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為何紹興社區如此特別?

看板NTU作者 (忘記我NN)時間11年前 (2012/11/21 17:18), 編輯推噓68(6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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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odcack (silkworm)》之銘言: : ※ 引述《wzw (忘記我NN)》之銘言: : : 好吧就簡單應對一下,以免又有人遭混淆。 : : 紹興住戶自己都講,是隨國民黨轉進來台而占用興建的, : : 怎會有所謂我國實施登記前存在的情形? : : 紹興土地原非台大管領,是到八零年代才撥交台大,文中所述有誤。 : : 土地誰屬調權狀謄本就很清楚,有絕對效力,是台大的。 : : 訴訟迄今,在有極充分的機會下,沒有任何被告有辦法提出你所說的這些權源。 : : 照你的邏輯,我們也可以說俄羅斯是中國的,因為元朝曾經占領過。 : 新聞內文就是有指出當地住戶持有明治27年(1894年)的資料,不知您所說的"隨國民黨 : 轉進來台而占用興建的"是指所有住戶的建物?還是指部份住戶的建物? : 針對這段回應,我想到的有兩種可能: : 1.我們兩位之一在說謊。 : 2.一部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是從日據時期就存在(即日據時期就已有使用土地和興建 :  建物的事實)。另一部份的土地登記和建築建物是在光復後進行,其中有些建物沒有 :  所有權登記。 關於紹興土地及其占用戶何來的部分: 紹興土地於民國40年就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是前台灣省工業試驗管理所之眷舍用地。 該眷舍用地前曾由該試驗管理所招商興建職員宿舍, 結果得標廠商林某於施工期間虧空倒閉。 在該試驗管理所訴請損害賠償而停工之空檔, 遭大陸來台人員暴力破壞工程材料而趁機竊占, 為占用戶之始。 該試驗管理所雖會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警察局屢次要執行遷出, 竟因占用戶強力抗爭而無法執行,此節有該試驗管理所40年代數份公文可考。 後來,該試驗管理所改制隸屬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因台大有興建校舍之公用需要,於民國74年6月4日奉行政院核定, 將土地撥用給台大。 只是因占用戶之占用,無法興建校舍。 所以,您提到是被告先人於日據時代所有之土地,似有誤會。 您後面所提關於日據時代的論述,看起來跟占用戶沒有關聯。 而且看占用戶占有之初的作為,顯非弱勢,更非和平, 顯然不符地上權應和平取得的要件。 : (A)日據時期的土地登記是在明治38年公布「台灣土地登記規則」(同年7月1日施行)及 : 「台灣土地登記規則施行細則」才開始。文中第2個引號是在描述日據時代的登記情形,當 : 然會有土地被登記為台大所有之情形。故文中所述無誤。 : 至於您說的"紹興土地原非台大管領,是到八零年代才撥交台大",則是在光復後,台灣 : 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4月5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 : 公告」,其後辦理(B)土地權利憑證(由日本政府發放)繳驗及所有權利人申報。其中要 : 點2:已為申報者,均得視同已為土地法規定之第一次土地所有權登記(即後來於民國35年 : 5月2日實施之土地法所稱的土地總登記),(C)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之土地,將一律依法 : 作為公用土地。台大於繳驗土地憑證後,自然取得光復後的土地權利。而後國有土地均由財 : 政部轄下的國有財產局管理,台大才能於80年代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 : 但問題是,日據時期發放的土地權利憑證及土地、建物登記,依當時日本法制,並無公信 : 力。據當時全程參與起草法案之台灣總督府法務部長手島兵次郎所言,土地登記規則中並 : 無公信力之規定,係依據台灣民情,強調第三人保護而忽略當事人之立法並非良策。值得 : 注意的是,在「土地登記規則」草案原有公信力之規定,嗣被刪除。1905年的法院判決已 : 就登記事實採形式審查說。1906年後明治42年控469號判例亦明白揭示:「依形式審查而 : 為之登記,不具登記之公信力。」 :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49705/1/104801.pdf : 將無公信力的土地憑證於光復後使用在土地總登記上,只是便宜行事,再加上述(A)、 : (B)、(C),您真的認為"土地誰屬調權狀謄本就很清楚,有絕對效力,是台大的。" : ?訴訟訖今,被告可能無法充份舉證,但不代表土地權利取得過程的爭議可以被忽視。 : 至於"照你的邏輯,我們也可以說俄羅斯是中國的,因為元朝曾經占領過。",依國際 : 法上的慣例,「先占」(:即是佔領無主地)和「時效」(:即是某個國家佔領了別個 : 國家的領土,按國際法若過了50年時間 ,領土擁有權便自動轉讓給佔領國。值得一提的 : 是,即使是非法佔領,若原持有者不提出異議,則視同同意該領土轉移。)本就是領土 : 取得方式其中之二。君不見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的主張內容有提出明朝~二戰後的資料。 : 我國主張明朝時即發現、命名、使用即是主張「先占」。而「時效」,則有清朝藩國的 : 琉球群島為例。 : 我國現行民法物權編之時效取得,不也與上述「先占」、「時效」有相同邏輯? : 至於您的舉例謬誤,套用在唐朝疆域不也相同? 訴訟迄今,確定被告無法舉證土地是他們所有,遑論充分舉證。 確實占用戶土地權利取得過程不應被忽視, 從前面的占用事實看來, 占用戶是強拆公家工程而占用。 這點紹興居民們否不否認呢? 也難怪被告無法舉證。 : : 國家默許之說錯誤,因為早年即曾驅趕過, : : 只是居民抗爭而未果。 : : 至於事實上使用權,則未見法律所定,而是你自創的高見。 : 若"國家早年曾驅趕過,只是居民抗爭而未果", : 亦未符合民法第771條第1項:「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 二、變為非和平或公然占有。 : 三、自行中止占有。 :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949條或第962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 :   此限。」各款情形。 : 居民仍有超過20年的和平、公然、繼續使用土地的事實。 占有之始並非和平,請見前述。 : 至於民法第771條第2項:「依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 : 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是在上述法定時效取得期間經過後始發生,不影響居民時效 : 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成就。 : 在尚未進行物權登記前,為了較嚴謹的區分,故用「事實上使用權」來代稱居民有國家默 : 許使用土地之權,就只是個代名詞,不影響居民使用土地之事實。這樣的代稱被說成是" : 自創的高見",是沒有其他點可以質疑了嗎? 我是針對事項一一提出主張,並不代表無其他點質疑。 那請問事實上使用權與占有又如何區分呢? 既然是無權占有,還有必要創一個事實上使用權來掩飾無權占有嗎? 還是說,您的意思是,占用戶雖屬無權占有,但有事實上使用權? 既然有權利,邏輯上又怎會是 無權占有呢? 您高興的話,也可用數學代數X、Y來代稱。 : 正如同法院實務對違建所稱的「事實上處分權」,其權利內涵就相當於民法上的所有權。 : 違建固然可由原始出資建築人而符合原始取得所有權要件,然違建依法無法辦理所有權 : 第一次登記,故之後亦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所以違建之買賣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 : 你要創一個甚麼法律上沒有的事實上使用權概念,這是你的自由, : : 但是它跟地上權的意義顯然不一樣,民法第832條規定得很清楚, : : 你既然引了這麼多法,表示你不可能不知道。 : : 先創一無依據的高見,再說它是地上權,果然厲害。 : : 不過,三件紹興居民請求地上權登記的訴訟已經全遭敗訴,顯然你的高見未獲採納。 : 承上文,「事實上使用權」的代稱指涉的是居民有國家默許使用土地之權。居民以該地上 : 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正該當民法第832條地上權之權利內容。 : 我的文章討論的是居民是否可藉時效取得而成為地上權人,而非於國家默許當下居民即 : 成為地上權人。您能解讀成這樣,也實在厲害。 占用戶占用之初破壞公家工程而占用, 機關會同警察等數次企圖排除占用, 均可以認為國家已明示占用戶不得使用土地。 如僅因占用戶強硬抗爭而排除未果, 認定國家默許使用, 您這樣的解讀才是利害。 : 答辯狀的理由是否會被法官採納,僅能盡人事、聽天命。況且我也不是受任律師,僅是一 : 介學生。您用勝敗訴件數來駁斥我僅能說明有3個股別的獨任法官意見判此3個案件原告敗 : 訴,其餘也沒多大意義。況且依判決文,法官的心證論述各有差異,亦無全面討論各個爭 : 點,難謂我的通篇論述不會被其他法官採納。 您先說有事實上使用權然後說正該當地上權之權利內容, 如僅為你我口舌之爭,即屬各說各話。 現全部地上權訴訟均由獨立法院判決全部敗訴且定讞, 這就是一個終局判定, 當然有其意義,這個終局判定可是國家各機關必須一體遵守的呢。 事實上違建戶對國家機關主張地上權,訴訟前例太多, 爭點均很清楚,恕我愚昧,未見有違建戶勝訴者。 如有疑問,請至法學檢索系統查閱。 至於本事件三個判決的理由分別論述: 占用事實、土地性質、地上權意思及舉證,也是標準作法, 並無失當之處。 : 縱使不被普通法院法官採納,待判決定讞,尚有大法官釋憲一途。 : 在100年度訴字第3772號中,法官係以"國有土地無法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而判原 : 告敗訴。" : http://ppt.cc/stbv : 在100年度訴字第3792號中,法官係以"原告無法舉證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對民 : 法第944條第1項之限縮文義解釋:「占有事實僅能推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而判原告 : 敗訴。 : http://ppt.cc/eomf : : 如前所述,地上權訴訟已經全部敗訴,所謂極有可行性,純屬你的高見。 : : 國有財產為不融通物,不得時效取得,不但為學說共見,且司法實務也採, : : 並無所謂紛歧。 : : 特別是拆屋還地所據的民法第767條,大法官更已明示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無時效的問題。 : 有關3宗地上權訴訟敗訴案件之回應已如前述。 : "大法官明示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無時效的問題"與時效取得地上權有何相關? : 肯定"國有財產得為時效取得物權之客體"的實務見解如下: : 司法院30年5月30日院字第2177號解釋:「沙洲淤地未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依土地法 :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為公有土地,此項土地,就私法關係而論,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 : 為公法人,佔用公法人之土地,自屬民法第769條、第770條(編按:即不動產物權時效取 : 得之規定)所謂佔有他人之不動產」。 : 司法院20年3月6日院字第453號解釋:「......惟人民對於官署,若久未繳納地稞以所有之 : 意思和平繼續占有業已多年,應注意民法物權編第769條、第770條,及物權編施行法第7條 : 、第8條之規定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 : 司法院36年3月1日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台灣光復 : 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台灣之公地者 : ,依民法第769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7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 : 依舉重以明輕,國有財產都可作為用益物權效力最強的所有權之時效取得客體,自然亦可 : 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另若採"公有土地除土地法限制不得私有者外,得適用時效 : 取得"之見解,則有司法院27年4月20日院字第1718號解釋、同院30年5月30日院字第2177 : 號解釋可茲參考。 : 另附上"國有財產得為時效取得物權之客體"的學說見解如下: : (部份肯定說) : 涂懷瑩著,行政法原理,五南圖書公司,民國81年7月五版,第485頁。 : 李惠宗,公物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冊,翁等人著作發行,民國87年,第395~ : 396頁。 : (完全肯定說)之介紹 : 林錫堯,《行政法要義》,第508頁。 : (公用默示廢止說) : 採城仲模先生及翁岳生先生之見解,轉引自尤重道,公物有無所有權取得時效規定之適用 : ,人與地第212、213,民國90年8月。 :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828/8/25702408.pdf 可惜了,均是老舊見解。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709 號民事判例寫得很清楚: 「本院查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 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 僅自民法施行之日起, 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他物權人之請求權而已, 並非當然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他物權。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 既未依法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自難認其本於地上權之抗辯為可採, 原審認上訴人此項抗辯為非可取,所持理由雖有不同, 然結果既無二致,仍非不可維持。 上訴論旨,猶以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等語, 求予廢棄原判決,不能認為有理由。」並據以駁回上訴。 這個判例是說,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者,僅取得請求登記權,非當然取得該權。 另一個判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52號判例也寫得很清楚: 「地上權為一種物權,主張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若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者, 非有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取得時效,不能開始進行。」。 這個判例是說,主張地上權者,必須舉證他是行使地上權的意思。 紹興居民有無辦法舉證其於二十年間均係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用土地,即為關鍵。 從地上權判決結果來看,居民未盡舉證。 判例不同於判決,判例是有拘束各法院之效力, 違反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故您引30年代的司法解釋,來說地上權的問題, 就其抵觸60年代判例的部分,應該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最高法院69年第五次民事庭決議更講很清楚: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 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簡單講,占用戶無權占有之情況,並不會因取得登記地上權之請求權而改變。 而占用戶連取得地上權之請求權,依定讞的判決,也沒有。 : : 從一開始就是違建啊,並無所謂悄悄 {變成} 於法不容的情況。 : : 當然我知道你想暗示之前是於法相容啦,不過事實不會因為這樣的暗示而改變。 : 為何於法相容請見前述。 是否於法相容,請見前述,關於徵收部分,請見後述。 : : 你既然能知道股別,想必非常清楚台大的和解方案非常優惠, : : 而且是一體適用,對所有十一件訴訟的所有被告都是相同, : : 台大更堅持要訴訟上和解,正是要杜絕你講的表面一套、私下一套的弊病。 : : 結果你現在指控台大表面作一套、私下作一套? : : 說話作事都不用憑良心講話就對? : : 法律上停止訴訟的意義,只是暫時停止進程四個月,訴訟本身還是在。 : : 另外被告並無任何權利強制原告同意停止訴訟,這樣居民也能不滿? : : 你這段等於承認,居民的不理性、雙方確實有溝通協商過、且台大確實有退讓過。 : : 希望你能在紹興學程等等網站上,說同樣的話,並請不明事實亂指控的人道歉。 : 為何知道股別=知道和解方案,從頭到尾都是你一人在說。 : 既然看不到資料,我哪知和解方案是否對11件訴訟的所有被告都相同。 : "堅持訴訟上和解"跟"杜絕表面一套、私下一套的弊病"有何直接關係? : 調解筆錄及仲裁判斷書都可依雙方合意公開。既然是一體適用的和解方案,作成筆錄或 : 判斷書甚至是訴訟上和解書後公開想必是沒有疑慮。如果你握有資料,又得對方同意, : 就請公開吧。 請恕我無法僅因有人質疑就必須提出資料,甚至是違反義務提出資料。 這些事情,請向紹興自救會、黃所長或校方問,即明。 : 我無法代表居民。至少從我的價值觀來看,遷台後在被帶到一片土地上居住,住了30餘 : 年後突然說要收回,不事前協商,亦未提出安置方案,連自建房屋都不給補償費,就逕 : 行提拆屋還地訴訟,我是不知除了不滿外,難不成還要陪對方笑臉? 請依前述占用戶是強拆公家工程而占用的事實來判斷。 : 您說"被告並無任何權利強制原告同意停止訴訟",但原告也有主動和解的權利。 既然是權利,即有行使與否的自由。 原告不行使,並不因此產生不利結果。 另知股雖已停止訴訟, 但校方此一善意, 未見紹興自救會回應相應的善意。 : 居民有沒有不理性是您說的,我的文章可沒這樣說。 : "雙方確實有溝通協商過、且台大確實有退讓過"到底表現在哪裡及哪段時間,請您提出 : 資料。 校方於100年3月22日翁金珠立委召開之協調會、 100年6月16日、7月26日、9月1日及9月5日於台北地院調解庭, 及100年11月22日召開之協調會上,均已與被告進行和解協調溝通, 惟因雙方對條件認知差距太大, 或占用戶未於調解委員所定期限內,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據, 致移往法院續行審理。 為釋出校方善意,校方分別於100年6月24日及11月7日提出具體和解方案, 降低不當得利金額,對於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已遷出戶籍者等, 降為更低之不當得利金額。 校方已推派O學院副院長、O秘書、O主任、O幹事組成溝通小組, 與紹興占用戶溝通。 不知清楚與否? : : OK,從這段就可以知道幾件很重要的事情: : : 一 學校確實有同情並照顧弱勢,確實有採取行動。 : : 二 張伯確有後代子孫,應負奉養義務,卻因不明原因,張伯未獲奉養。 : : 三 學校即使已經願意且採取行動,居民就是不走。 : : 所以,請那些要學校照顧弱勢、要居住正義的發表長篇大論的文青們, : : 鄭重道歉。你們的質疑基礎全部錯了。 : : 文青們要的,台大已經有做了,可惜居民不領情。 : : 從此也可以看到,如果再加上所謂對原生社區的高度考量, : : 居民可以接受的應該就是,原地蓋住宅給他們住。 : : 占用人家土地幾十年,再繼續占用吧。 : : {我是弱勢ㄟ}" : 所以照您的敘述,"學校確實有同情並照顧弱勢,確實有採取行動"中的照顧弱勢行動 : 就是"把人送至養老院"? : 學校單方面提出的方案未經雙方協商(單方面寄出信件),居民不接受,您就說居民不領 : 情。這個情還真是給的大方呀。 : 您說到"再加上所謂對原生社區的高度考量, 居民可以接受的應該就是,原地蓋住宅給他 : 們住",您都知道了,那為何不用這個當基礎去跟居民協商呢? 原生社區是怎麼來的,事實很清楚。 至於原地蓋住宅,有很多點難以克服。 第一,蓋住宅呢,就不符公用目的,到時占用戶又出來說撤銷撥用。 第二,住宅並非憑空而生,蓋住宅要經費,校方並無此經費。 第三,要蓋就要先拆,這段空檔占用戶何去何從? 第四,社會住宅主管機關也不是台大。 第五,無權占用戶應分弱勢跟非弱勢,應該只有弱勢才可以享有吧? 那占用戶有配合提出弱勢清單嗎? 第六,圖利罪的問題。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加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就算最後無罪,但只要被移送,包括請律師、跑法院、前途凍結、家庭惆悵, 這些都是至少會發生的事情。 請您或居民也幫個忙想想吧。 : 原地蓋住宅有很多方案,蓋個公寓又不會把整塊地占去,為何不作為方案選項之一? : : 果然囉,這樣對照下來, : : 居民就是要原地蓋住宅給他們住。 : : 假設一人可住十坪,一坪算六十萬就好,等於平白得到六佰萬。 : : 這麼好康,豈能不爭取。 : : 你應該相當清楚,和解方案非常早以前就出來, : : 法官還勸和解,你這樣混淆可以嗎? : 我是一介學生,又不是小叮噹,哪來的"你應該相當清楚,和解方案非常早以前就出來, : 法官還勸和解",庭期之間的筆錄又不會放到網路上。既然您都知悉和解方案非常早以前 : 就出來,那來公布給大家參考看看吧。 : 和解方案若有訂,那麼11/16(五)所訂立之訴訟上和解原則又是怎麼冒出來的? : 這不正好代表有2種可能: : 1.之前根本沒訂和解方案。 : 2.有訂和解方案,但不被居民接受。 這我不清楚了,也許和解原則是特別針對有抗爭的紹興自救會成員吧。 至於訴訟中甚多被告已達成和解,這個應無疑問, 如無溝通或和解方案,豈能成事? 如您仍有懷疑,請問相關人等。 : 所以才在11/16(五)訂立了這麼一個訴訟上和解原則。 : : 司法實務,邊打訴訟邊談和解很正常,法官調解也可隨時為之,民事訴訟法規定甚明, : : 不知你為何忽略? : : 甚至最近數月還有於訴訟上達成和解者,這都是常見的事情。 : : 你所引的處理原則不正支持台大採訴訟方式嗎? : "邊打訴訟邊談和解很正常"跟"校方是否願意以最大誠意來與居民協商"是兩回事。 : 我引了一堆條文,你就一定要選訴訟上和解,不知是誰忽略誰?您還是沒說明採行訴訟 : 方式的理由。 : 我引的法條有(一)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及諸多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哪來的"你所引的 : 處理原則不正支持台大採訴訟方式嗎?"。 我講的是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校方是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以及教育部決議, 辦理排除占用事宜,有校方校總字第1000105075號函可據。 依該處理原則第一點,訴訟排除明定為校方收回校地方式之一, 另三種是協調地方政府以違建拆除、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及意義不明的適當處理。 依該處理原則第四點,校方僅能酌予減收不當得利, 不得全部免除,且條件是在一審判決前,及占用戶自願騰空返還土地。 前面已經有人講,退讓90%了,我不知道這樣是否已經表達充分的善意? 校方已函請退輔會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協助安置。惟該二機關並無具體作為。 當然我知道甚多人必定認為校方這樣做還是遠遠不夠。 : : 這個是頭腦不清的論述。 : : 土地徵收條例是土地為私人所有,因公用而由國家出錢徵收。 : : 本事件是土地為台大所有,遭無權占用了,請求返還。 : : 兩者天差地遠,不容混淆。 : 在對他人文章評斷前,請先看清楚他人文章。在你的評論下方不遠處有一段法條內容。 : 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 :                                    ^^^^^^^^ : 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 ^^^^^^^^^^^^^^ : 難不成我還要文義解釋給您聽? 我來解釋給您聽。 土地徵收條例第六條就公有地之撥用, 該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是否應予徵收, 法條明文為「得」字。 相信您能了解,用得字而非應字,即表示是否辦理徵收,為機關之權,非機關之義務。 如您所提示的文義解釋方法,不知我有無講錯? 再來,該條例第六條明定徵收準用同條例第五條, 那第五條又是怎樣規定呢?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由於違章建物符合本條但書之情形,故機關並無義務予以徵收。 此外,台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96號判決已經寫清楚: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給付補償金時, 並不包括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之違章建築在內。」、 「本件系爭房屋係屬違章建築為兩造所不爭, 自無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收補償金規定之適用。」、 「追加被告辦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 對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違章建築,並無支付遷移費之規定」。 那麼對於徵收是否一定只能對合法建物,行政上主管機關又是怎麼決定呢? 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已於民國90年以(90)台內中地字第 8924471 號函, 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的安置對象,認應以合法建物所有人為限。 依相同邏輯,徵收應當只能針對合法建物,與前述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見解一樣。 同情紹興者當然可以促請內政部為不同解釋,或者聲請釋憲, 但其成功機會如何? 則有待觀察。 結論,校方對紹興土地上之違建,無依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徵收或安置之義務。 此外,台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二)字第178號判決, 上訴人提出土地徵收條例及地上權登記之主張,均遭駁回,也可為參考。 : 台大以興建醫學院教學大樓為由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該片土地,其上存有私人建物,理 : 當適用此條。 : : 憲法是原則性條文,此所以國家就社會福利及救助立法, : : 並給內政部等成立機關跟預算來執行。 : : 已經講幾遍了還在台大有負責照顧的義務? : : 阿土地徵收條例就說是 徵收土地了,現在是台大地被占ㄟ,根本沒有徵收的問題。 : 我的文章第1點就在質疑台大是否為該片土地所有權人,文章脈絡下來當然會論述該地可 : 否被徵收。又就算現在略去這個爭議暫時不談,暫認地是台大的,上面的私有建物當然有 : 徵收問題。要不然我幹嘛引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您這樣指鹿為馬可是很令人傷腦筋。 : 土地徵收條例第6條-立法理由: : 需用土地人為興辦事業所需範圍內之土地,其屬公有土地者,應依有關法規辦理撥用或提 : 供開發,其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並給予補償,以利興辦目的事業 : 之遂行。 如前所述,不再重覆。我個人對土地徵收條例有無指鹿為馬,請見前述。 : : 失當在哪,願聞其詳。 : : 遊民占車站,跟違建戶占他人土地,不是一樣的道理? : : 遊民可憐,違建戶也可憐,不是一樣的道理? : 失當在哪,我在原文下頭即有敘述,請盡量看仔細點。 : : 啊負責機關踢皮球也要歸責台大就對了? : 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 :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 : 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 : 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 您就是要故意忽略上面這一條就是了。台大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土地就是需用土地人, : 當然要負責安置計畫。依法台大就是負責機關呢。 : : 居民的心聲一直有理會,已經講過很多遍了, : : 要見校長,校長也出來讓居民見了,啊是還要怎樣? : : 只有你們是人,絕大多數得學生、老師跟家長都不是人,被干擾都活該? : : 還有啊,紹興居民非台大學生,憑甚麼去校慶鬧? : : 還送人家棺材? : : 因為是台大,就活該忍受? : 您的話套用在居民一方也是如此,居民不是人? : 我就不多加贅述。 居民是人,我未曾否認。 我請教的是, 校慶與本事件無關, 校慶也不能決定是否撤告或採取安置或補償, 但無參加校慶權利的居民卻來就本事件鬧場,是否合理? 影響絕大多數學生老師及家長的權益,是否合理? 送棺材,是否合理? : : 別扯甚麼權力對等, : : 禮貌本身跟權力有無對等,根本無關。 : : 晚輩問長輩安、下屬敬重上屬, : : 反之長輩問晚輩好、上屬尊重下屬, : : 都是禮貌。 : : 不是部長問候部長才是有意義的禮貌, : : 不是大三問候大三才是有意義的禮貌。 : : 跟禮貌有關的,是尊重。 : : 校慶送棺材、鬧場、改人家名字、人家講話亂插話打斷右嘲諷, : : 這些顯然都不是尊重。 : : 人家都出來道歉了,你還在扯甚麼權力對等? : : 學生勇於認錯道歉,我非常贊同,因為起碼不是繼續硬ㄠ。 : 在講社會架構下的權力,您是談到哪邊了? 如果從占用戶的占用的整個事實、跟校方前述的作為來看, 我也認為已經達到社會架構下的權力對等的禮貌了。 當否? 請再三立基於所謂歷史脈絡的人, 也至少參考一下占用戶占用的歷史脈絡吧。 : : 我的地,還給我,這個是死的? : : 還是說讓你繼續無權無償占用,才是活的? : : 文青們,希望以後你家財產被占了, : : 能夠堅持說,占用人很可憐的,不必跟他討, : : 即使討,也要立基於歷史脈絡,給占用人錢補償。 : : 因為這樣法律才是活的嘛~~~~~~ : : 請容我再問一次,捍衛甚麼? : : 在法、理、情,違建戶哪一個站得住腳? : : 文青的自我想像可以休矣, : : 請務實點, : : 去搞清楚誰是真正弱勢、 : : 找該負責扶養的人出面扶養、 : : 請弱勢戶同意合理的和解方案、 : : 請居民不要只是要補償跟要現地安置、 : : 請抗爭戶對種種不禮貌道歉吧。 : 承上所述,在法、理、情,台大哪一個站得住腳? : 至於其他情緒文,就不一一回應了。 承上所述,在法、理、情,台大確實都站得住腳。 在法方面,民法第767條更始終站得住腳。 至於請同情紹興者,提出兼顧法源、經費、主管機關、及避免刑責的方案, 也是情緒文, 詢問為何不去找依法應負奉養義務或安置義務的子女或主管機關, 也是情緒文, 請同情紹興者往明年施行的住宅法努力, 也是情緒文, 極不認同對校長的不禮貌, 也是情緒文, 那就訴諸公斷吧。 -- 流行,只是在掩飾追隨者的無知跟缺乏自信。 也只有金錢的堆疊,可以讓她們說:「你不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7.121

11/21 17:38, , 1F
說的很有道理
11/21 17:38, 1F

11/21 17:38, , 2F
你也可以整理問題在明天提問
11/21 17:38, 2F

11/21 17:40, , 3F
妳不要又刪文
11/21 17:40, 3F

11/21 17:45, , 4F
11/21 17:45, 4F

11/21 17:46, , 5F
11/21 17:46, 5F

11/21 17:47, , 6F
11/21 17:47, 6F

11/21 17:49, , 7F
推雙方在論辯的過程中將事實全貌越浮現越多 若照wzw所言則
11/21 17:49, 7F

11/21 17:50, , 8F
goodcack據以論證的事實基礎將崩毀 所以其實歡迎g能否舉出
11/21 17:50, 8F

11/21 17:51, , 9F
不同於wzw的充足證據來駁斥wzw所說的不實
11/21 17:51, 9F

11/21 17:51, , 10F
第一段跟goodcack的第二點其實沒有衝突...
11/21 17:51, 10F

11/21 18:05, , 11F
樓上 問題是g提到的第二點 w律師在本文意謂g根本是照搬居
11/21 18:05, 11F

11/21 18:06, , 12F
民的片面之詞還自顧自講得興高采烈罷 日據時登記的證據呢?
11/21 18:06, 12F

11/21 18:08, , 13F
我國判例不就有說 並非國家登記了就可以剝奪真正有權的居
11/21 18:08, 13F

11/21 18:09, , 14F
民 問題是 至少要有一絲絲證據證明有權 不是光靠一張嘴吧?
11/21 18:09, 14F

11/21 18:10, , 15F
只要有一絲絲證據 依法 法官就會判台大敗訴 這即法之持平
11/21 18:10, 15F

11/21 18:10, , 16F
小心有人噓你最後一段XDDDDD
11/21 18:10, 16F

11/21 18:11, , 17F
這兩位就事論事比某些...的文章好多了
11/21 18:11, 17F

11/21 18:12, , 18F
法官可不像文青一樣濫情 面對居民高叫日據時就已登記 法官
11/21 18:12, 18F

11/21 18:12, , 19F
的態度是 OK啊只要你提出日據時登記的證據 那麼就算中華民
11/21 18:12, 19F

11/21 18:13, , 20F
國事後硬是登記為國有 依照判例 法院也會改判還地給居民
11/21 18:13, 20F

11/21 18:14, , 21F
w律師的意思是說結果法庭上 居民完全無法舉證 <->到了法庭
11/21 18:14, 21F

11/21 18:14, , 22F
看來之前被忽略(未查證?刻意隱藏?)的歷史脈絡越來越多
11/21 18:14, 22F

11/21 18:15, , 23F
這篇開始有點看不懂了,說好的淺白呢XD
11/21 18:15, 23F

11/21 18:15, , 24F
樓主應該是法律系的吧 這文章太誇張了
11/21 18:15, 24F

11/21 18:15, , 25F
外 居民的片面之詞招數 倒是讓濫情兼鄙視法官偽理性的文青
11/21 18:15, 25F

11/21 18:15, , 26F
振振有詞來推論東推論西 並因此呼嚨到一些思考不成熟的人
11/21 18:15, 26F

11/21 18:16, , 27F
原來"得"跟"應"不一樣? 之前都沒注意
11/21 18:16, 27F

11/21 18:17, , 28F
太扯了差一字差這麼多
11/21 18:17, 28F

11/21 18:22, , 29F
建議可以直接標明結論:依法校方無徵收或安置之義務
11/21 18:22, 29F

11/21 18:22, , 30F
我是說也許可以上個色
11/21 18:22, 30F

11/21 18:26, , 31F
樓上 紹興文青們就是根本否定現行法的正當性啊 標色也枉然
11/21 18:26, 31F

11/21 18:26, , 32F
舉個例 校內吸菸網友只是不像紹興文青那麼自以為義而已
11/21 18:26, 32F

11/21 18:27, , 33F
其實我認為如果真得依法無據 先承認這點 再來談救濟弱勢
11/21 18:27, 33F

11/21 18:27, , 34F
反而更容易
11/21 18:27, 34F

11/21 18:27, , 35F
否則 各位可自己練習作文 想像吸菸網友痛批現行法不公不義
11/21 18:27, 35F

11/21 18:28, , 36F
剝奪其吸菸基本人權/台大其實只要做個決議是可在校內道路
11/21 18:28, 36F

11/21 18:29, , 37F
吸菸 台大竟硬是不跟吸菸師生溝通開放道路吸菸 抬棺抗議啊
11/21 18:29, 37F

11/21 18:30, , 38F
在歷史脈絡上 戰後數十年都可以在椰林大道散步吸菸 不是嗎
11/21 18:30, 38F

11/21 18:32, , 39F
其實當法律不支持的時候 抗議也沒什麼 就是手段罷了
11/21 18:32, 39F
還有 90 則推文
11/22 01:54, , 130F
推這篇 &不安置的義務太經典了
11/22 01:54, 130F

11/22 01:59, , 131F
既沒有安置的義務,又沒有不安置的義務,那是什麼?
11/22 01:59, 131F

11/22 02:00, , 132F
我想他是既沒有理性的推文,也沒有不理性的推文
11/22 02:00, 132F

11/22 02:17, , 133F
喔喔 幹我懂了耶 他的意思就是沒有義務嘛
11/22 02:17, 133F

11/22 02:18, , 134F
義務有兩種 安置跟不安置 這兩種都沒 結論就是台大沒義務
11/22 02:18, 134F

11/22 02:18, , 135F
哎呀我們真笨
11/22 02:18, 135F

11/22 05:02, , 136F
「論『不安置的義務』與『不能說的秘密』的所有權學理」
11/22 05:02, 136F

11/22 07:47, , 137F
無法源依據隨便拿公家錢安置=圖利罪吧
11/22 07:47, 137F

11/22 07:48, , 138F
從這點來說的確是有不安置的義務?
11/22 07:48, 138F

11/22 07:50, , 139F
頂多可以說可以幫忙協調有關機關,但要自己安置很困難吧
11/22 07:50, 139F

11/22 09:43, , 140F
我比較好奇多數師生家長的權益是甚麼東西?
11/22 09:43, 140F

11/22 09:44, , 141F
不安置的義務與不殺人不放火之類的義務? 果然是壞事
11/22 09:44, 141F

11/22 09:44, , 142F
在在憲法層次好像有點難以讓人理解
11/22 09:44, 142F

11/22 09:47, , 143F
11/22 09:47, 143F

11/22 11:06, , 144F
終於看完了XD
11/22 11:06, 144F

11/22 11:11, , 145F
沒有不安置義務XDDDDDD
11/22 11:11, 145F

11/22 11:12, , 146F
南方公園有一集也有用類似的說法XDDDDDD
11/22 11:12, 146F

11/22 12:00, , 147F
推推推
11/22 12:00, 147F

11/22 14:01, , 148F
不安置的義務也太好笑了,推理性和歷史脈絡
11/22 14:01, 148F

11/22 15:17, , 149F
我認為台大的確應該在盡量不損及己方利益的狀況下去協調安
11/22 15:17, 149F

11/22 15:19, , 150F
置,例如利用容積獎勵、居民分期攤提、或向政府爭取資源等
11/22 15:19, 150F

11/22 15:19, , 151F
方式,也就是保護自己的利益,但也不能忽略道德。
11/22 15:19, 151F

11/22 15:29, , 152F
「忽略道德」...?
11/22 15:29, 152F

11/22 15:43, , 153F
他的意思是不做那些事就是不道德
11/22 15:43, 153F

11/22 16:19, , 154F
道德 民主 正義 和平 自由 真是神奇的詞彙
11/22 16:19, 154F

11/22 16:38, , 155F
公義 公理 公平 傲慢 多元 尊重
11/22 16:38, 155F

11/22 16:41, , 156F
為什麼樓上第四個跟其他五個不太搭呀?XD
11/22 16:41, 156F

11/22 16:47, , 157F
理性和禮貌也是神奇的辭彙= =
11/22 16:47, 157F

11/22 16:48, , 158F
依法行政我覺得也蠻神奇的-W-
11/22 16:48, 158F

11/22 16:52, , 159F
我也不認為紹興學程有什麼選擇性忽略 這些都應該放在居
11/22 16:52, 159F

11/22 16:52, , 160F
住權的概念下來談
11/22 16:52, 160F

11/22 17:20, , 161F
看到一堆條文 頭好昏阿xd
11/22 17:20, 161F

11/22 17:33, , 162F
我知所以不理解「忽略道德」,是因為如果校方真要做絕,在
11/22 17:33, 162F

11/22 17:33, , 163F
警告後60天應該就會上訴,而非拖到5月..那是...幾天了?
11/22 17:33, 163F

11/22 17:45, , 164F
既然都說自己是故意用那種語氣的了 承認是情緒文很難嗎
11/22 17:45, 164F

11/22 18:49, , 165F
原po校方律師???
11/22 18:49, 165F

11/22 20:13, , 166F
表達很清楚
11/22 20:13, 166F

11/24 00:49, , 167F
11/24 00:49, 167F

08/15 22:15, , 168F
紹興文青若想有更無庸置 https://noxiv.com
08/15 22:15, 168F

09/20 14:01, , 169F
就是不准安置 https://daxiv.com
09/20 14:01, 169F
文章代碼(AID): #1Gh9nEVr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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