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看板LAW作者 (Alexy)時間13年前 (2010/09/07 17:16), 編輯推噓4(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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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丙說: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 :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 : 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 : 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只留結論 新決議的結論很簡單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性交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 不違反意願用 227 是正確的方向 但是用決議來做有點便宜行事 長遠來說 應該修法比較好 -- 神swd:無知XD,大陸有不少都跑去MLB小聯盟跟韓國了 05/09 22:07 神swd:就說你是傻包了,紅襪、海盜、教士的小聯盟都有中國人 05/09 22:11 神swd:野手能看的,你能舉出超過五個嗎? 05/09 22:27 神swd:中國人在3A的 就已經超過這數量了........ 05/09 22:35

05/09 22:41,
噗噗 查了一下 目前沒有中國球員在美職R~MLB
05/09 22:41
平行世界野球 #1BvhzfMZ (Gossiping) [ptt.c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 編輯: RobertAlexy 來自: 140.112.4.183 (09/07 17:17)

09/07 17:23, , 1F
這個應該已經踰越法律文義的解釋方式 應該還是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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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25, , 2F
我也覺得違反罪刑法定 不過情勢所驅 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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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33, , 3F
為了輿論壓力而去違反本來應該要嚴守的原則 最高法院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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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34, , 4F
樣鄉愿而且蠻橫的作法 最後可能造成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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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35, , 5F
從97年第5次到99年第7次這二則刑事庭決議即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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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36, , 6F
該修法的不去修法 該依法判決的不依法判決 這樣真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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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37, , 7F
當然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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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38, , 8F
一定會有學者出來幹啦 等著看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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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8:05, , 9F
最高法院最後屈服於民意,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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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20, , 10F
這決議顯然錯誤,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既然規定需「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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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21, , 11F
,個案上就應由原告舉證負舉證責任,而非直接以民法財產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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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22, , 12F
規定「擬制」或「類推適用」,如此顯然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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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24, , 13F
與情勢所逼妥協而如此決議,就是法官失職,枉費憲法賦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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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25, , 14F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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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34, , 15F
我只覺得,有時學理是不能直接用在現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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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35, , 16F
嚴守法條法理固然重要,但有時就是造成司法與民眾法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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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35, , 17F
符的元兇。我並不是說就該屈服於民意,我只是覺得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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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36, , 18F
再好好想想,怎樣才會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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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39, , 19F
可以修法解決的實在不該亂動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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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39, , 20F
法感覺得現在227太輕,加一項7歲以下加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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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41, , 21F
要件上不要去設定被害人主觀,這樣在適用上自然不會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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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41, , 22F
明被害人主觀上卡住,如此一來,有沒必要特別搞個有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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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41, , 23F
罪推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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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42, , 24F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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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3:02, , 25F
其實「輕判」和不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不用綁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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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3:04, , 26F
因為縱使適用準強制性交罪(227),最重是可以判到十年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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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3:05, , 27F
從重量刑 即可達到「想要重判」的目的,並不必增修任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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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3:07, , 28F
另外to s大 學習學理的目的 就是要形成自己「法的確信」 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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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3:08, , 29F
案時不會只為討好輿論而枉法 破壞法治的價值 不是嗎^^ 像我就
09/07 23:08, 29F

09/07 23:09, , 30F
覺得 我當法官時 若檢方無法證明違反被害人意願 99年第7次決
09/07 23:09, 30F

09/07 23:09, , 31F
議的見解我實在判不下去 寧可被上級撤銷 也寫不出這種判決~
09/07 23:09, 31F

09/07 23:31, , 32F
我從97刑5th決就看不下去了,幸好決議無強制拘束力
09/07 23:31, 32F

09/08 01:50, , 33F
這決議是屈就民粹的結果 顯然破壞了法律體系與法秩序
09/08 01:50, 33F

09/08 01:53, , 34F
可預見學者對此決議將有所批判 司法屈就民粹非常恐怖
09/08 01:53, 34F

04/05 14:43, , 35F
不探究立法原意 望文生義的法律人才更可怕吧
04/05 14:43,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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