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看板LAW作者 (純愛基本教義派♥)時間15年前 (2010/09/08 19:57), 編輯推噓-24(4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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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sfskuld (機車)》之銘言: : 我好猶豫要不要回,但我不忍來爬文的人被誤解 : 故姑且論之,若有不盡之處還請其他先進補充指正 : ※ 引述《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之銘言: : : 你這樣講很矛盾。 : 你以下講的錯很大,但我會一一指明,而不單純指責 : 同時,未來我也將停止繼續回覆你在這議題的討論 : 因那將流於與你個人的爭論,我的目的只是公開資訊供人參考思索而已 : : 假設婦幼團體認為未滿16歲者不應有性行為,無論是否雙方是否合意, : : 則性交行為人之一方為未滿16歲者即構成227 。法官不必審查主觀要件, : : 原告證明被告之插入行為與被害人的身體傷害有因果關係即應判決被告行為構成227。 : : 但227 的法官心證過程,比222+221 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以222+221 而言,如果 : : 當法官認為被告違反保護幼童之法律而與被害人性交,即推定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 : : 你反對222+221能有這種有罪推定,但227的法條涵射過程比222+221 更快速也對被告 : : 不利。你卻不認為227 違反無罪推定。 : 大錯特錯,何謂罪刑法定,何為無罪推定,很顯然你全然誤解 : 所謂無罪推定,簡略講,是以條文要件為標準,要求控方須以證據證明被告有該 : 當符合要件若控方不能以證據證明,不論事實實際如何,被告在法律上即享有推 : 定之利益應被判決無罪。 : 換言之,以221看就是控方要有證據證明被告同時符合 : 1.對男女 : 2.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3.性交 : 以上三個要件,若缺一無法以證據證明之,便法律上推定被告無罪。 錯! 無罪推定原則只是宣示原告對被告的舉證責任,搭配罪疑惟輕,減少冤獄。 但有原則就有例外,未滿七歲的兒童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例外。 就本案來說,三歲女童的人權保護利益大於被告的人權保護利益。 只要證明被告的插入行為與受害女童的肉體傷害有因果關係, 便無「罪疑惟輕」適用之餘地。 除非你能證明被告取得女童的同意,否則被告的插入行為就昰不法行為。 這句話真有語病,因為有道德及常識的人都知道不能與孩童有猥褻、性交行為。 但你們還要爭論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的意願,甚至認為該行為未違反兒童及少年 的意願。 關於證據法則及罪疑惟輕,建議你看三民書局出版,周叔厚編著的《證據法論》。 : 同理,以刑法第227條要件看,只要能以證據證明被告同時符合該當 : 1.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 2.性交 : 以上兩個要件,便能打破被告的無罪推定,判決被告有罪。 : 換言之,兩罪的認定要件標準根本不同 : 與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性交之所以有罪,不是因為有罪推定他有罪 : 是因為證據證明他該當了227的兩個要件。 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及學界達成的共識 (有誰知道哪位學者反對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 昰刑法第227條僅限於處罰雙方合意之性行為, 換句話說,你說明的227 要件少了第三點:雙方合意性交。 但你們(尤其是powerslide)的推論邏輯透露了一個秘密:你們沒有道德勇氣。 從古至今的法官都說「認事用法」:確認事實後,適用法律。 而法律是維持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觀,以投票表決而產生的統治工具。 從現行法而言,221條第一項及227 條第一項,皆必須證明被告與 被害人有性交行為,法定刑相同。 兩者的差別僅在於227 條不考慮被告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 如果你們認為本案應適用227 條而非適用221 條,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 則你們違反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甚至你們的推論邏輯顯示本案的被告與被害人是 兩情相悅(合意)才發生性行為。 227 條只能處罰合意的情況,才是兼顧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的最佳方式。 因為談戀愛時忘了先看被害人的身分證就進行性行為,立法者才明定227 來處罰這類 被告利用兒童及少年對性的好奇而發生的性行為,或以227-1 對兩小無猜談戀愛而 發生性行為的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我才說你們沒有道德勇氣,不願承認二審法院適用221 條第一項的推定論證過程 是對的,只敢拿227 條這種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條文來處罰被告, 侵害被告人權。 如果你認為國家保護幼童的特殊政策昰錯的,必須讓被害兒童與成年的被告處於 平等的地位,那你可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號違憲, 並主張人權公約會侵害被告人權。但我問你,未滿七歲兒童如何與成年人處於 「平等」地位? 你們所有的反對發言都在挑戰全地球人民的常識及經驗法則, 人民放棄私刑,依照社會契約論組成民主法治國家,將審判權交給我們法律人, 不是要看你們為了抽象又不完美的法律條文來爭論法學見解,也不想看學者 把法學當成自己的玩具,而將正義當成統治階層愚弄人民的口號。 對正義有不同意見的人,先研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 概念法學只是輔助實證法學, 實證法學才是讓法律人有統治國家的民主正當性的工具。 XXXX -- ▁__ ◢▊ ▆▄ _ / ▅▄▄▇/ ▎| / ▃◤ ∕▊ _ An apple a day ▂▁ ▄▅// / \\ / ﹨﹨ keeps the doctor away/=◣◥█▎ ψmaxi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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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道理 真是叫朕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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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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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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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師 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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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必證明,證明是檢察官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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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有例外?這真是新鮮的命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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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實證法學是最近幾年興起,理論未必成熟,但概念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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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法展許久,法律最怕斷然,等實證法學成熟,再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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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也不遲,目前全然引進實證法學,對於是好是壞難以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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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能以保守的方式去呈現保護人民,而非走在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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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這樣講非也,他根本亂用實證法學為己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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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因為DC言論得出這結論這樣講,實證法學派的很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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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實證法學與羅爾斯咧......全都在鬼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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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wiki,找資料比以前容易多了,亂套前起碼搜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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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再誤人子弟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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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想噓,請參閱刑訴15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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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扯到John Rawls就大錯特錯了,他在theory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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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的議題不是你講的這種意思,不要打著政治哲學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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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賣膏藥隨便教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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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說來,案件事實到法條涵攝是道德勇氣的問題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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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的問題?221的要件限制法有明文,提供證據突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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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的責任,擴張過多解釋反倒架空法條,實非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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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見解有「道德情感」個人是覺得無所謂,但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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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條適用的涵攝過程加入「道德情感」只會是場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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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你的「道德情感」未必是別人的「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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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法學的一項核心概念即是在避免法律詮釋者恣意評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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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並不代表可用道德涵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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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是在立法論層次尋思如何將人性導向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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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制激情。所在約束的課題都是你那氾濫的「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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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之前什麼從英美哲學能得出「同意能力」與行為能力就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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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一哂......這樣譁眾取寵很風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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譁眾取寵是沒什麼關係,就怕誤人子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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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才是對立概念法學的,分析實證與概念法學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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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不談正義也不談價值觀,常論價值觀的是功利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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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分析實證法學派也不是這幾年才有的東西,19世紀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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