誰忽略誰?您還是沒說明採行訴訟
方式的理由。
我引的法條有(一)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及諸多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哪來的"你所引的
處理原則不正支持台大採訴訟方式嗎?"。
: : 考慮既判力,另有民法第736條和解契約之規範可茲運用。
: :
: : 若你認為係公法爭議,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19條以下的和解規範可討論。
: : 為何台大選擇的是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一手段??
: : ---------------------------------------
: : ----------------------------------------
: : 7.如果紹興南村真的係屬國有土地,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仍有土地徵收條例之適用餘地。
: : (註)土地法第5條第1項、第2項:「
: :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 :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
: : "鄭富書解釋,教育部頒布的學校空間使用標準,師生數量與教學研究空間有一定比例
: : ,台大十一個學院中,有一半低於標準,「空間最窘迫的是醫學院」。台大醫學院副院長
: : 錢宗良表示,醫技系、臨床醫學研究所等系所,目前使用台大醫院空間,另外徐州路上
: : 護理系的建物,也被界定為危險建築,「醫學院勢必要找到空間,讓這些系所有個『家
: : 』。」"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078
: :
: : 若台大係以興建醫學院第二教學大樓為由要求拆屋還地,退萬步言(以台大為土地所有
: : 人作為前提),在拆屋部分有公法行為遁入私法之嫌。似有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7款:
: :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
: : 必須者為限: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之適用。
: : 同條例第5條第1項:
: :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 :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 :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 :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 :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 :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
: 這個是頭腦不清的論述。
: 土地徵收條例是土地為私人所有,因公用而由國家出錢徵收。
: 本事件是土地為台大所有,遭無權占用了,請求返還。
: 兩者天差地遠,不容混淆。
在對他人文章評斷前,請先看清楚他人文章。在你的評論下方不遠處有一段法條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
^^^^^^^^
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
難不成我還要文義解釋給您聽?
台大以興建醫學院教學大樓為由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該片土地,其上存有私人建物,理
當適用此條。
: : 在國家默許其居住之事實下,個人認為紹興南村之建築物不屬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
: : 第3款之情形。故無同條例第5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
: : 告期滿後,得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
: : ,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 : 。」之適用。
: : 同條例第6條:「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
: : 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 : "民國75年,台大又以建立「病歷檔案室」為由,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仁愛路、紹興
: : 南街交會處的土地。"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078
: :
: : 承上所述,本案應有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
: : 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及同條例第34條第4款:「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 :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
: : 者。」之適用。
: : ---------------------------------------
: : ----------------------------------------
: : 8.台大為了自身校舍擴增需求而提起訴訟,係此事件之第一線機關。依法台大當需負責照顧
: : 這些人。
: :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
: : ,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 : 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
: :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
: : 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
: : 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 :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 憲法是原則性條文,此所以國家就社會福利及救助立法,
: 並給內政部等成立機關跟預算來執行。
: 已經講幾遍了還在台大有負責照顧的義務?
: 阿土地徵收條例就說是 徵收土地了,現在是台大地被占ㄟ,根本沒有徵收的問題。
我的文章第1點就在質疑台大是否為該片土地所有權人,文章脈絡下來當然會論述該地可
否被徵收。又就算現在略去這個爭議暫時不談,暫認地是台大的,上面的私有建物當然有
徵收問題。要不然我幹嘛引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您這樣指鹿為馬可是很令人傷腦筋。
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立法理由:
需用土地人為興辦事業所需範圍內之土地,其屬公有土地者,應依有關法規辦理撥用或提
供開發,其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並給予補償,以利興辦目的事業
之遂行。
: : 此例類比失當
: 失當在哪,願聞其詳。
: 遊民占車站,跟違建戶占他人土地,不是一樣的道理?
: 遊民可憐,違建戶也可憐,不是一樣的道理?
失當在哪,我在原文下頭即有敘述,請盡量看仔細點。
: : 本案的居民在這片土地上擁有私有建物,在法院實務都承認一般違建有「事實上處分權」
: : 故可供買賣的情況下,有關當局難到不用針對居民的建物提出相應的補償措施?
: : 但處理機制沒完全執行、負責機關在踢皮球。
: 啊負責機關踢皮球也要歸責台大就對了?
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
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
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您就是要故意忽略上面這一條就是了。台大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土地就是需用土地人,
當然要負責安置計畫。依法台大就是負責機關呢。
: : 是預防危險,還是不想理會居民的心聲?
: 居民的心聲一直有理會,已經講過很多遍了,
: 要見校長,校長也出來讓居民見了,啊是還要怎樣?
: 只有你們是人,絕大多數得學生、老師跟家長都不是人,被干擾都活該?
: 還有啊,紹興居民非台大學生,憑甚麼去校慶鬧?
: 還送人家棺材?
: 因為是台大,就活該忍受?
您的話套用在居民一方也是如此,居民不是人?
我就不多加贅述。
: : 絕大多數學生沉默,不代表校方可以如此罔顧居民的權益。
: : 「禮貌是在權力對等下才有意義的一件事。」
: 別扯甚麼權力對等,
: 禮貌本身跟權力有無對等,根本無關。
: 晚輩問長輩安、下屬敬重上屬,
: 反之長輩問晚輩好、上屬尊重下屬,
: 都是禮貌。
: 不是部長問候部長才是有意義的禮貌,
: 不是大三問候大三才是有意義的禮貌。
: 跟禮貌有關的,是尊重。
: 校慶送棺材、鬧場、改人家名字、人家講話亂插話打斷右嘲諷,
: 這些顯然都不是尊重。
: 人家都出來道歉了,你還在扯甚麼權力對等?
: 學生勇於認錯道歉,我非常贊同,因為起碼不是繼續硬ㄠ。
在講社會架構下的權力,您是談到哪邊了?
: : 「通常我們這個社會只會要求沒有權力的人對有權力的人有禮貌(有權力的人直接請特
: : 聘律師告別人,還安慰別人要好好打官司)。」
: : 國家沒善待他們,現在連最後的棲息地都不放過,真的都是錢的問題嗎?
: : 冷血的人執行的法律是死的,熱血的人執行的法律是活的。
: 我的地,還給我,這個是死的?
: 還是說讓你繼續無權無償占用,才是活的?
: 文青們,希望以後你家財產被占了,
: 能夠堅持說,占用人很可憐的,不必跟他討,
: 即使討,也要立基於歷史脈絡,給占用人錢補償。
: 因為這樣法律才是活的嘛~~~~~~
: 請容我再問一次,捍衛甚麼?
: 在法、理、情,違建戶哪一個站得住腳?
: 文青的自我想像可以休矣,
: 請務實點,
: 去搞清楚誰是真正弱勢、
: 找該負責扶養的人出面扶養、
: 請弱勢戶同意合理的和解方案、
: 請居民不要只是要補償跟要現地安置、
: 請抗爭戶對種種不禮貌道歉吧。
承上所述,在法、理、情,台大哪一個站得住腳?
至於其他情緒文,就不一一回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73.85
噓
11/18 21:43, , 1F
11/18 21:43, 1F
推
11/18 21:45, , 2F
11/18 21:45, 2F
→
11/18 21:46, , 3F
11/18 21:46, 3F
→
11/18 21:46, , 4F
11/18 21:46, 4F
推
11/18 21:47, , 5F
11/18 21:47, 5F
推
11/18 21:50, , 6F
11/18 21:50, 6F
推
11/18 21:51, , 7F
11/18 21:51, 7F
推
11/18 21:54, , 8F
11/18 21:54, 8F
推
11/18 21:56, , 9F
11/18 21:56, 9F
推
11/18 21:57, , 10F
11/18 21:57, 10F
→
11/18 21:58, , 11F
11/18 21:58, 11F
→
11/18 21:59, , 12F
11/18 21:59, 12F
→
11/18 21:59, , 13F
11/18 21:59, 13F
推
11/18 22:00, , 14F
11/18 22:00, 14F
→
11/18 22:00, , 15F
11/18 22:00, 15F
→
11/18 22:00, , 16F
11/18 22:00, 16F
→
11/18 22:01, , 17F
11/18 22:01, 17F
推
11/18 22:01, , 18F
11/18 22:01, 18F
→
11/18 22:01, , 19F
11/18 22:01, 19F
→
11/18 22:03, , 20F
11/18 22:03, 20F
推
11/18 22:03, , 21F
11/18 22:03, 21F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3.73.85 (11/18 22:08)
推
11/18 22:08, , 22F
11/18 22:08, 22F
推
11/18 22:09, , 23F
11/18 22:09, 23F
推
11/18 22:10, , 24F
11/18 22:10, 24F
推
11/18 22:13, , 25F
11/18 22:13, 25F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3.73.85 (11/18 22:14)
→
11/18 22:13, , 26F
11/18 22:13, 26F
推
11/18 22:15, , 27F
11/18 22:15, 27F
推
11/18 22:15, , 28F
11/18 22:15, 28F
→
11/18 22:15, , 29F
11/18 22:15, 29F
推
11/18 22:16, , 30F
11/18 22:16, 30F
推
11/18 22:16, , 31F
11/18 22:16, 31F
→
11/18 22:17, , 32F
11/18 22:17, 32F
推
11/18 22:19, , 33F
11/18 22:19, 33F
推
11/18 22:23, , 34F
11/18 22:23, 34F
→
11/18 22:29, , 35F
11/18 22:29, 35F
→
11/18 22:30, , 36F
11/18 22:30, 36F
→
11/18 22:33, , 37F
11/18 22:33, 37F
還有 22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
11/18 23:41, , 60F
11/18 23:41, 60F
→
11/18 23:42, , 61F
11/18 23:42, 61F
→
11/18 23:42, , 62F
11/18 23:42, 62F
如果居民是宣稱"所有權"的話,實務上可行性極低。因為大法官釋字第107號解釋
已揭示,「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
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而現實情況該地已被登記為國有土地,故
無法適用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規定。雖另有變更見解的漫漫長路,從個人觀點出發
,覺得這個主張不太適合居民。
推
11/18 23:56, , 63F
11/18 23:56, 63F
→
11/18 23:57, , 64F
11/18 23:57, 64F
→
11/18 23:57, , 65F
11/18 23:57, 65F
→
11/18 23:58, , 66F
11/18 23:58, 66F
推
11/19 00:02, , 67F
11/19 00:02, 67F
→
11/19 00:03, , 68F
11/19 00:03, 68F
→
11/19 00:05, , 69F
11/19 00:05, 69F
→
11/19 00:07, , 70F
11/19 00:07, 70F
推
11/19 00:13, , 71F
11/19 00:13, 71F
→
11/19 00:40, , 72F
11/19 00:40, 72F
→
11/19 00:40, , 73F
11/19 00:40, 73F
→
11/19 00:41, , 74F
11/19 00:41, 74F
推
11/19 00:47, , 75F
11/19 00:47, 75F
→
11/19 01:30, , 76F
11/19 01:30, 76F
推
11/19 01:31, , 77F
11/19 01:31, 77F
→
11/19 01:32, , 78F
11/19 01:32, 78F
→
11/19 01:33, , 79F
11/19 01:33, 79F
→
11/19 01:34, , 80F
11/19 01:34, 80F
→
11/19 01:35, , 81F
11/19 01:35, 81F
→
11/19 01:36, , 82F
11/19 01:36, 82F
→
11/19 01:38, , 83F
11/19 01:38, 83F
→
11/19 01:39, , 84F
11/19 01:39, 84F
現實情況是,該地已被登記為國有土地。台大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後,僅會發生該
地管理機關的變動。精確的說,土地是國家的。當然,推文可能是要表達台大是否有
使用該地的權源。
依財政部發布的「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8點:「
申請撥用機關應確實調查所需之國有不動產使用狀況及地上物權屬、使用人之姓名、
住所、使用關係。
前項地上物之拆遷應由申請撥用機關負責協議處理,撥用後如有糾紛,應自行解決。
」
又實務上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係採取「委由各管理機關代為訴訟,併予
答辯」的作法,故台大在現有法秩序下係有使用該地的權源,並有權提起訴訟。但是
,另有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已如前述。
推
11/19 02:01, , 85F
11/19 02:01, 85F
→
11/19 02:01, , 86F
11/19 02:01, 86F
→
11/19 02:03, , 87F
11/19 02:03, 87F
→
11/19 02:03, , 88F
11/19 02:03, 88F
→
11/19 02:05, , 89F
11/19 02:05, 89F
→
11/19 02:05, , 90F
11/19 02:05, 90F
法律討論怎會沒有意義,就算略去歷史脈絡下台大對該地的產權爭議,及實務上對時
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採取嚴格檢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及第34-1條,台大仍要給
付建物補償費和訂定安置計劃。
您說的很對,現在應想想怎麼關懷安置弱勢。但我必需不客氣的說,台大要是在民國
99年起以最大誠意跟居民協商安置方案,也不會走到11/16的"難看結果"。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3.73.85 (11/19 10:53)
推
11/19 11:26, , 91F
11/19 11:26, 91F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3.73.85 (11/19 11:31)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3.73.85 (11/19 11:33)
推
11/19 11:34, , 92F
11/19 11:34, 92F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3.73.85 (11/19 11:38)
噓
11/19 12:27, , 93F
11/19 12:27, 93F
推
11/20 09:41, , 94F
11/20 09:41, 9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1 之 34 篇):
問題
316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