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 只留結論
: : 新決議的結論很簡單
: :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性交
: :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
: : 不違反意願用 227
: : 是正確的方向
: : 但是用決議來做有點便宜行事
: : 長遠來說
: : 應該修法比較好
: 嚴格來說,這已經是法官造法,違反三權分立以及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了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看看最新的民意吧
最高法院這次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人家根本不領情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8/17/2cmwe.html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訴求,就是專家證人制度,他完全沒有回應,而且他拉的線是在7歲這條線,那我們就要問,8歲9歲10歲,那些加害人是不是可以被輕輕放下?」
正義聯盟發言人EVA則表示,「第一個年齡上面,沒有人可以證明7歲是一個可以被認同的年紀;第二個在於說,這已經違反我國以法治國的原則,以法治國的原則已經沒有了,再來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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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97.2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97.21 (09/08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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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1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