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看板LAW作者 (powerslide)時間15年前 (2010/09/07 17:2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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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 丙說: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 : :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 : : 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 : : 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 :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 只留結論 : 新決議的結論很簡單 :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性交 :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 : 不違反意願用 227 : 是正確的方向 : 但是用決議來做有點便宜行事 : 長遠來說 : 應該修法比較好 嚴格來說,這已經是法官造法,違反三權分立以及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2.115

09/07 17:24, , 1F
從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知道最高法院愈來愈沒標準
09/07 17:24, 1F

09/07 17:36, , 2F
這東西叫連續技阿!從97刑5th開始就一步一步開始擴張強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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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37, , 3F
範圍,我猜最終目的應該就是消滅罪刑法定主義吧?
09/07 17:37, 3F

09/07 17:39, , 4F
相較之下丁說還比較能令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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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7:42, , 5F
不過結果看來最高法院是認為15年還是不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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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36, , 6F
我也是贊同丁說
09/07 20:36, 6F

04/05 14:44, , 7F
你們自己亂解釋法條原意 你們才在造法吧 還敢批評人?
04/05 14:44, 7F

04/05 14:45, , 8F
一條旨在幼童無性自主權的法律被你們拿來當作性侵法條
04/05 14:45, 8F

04/05 14:45, , 9F
到底誰在違反類推適用? 誰在造法?
04/05 14:4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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