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 丙說: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
: :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
: : 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
: : 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 :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 只留結論
: 新決議的結論很簡單
: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性交
: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
: 不違反意願用 227
: 是正確的方向
: 但是用決議來做有點便宜行事
: 長遠來說
: 應該修法比較好
嚴格來說,這已經是法官造法,違反三權分立以及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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