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為何紹興社區如此特別?

看板NTU作者 (夢漫廷)時間13年前 (2012/11/18 12:58), 編輯推噓-1(9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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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可以把討論的層次分成三種 A.道德上的可能做法:即不在法律上的層次討論,直接對於這件事做特定評價 B.法律上的可能做法:在既有法律的基礎上,用法學方法論的方式進行推演,進 而做出一個特定評價。 C.法律上的現實做法:指出現在的法律實務做法,即法律現實上是如何運作的。 身為一個法律的學習者,我想在有法律的基礎時我們確實應該站在這個基礎上先 努力的去找尋一個方案。所以我在這篇文章中的立場是"B",從既有的基礎上使用 法學方法的方式做出評價並想進一步詢問律師對這種評價的看法。 ※ 引述《wzw (忘記我NN)》之銘言: : 好吧就簡單應對一下,以免又有人遭混淆。 : ※ 引述《goodcack (silkworm)》之銘言: : : --------------------------------------- : : 1.台大真的是土地所有權人? : : "說這批是「違建」,其實不盡符合事實,因為這些老舊建築,早就先於中華民國實施土 : : 地登記前而存在,當地住戶持有的資料中,最早有在明治二十七年(一八九四年)的戶籍 : : 資料。" : : "到了實施土地登記的年代,由於此處鄰近七間當時的日本教授宿舍,台大職員一口氣將 : : 整個街廓登記為台灣大學所有,但當時土地不值錢,也沒人通知登記事宜,住戶們一代代 : : 住下來,只大約知道土地是台大所有,對產權毫無概念。" : 紹興住戶自己都講,是隨國民黨轉進來台而占用興建的, : 怎會有所謂我國實施登記前存在的情形? : 紹興土地原非台大管領,是到八零年代才撥交台大,文中所述有誤。 : 土地誰屬調權狀謄本就很清楚,有絕對效力,是台大的。 : 訴訟迄今,在有極充分的機會下,沒有任何被告有辦法提出你所說的這些權源。 : 照你的邏輯,我們也可以說俄羅斯是中國的,因為元朝曾經占領過。 前提:紹興社區的居民不全然是外省人,也有先於國治居住的本省人。 而本省人和外省人在這塊土地上的原因有所不同。 外省人的部分確實如這所說,是在中華民國取得土地之後才開始在土地上居 住使用。但本省人呢? 如果按照被律師所挑戰的前一篇文章所說,她們是在日治時期即已居住於此。 而日治接續到國治的時候,則是依照1947年3月時當時的台灣省政府所發布的 「台灣省權利憑證繳驗即換發權利書辦法」,要求當時人民在1個月內申報土 地並完成土地登記,完成土地登記後才有會有所有權。否則土地即為國有。 可想而知一定會有人來不及去做這個登記,或是有土地被登記在他人的名下。 關於後者(土地被登記在他人名下),我國法院已於79年台上字第1360號判決 表示:「台灣光復後,政府辦理之土地總登記,其目的在整理地籍,僅為地政 機關清查土地之一種程序,與物權登記無關,並不影響光復前原權利人因登記 取得之物權。」但是前者則仍未處理。 OK,我終於把這段法律關係給說完了。我想說的是,對於這兩種類似情形(即土 地被登記在國家VS登記於其他私人),應該有類似處理(等者等之)。當然可能的 反駁是說這種狀態是法院的有意排除。但是我認為不是。因為基於法院的被動 性,法院並不能對於未提出的事件處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在於這個判決 (79台上1360決)的價值衡量是在現在的土地登記所有人和一直以來的光復前原 權利人的利益比較之下,法院決定保護一直以來的光復前未登記的所有人。那 麼,國家與現在的土地登記人相比之下普通的私人的價值應該更優先(畢竟她不 如國家有力)。所以說這時候應該基於類似事件為類似處理的類推適用而保護原 權利人。 當然有人會說如果法律上真的可以推論出這種結論的話為什麼今天還要吵呢? 如同我一開始所說,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可能做法"但不是法律上的現實做法。 相信律師也知道很多東西推論沒有瑕疵不代表實務界必然採行。那我想問的是 這個推論方式是可行的嗎? 當然,如果是不接受我的前提(有先於國治時期即住在這裡的人),那就從下面 一段開始討論吧。 : : --------------------------------------- : : 2.若上述登記事件係子虛烏有,台大身為該地所有權人名副其實,紹興南村居民是否有使 : : 用土地之正當權源? : : 於政府遷台後,帶來百萬軍民,合法眷村僅納60萬人,只得安置低階士兵於非列管眷村, : : 紹興南村即是其一。換句話說,是國家默許這些軍民在這片「所謂國有土地」上有「事實 : : 上使用權」(註:此用語是對比自一般對違建所稱的「事實上處分權」而來)。 : 國家默許之說錯誤,因為早年即曾驅趕過, : 只是居民抗爭而未果。 上面的部分是假設如果這塊土地上有先於國民政府即居住的本省人,那麼她們 在法律上的可能主張。而這邊則開始純粹處理對於後來才來到此地居住者的法 律議題。 對於這些人在這塊土地上的使用,按照律師所挑戰的前一篇文章所言,是被政 府所默許的。至於默許的內容是什麼呢?前一篇文章的用詞(事實上使用權)確 實是個不好的詞。因為目前的物權法並沒有這個權利。若從現行物權法來看, 這個默許如果真的存在,他所默許的應該是"占有"這個事實。而這個占有的合 法權源,則來自於類似借貸的無名契約。 : 至於事實上使用權,則未見法律所定,而是你自創的高見。 : : 上述所說的「事實上使用權」,其內涵其實就是民法「地上權」權利範圍之一部分。但因 : : 未進行物權登記,故該地居民仍不屬「所謂國有土地」之地上權人。 : 你要創一個甚麼法律上沒有的事實上使用權概念,這是你的自由, : 但是它跟地上權的意義顯然不一樣,民法第832條規定得很清楚, : 你既然引了這麼多法,表示你不可能不知道。 : 先創一無依據的高見,再說它是地上權,果然厲害。 : 不過,三件紹興居民請求地上權登記的訴訟已經全遭敗訴,顯然你的高見未獲採納。 長時間的占有事實,能否取得對於該土地的一定權利呢?我想這邊或許是有權 利失效的概念的使用的。面對一個長時間不行使權利,國家都放任他們在那還 跟他們收稅,這有符合使人信其不行使權利吧! 至於律師所引用的判決,她們都有一共通點在於皆是在97.02.15當日購買的。 因此按照權利失效的話,這些人對於占有事實的時間甚短,並不符合權利失 效的條件。 : : 地上權時效取得,依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69條、第770條,應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 : : 動產」。然依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1317號判例認為:「地上權為土地他項權利,其登記 : : 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以後為之,如土地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即無從為地上 : : 權之登記。故依據民法第772條準用取後時效之規定,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時,並不以未登 : : 記之土地為限」。又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亦採相同見解。 : : 至於占有國有土地可否主張時效取得,雖學說和實務各有紛歧,其中仍均有肯定說之主張 : : 。且紹興南村亦非在土地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為私有土地限制之列;另依時效取得地上權 : : 登記審查要點第8點:「占有人占有公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無土地法第二十 : : 五條之適用」、同要點第15點前段:「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 : : 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確定 : : 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如登記機關審認占有申請人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因該訴訟非涉地 : : 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 : : 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 : : 故紹興南村居民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是極有可行性的。一旦登記後,便有法律上使用該地 : : 的正當權源。 : 如前所述,地上權訴訟已經全部敗訴,所謂極有可行性,純屬你的高見。 : 國有財產為不融通物,不得時效取得,不但為學說共見,且司法實務也採, : 並無所謂紛歧。 : 特別是拆屋還地所據的民法第767條,大法官更已明示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無時效的問題。 我承認我這些論述有一個問題沒有考慮到:就是政府驅趕一事。因為從現有 的文章討論中並沒有辦法知道驅趕的時間點為何?有可能驅趕阻斷權利失效 但是日後又因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又重新開啟一次的權利失效。關於這點想 請問驅趕的明確時點。 如前所述,我還是在論述一個法律上的可能做法。這些做法不必然就會被法 律實務界所採。但是如果妳要說這件事在法律上是如此的沒有爭議的、無疑 的。那我可能對於這個說法有所保留。 陳冠廷、蔡宇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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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認定的問題 所以才應交由訴訟調查 試問哪方吵要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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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法者的繳稅 意義上不等於當事人相關民事上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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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談法理當然是好事 比較有論定的標準 不過兩位依舊弄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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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觀念 因此推論半天 等於重起爐灶 換角度繼續東拉西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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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台大才要訴訟解決這些事,釐清這些歷史。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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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簡單說嗎:爭點在於是否符合權利失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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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文章是要表達台大不撤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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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原PO引的判例 "有可能"真正有權人沒登記到~廢話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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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釐清所有權的方法有四種,台大選擇直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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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懂 所以在社會上有公信力的釐清機制是什麼?不就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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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否適用該原則 可能要考慮占用及驅趕的時間點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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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法庭上解決啊~試問歷來是哪邊鬼打牆踐踏法院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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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法院也可以不用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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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原PO亂教一些稅法法理 一定要點明以導正視聽 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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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上的繳稅是一種意義 跟當事人有民事上的權利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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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會是法律系寫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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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dan你怎麼這麼愛噓人? 我那篇你連噓四次,這篇你也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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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三次,怎麼不學我寫篇完整的論述? 而且你觀念也不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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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1.事實沒有一定要訴訟認定,你去翻仲裁規定。2.這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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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家就沒在談稅法法理,哪來亂教稅法法理可言?我翻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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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科書根本就跟這個風馬牛不相及。(要說我又在吊書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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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學弟至少還有就事論事臚列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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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然也不賴 重點是這兩位的文章中 藉著作文筆法醞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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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正當性 所作的相關推論--他們連你說的仲裁都沒提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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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法法理四字 是指這兩位所作 當事人有繳稅啊可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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叭啦叭啦..云云的推論不當 誰說違法者有繳稅可藉以證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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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行政法吧......干稅法法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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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探求其佔有權叭啦的立論基礎?你花力氣翻教科書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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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同於某些人 高喊依法行政 然後法源引不出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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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不出來至少等更熱血更有空的人引 至少方向沒亂教 對比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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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談法律就拿具體法條、判決跟學說來談 這樣不是很務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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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敢"引 條文 判例字號 但亂推論 讓其他非法律系網友愣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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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誤導事件是非的方向 好得多 紊亂視聽/教錯觀念的 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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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噓文的立論也不對,那你幹嘛出來誤導人家? 我真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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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你有沒有修過法律系的課 老師要的不是結論而是推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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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跟觀念 在沒有經過充分論辯之前本來就沒有人知道什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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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誤導了啥?你丟帽子丟太快了吧 推文打字抓重點講 你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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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何來紊亂視聽之說? 那你說法,上訴制度跟程序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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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去打轉 那你要不要在討論張三如何李四如何時 要對方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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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的法理豈不是全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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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一堆不知定義的法律名詞是要給誰看 回去自己系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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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已有完全行為能力 甚至講明張三是人類不是愛犬 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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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紹興事件的法律上正確答案 至少不是這兩位堆名詞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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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有繳稅喔所以可見國家..叭啦的論述 這無庸置疑 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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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恐怕連法學論文都沒看過 要不要我拿篇中研院期刊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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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一堆這種談法的好嗎? 一堆東西本就有論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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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上連pd都會上網 你當個助教又如何?你先前說你改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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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啊 依照你邏輯 考卷上寫張三如何時 一定要考生講明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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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有完全行為能力 不然你扣他分認為考生論述不完整 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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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 我沒說你寫爭點不好,本來就要寫爭點。我是說你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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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也不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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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兩位不苟同wzw的推論 但我發現這兩位所謂的不苟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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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有誤 所以我言簡意賅指出他們亂推 你連我在講的層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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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要我寫出法條叭啦 我發現他們錯誤跟我寫法條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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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理」不是「稅法法理」,兩者概念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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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啦 fongdan你是念法律的料 我看好你 多修點課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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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碩士生也只會靠轉換概念內涵來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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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你的名詞理解 那你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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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不是我高興就好 寫錯概念可是會被戰到翻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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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一下層次 你在概念內涵上 自己紮了稻草人在打得爽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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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回應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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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不聽 就算了吧 我繼續改考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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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喔 碩士生不只學法條 以後你寫學位論文還要注意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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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謬誤 不然你寫課堂報告是一回事 屆時你邏輯謬誤一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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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出論據駁倒我就說我紮稻草人 這樣跟跳針文青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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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 如同這兩位扛著一堆判例字號亂推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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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前扛著李建良老師的大原則 亂涵攝到這次的台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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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我已經投過搞 還有中研院研究員給過意見 不勞您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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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外 因為碩士班大概通常就是這種程度 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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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開始跳針到李老師文章了 你還沒回答我有沒有修過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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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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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原則的書袋講難聽點連大學部學生都會吊 問題是要看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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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有無關聯 從你亂吊書袋的情況看來 建議你多學著點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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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本程度 只是思考上要在粹練幾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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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那請李老師糾正我就可以了 還輪不到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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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亂丟大原則 那我現在跟你糾正具體的概念使用你又哇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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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 那你到底是要我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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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那篇也沒有亂丟大原則 後面具體的概念操作都寫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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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跟其他篇推文 我真的不懂你到底有什麼好指著我邏輯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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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 罷了罷了,不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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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就住在那沒登記是假新聞 別在誤導大家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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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確定紹興社區內沒有任何一人是從日治時期即居住至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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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可以供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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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g7318480 來自: 140.112.4.192 (11/18 20:36)
文章代碼(AID): #1Gg6hvp2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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